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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小賴與BEER 兩位會員糾紛問題與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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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0-24 01:17:41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前幾天痞酷網最熱鬧的就是這篇︰

http://bbs.pigoo.com/thread-62283-1-1.html

對於台中小賴及BEER的事情,我知道大家都在等我上來說話,我沒有第一時間上來有幾個原因,原因我等一下再說,我現在想先跟大家聊的是怎麼提告。

相信一般人是很少提告的,但是有些人提告就像家常便飯,跟大家聊這個好嗎?我認為是好的,因為人不想染風塵,但是風塵自染人,了解一些對大家一定有利無害。

以BEER 要對台中小賴提告公然侮辱及誹謗這件事來說,那BEER 第一件事就是收集"他個人認為"台中小賴對他公然侮辱及誹謗的證據,證據你就截圖起來,連同網址印出來,然後前往附近派出所提告,派出所警員會給你做筆錄,筆錄做完會請你簽名,這是第一部份。
接著這份筆錄會轉到分局的偵查隊,偵查隊的舊名就是刑事組,裡面的偵查佐(刑警)在收到這份筆錄之後,他會聯絡台中小賴來偵查隊做筆錄,視情況BEER 也需要來偵查隊,做完相關筆錄,筆錄做完也要簽名,偵查佐就會把這件案子移送地檢署,至此初步的提告已完成,接下來地檢的動作我先省略。

上面是標準的SOP,但是真的都是這麼跑嗎?那可不見得,接下來我跟大家說一下最常見的情形。

也是延用上面這個例子,其實當BEER 去派出所提告時,有經驗的警察一聽完BEER 陳述的這件事,他就會告訴BEER,你這件案子依他的經驗是告不成的,如果硬要提告當然他們還是會辦理,但是如果沒告成,那對方就可以對你提誣告,而且這不是刑事案,這是民事案,民事案提告是得花錢的,再來是案件都非常冗長,幾乎都以年為單位,你真的要花這麼多時間提告嗎?

如果大家問在當警察的朋友,我相信他會告訴你,絕大部份要提告的民事案件很多在派出所或偵查隊就會撤告。
為什麼?例如是10月1日你在氣頭上決定要去提告,然後你費了大量時間去準備提告證據,再沙盤推演的想了一套要跟警察說的話,然後到派出所提告時,已經過了好幾天,氣也消了一些了,然後聽到警察跟你說你的案子應該告不成,而且還有可能會被對方提告,而且民事案件是需要花錢,提告過程曠日費時........,這時絕大部份的人都會撤銷告訴。
那還是不願撤呢?當偵查隊傳你來的時候也會告訴你相同的話,這時已過十天半個月,一般人的氣都消的差不多了,又有不同的人都對你說你提告失敗的機率很高時,通常都會撤告結束,不想再提告下去。

為什麼我知道這些?因為我看了這些案件超過十年以上了,我說的對不對也不用我說,痞酷網的會員也有警察,他們只是沒有表示身份,但是我相信他們對於我以上說的應該會認同,如果其它會員有疑慮,可以問問你認識的警察就可知道,或許有人會說這是不是警察不想麻煩,所以故意這麼說,或是想吃案......,大家先不用把人性想的這麼複雜,吃案的結果會怎麼樣警察都知道,這種事情根本不需要冒這種風險。

台中小賴跟BEER 兩位會員我都認識,也都住的離我不遠,但是我不常遇到他們,我的印象台中小賴是個想創業的年輕人,講起話來就很客氣,看起來脾氣也不錯,那BEER 呢?我看到他的時候他講起話來也很客氣,不過我知道他會喝酒,可能是這個原因,每當我看到他在痞酷網跟其它會員的對談口氣很差時,都讓我直覺他脾氣不好的原因可能就是來自喝酒,我要告訴大家,他在沒有喝酒時,其實也不會不好相處,我比他虛長幾歲,如果他願意聽我這個老人勸告,我都想勸告BEER 除了喝酒不開車之外,喝酒也不要來痞酷網,這樣應該就沒事了,BEER 你這麼鬧真的很難看。

BEER 該不該砍帳號?我是認為要停權,但不至於要砍帳號,可能大家也不記得了,去年6月12日他也因違反版規被我停權7日過,如今被Cremaker 給停權,就先這樣處理也好,這幾天大家先沈澱一下再說。

為什麼我不第一時間處理有幾個原因,一、我家人生病掛急診。二、我想看看經過這麼多年後,當我不在而痞酷網發生這種事情時,版主跟各位會員們會怎麼處理?

1. 不干我的事,當做沒看見
2. 再吵大一些
3. 充當和事佬
4. 仗義執言

除了上面4項之外還有什麼選項?我在論壇的時間也有限,我一直努力想讓大家知道,這個園地是要靠大家共同維護,如果這個論壇發生問題大家都只想選擇沉默,反正不干我的事,別掃到颱風尾就好,那我除了灰心之外,還是灰心。
仗義執言並非是要雙方對幹,就事論事提出你的看法即可,當好話說盡時,管理人員手上的權力就該介入,這才是為所當為。

最後我來聊一下我對台中小賴反悔要求貨到付款的看法,台中小賴原本答應先給貨,等BEER 過幾天收到貨款後再付款,事後反悔想改成到貨就付款,這樣合不合理?以我的認為是合理,只是希望小賴以後這種無法自己決定的事,請勿先答應人家,避免造成別人困擾,而BEER 如果如此介意,那以後就不要跟台中小賴代銷電視或做生意就可以了,只要做朋友就好,不要做生意的淺顯道理應該不難懂。
這麼簡單帶過?是的,我想的就是這麼簡單。


如果大家覺得我說的還有些道理,那就直接用滑鼠鼓勵一下,這個月的廣____告要告急了,有精力吵的話,還不如把精力用在滑鼠上,讓論壇賺點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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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0-24 01:23:41 | 顯示全部樓層
本文章最後由 eson0724 於 2016-10-24 01:27 AM 編輯

中華民國刑法
第 二 編 分則
   第 二十七 章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第 309 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
第 311 條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
第 312 條               
對於已死之人公然侮辱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已死之人犯誹謗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第 313 條               
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第 314 條               
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


現行法規!!
就我所看到的內容
屬於這一項

第 311 條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對於自身所遭遇之狀況  發表的自述,無不當言論或詆毀辱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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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0-24 06:48:51 | 顯示全部樓層
合約不以簽立書面為必要(契約的不要式性)
https://law.moeasmea.gov.tw/modu ... article&sid=396
發表於 2016-10-24 06:56:21 | 顯示全部樓層
為老大的家人祈福,願早日家人恢復健康,一切平安!
發表於 2016-10-24 07:19:29 來自手機 | 顯示全部樓層
本文章最後由 sandy319 於 2016-10-24 12:23 PM 編輯

大家加油、有人在的地方、紛爭難免、
大家各退一步、想想也沒什麼大不了.



提外話:
還是有點建議:
希望酷友們能提攜後輩,
如果不願意教導,
可以不回覆(因為沒有人強迫你要教),
請不要回覆負面的言語,
這對一個學習者是很大的傷害.
以上個人小小建議。。。

希望大家過好每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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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0-24 07:58:22 | 顯示全部樓層
本文章最後由 cremaker 於 2016-10-24 08:00 AM 編輯

感謝老大的說明。

其實管理人員最不想碰到的就是這種情況。因為管理人員不是法官,但碰到了,誰對誰錯,也只能在情、理、法下找個比較適當的處理方式。

我想大家來上痞酷,大多數的人是來學技術的,而不是想看這類文章,想看這些看新聞、八卦電視劇保證更精彩!

管理人員有責任維護一個網站的基本運作,及保障大多數使用者的基本權益,我會暫時將BEER停權,基於以下原因:

1. 基本上這個事件是兩造當事人的糾紛,和大部份的人無關, 沒必要將兩人之間的事放大到眾人之事
2. 老大也有提到,先讓事由火熱冷卻下來,減少事件愈演愈烈

---
我的處理方式一定不完美,也許有人會認為為何台中小賴沒事,我想小賴事後也沒想要把事件擴大,但BEER有理不饒人,一直發些求暖的文章,但己失去原來焦點,一個巴掌不會響,為免事態擴大,愈發不可收拾。個人不得不對 BEER 採取停權的措施,先將事冷下來!

在此事件中,我想大多數人都是基於勸和不勸鬥的心態,來處理這件事件,感謝大家,雖然這事不快可能因時間而會落幕,更希望這類鳥事不再發生,和平落幕!以後最好不要再發生了!
發表於 2016-10-24 09:22:17 | 顯示全部樓層
大家好

我的事情造成站長跟痞酷上面所有的前輩困擾,先跟大家道歉n_109|
也謝謝大家關注一下,這件小故事~再次感謝
我知道會員私下的事情,不應攤提公開在我們網站上
尤其是發生買賣糾紛之類的,(關於這點我自罰停權七天,大家一個星期後再見^^)
但是跟beer哥緣起痞酷也應緣滅痞酷(我的意思好像也不是這個意思)
我也沒希望他退出之類的用意
感謝大家站在公平,客觀的觀點上,看待事情
其實我沒想要利用網站上,來做什麻攻擊事件,單純分享我個人經歷故事
會造成後續的所謂的提告問題,我也沒想到,當下說要提告
心情滿緊張的,人生中第一次有要被告,但是我想想,如果新聞記者寫著真實文章中
當事者每個人都要提告記者,那還有人寫新聞嗎? 如果都能告的贏,我們看到的新聞是真實的嗎?
beer哥說被我指名,難道不會生氣嗎? 對於這樣個說法,還是只能說
造成他的心情不悅,我還是很抱歉,但我說的故事都是真實的
他要提告,我也是尊重,這是每個人的權利,若他告了之後法官
判他勝訴,那我就依照司法宣判的結果下去賠償,看是要賠償
名(公開道歉)利(賠錢給他)
但若我被告不成立,我也會想告他誣告,之前就先準備私下和解談吧
名的話,我不是什麻咖,所以不用
利的話,我會希望是他要求賠償的金額兩倍,但我一毛不會要
要捐獻給慈善機構,幫忙需要幫助的人

現今士農工商忙碌的社會,會因為一點小小買賣,搞到勞民傷財,實在也必要
每個人都會有更重要的事情要做,當然大買賣告來告去就要的啦!!
如果法官要求人證出庭,我就會感覺很抱歉,讓無辜的人跑來跑去,浪費他的時間
根據人證跟我說,beer哥要提告我的當晚,已經有跟他聯繫過了,並表達會用現金來補償了
我聽到這件事情,我也滿高興的

對於這件事情,定調是買賣糾紛嗎?我個人其實覺得,也不算糾紛呢!!
我還是定義是我人生中的小小故事,不經一事不長一智
此事件中,有學習到一些事情,我也不知道beer哥善意幫忙出機子
(幫忙出這點我還是很謝謝他)
最後怎會演變成如此,我也會好好檢討我自己,事情處理要很明確
不是每個人都好商量,有些人個性就是堅持,一就一 二就二

最後感謝Wish 大大  分享詳盡實務的法律知識n_116|
也祝Wish大大的家人安康
我非常認同Wish大大說的
有精力吵的話,還不如把精力用在滑鼠上,讓論壇賺點經費。

爭什麼,摻在一起做成撒尿牛丸啊,笨蛋 n_118|


發表於 2016-10-24 09:38:13 | 顯示全部樓層
我倒是沒有想得那麼複雜......

大多人喊告只是在威嚇對方而己.....

我看有九成九都是這樣,跟純金一樣n_118|......這件也是這種

遇到有人這樣威嚇時,我會開始考對方........結果大多是連起碼法律常識都不懂.....
發表於 2016-10-24 09:46:37 | 顯示全部樓層
當 小賴 貼出感慨文時我有看到,心想大概當事人如果看到會有些不悅吧~
果然 BEER 給炸鍋了。
其實第一時間我也有想過當和事佬仗義執言。
可是再想想,小賴和BEER我都不認識呀~
我有資格憑幾行字就來斷誰對誰錯嗎?
最後只好不干我的事,當做沒看見了。
發表於 2016-10-24 10:43:14 | 顯示全部樓層
我覺得大家也沒有誤會beer大。
可能只是有些人不喜歡被別人說吧!
個人認為一切只是起因在一開始的小歧異,變成後面的蝴蝶效應而已。
公道自在人心,大家並沒有認為beer大有什麼大過錯。
只是要知道跟別人合作就是要預先想到可能有什麼問題
發表於 2016-10-24 11:21:43 | 顯示全部樓層
本文章最後由 Ultraman 於 2016-10-24 12:32 PM 編輯

當作是人生的歷練吧!

業界打滾久了,你就不會只憑電話或口述來做生意或是處理事情


就算是已經開invoice給客戶也回簽同意,仍有可能有變數或是取消
只不過有invoice就是有憑有據,後續處理就很單純了.


很多人做生意或是處理事情,多以電話&口頭敘述,或許你年輕時記憶超強
但是一旦事情案件一多及年紀大,你就會忘記或是遺漏



我這邊仍是建議:不管你跟對方多有交情或是合作夥伴,只要是有金錢上的來往
                      就是開單簽名確認,即使出現了爭議~~~其對 or 錯~~~是誰? 就不會模擬兩可



就像露天網拍,多有憑有據,還是會有爭議及詐騙~~~更何況只是"電話說說呢?"





發表於 2016-10-24 13:39:58 | 顯示全部樓層

我的看法有部份和大家不同:
第一、兩造雙方都應禁言。為什麼?因為論壇不是你們吵架的地方,不是處理交易糾紛的地方,不管誰對誰錯,都不應該在這裏吵,因為跟論壇無關,跟其他會員無關。
第二、多數人都會有先入為主的觀念,會同情先說話的人,會同情 "弱者" ,幫忙回打。幫打的人,你們認為這樣對嗎? 不見得!其實你們都沒有權利去批判兩造雙方,不應幫腔任何人,這對實際沒有幫助。
第三、管理員要慎用管理權,維持論壇的和諧管理員要付出很大的心力,切勿自己也潦落去吵,應把自己的高度拉高,這樣處理事情才會趨向公允。

最後給兩位當事人一個建言:生意不成仁義在。錢能解決的事情,就交給錢來處理,不要賠上人格、信用和好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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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0-24 14:16:01 | 顯示全部樓層
最後那一段話才知重點.....

順便來說一下違反商標法的故事

去年 10月,條子買了我的商品
今年  3月,收到違反商標法筆錄通知,南部人要跑到台中作筆錄
        4月中,收到傳票
        4月底,簡易偵查開庭
7月中 收到高等法院處分書
7月底 收到地檢署 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
7月底 收到法治教育 上課日期通知(先上 2個小時)
9月 分兩次上法治課 4小時

現在等緩刑期滿

以上是違反刑法....從開始到執行到結束,也都快一年多了
真是一種艱熬阿
發表於 2016-10-24 15:08:18 | 顯示全部樓層
wooden 發表於 2016-10-24 01:39 PM
我的看法有部份和大家不同:
第一、兩造雙方都應禁言。為什麼?因為論壇不是你們吵架的地方,不是處理交易 ...

不會耶,在網路上面久了,現在也知道很多事情不能只看一家言
像是之前的偷安全帽事件之類,鄉民一面倒的砲轟對象結果是苦主之類.

很多事件,發言者都會以自己的立場去講述事件的經過
尤其是ˊˋ這種兩造爭執事件,所以發言也很難
到底是贊同還是不應該贊同,很讓人猶豫

這事件管理人員辛苦了...
發表於 2016-10-24 16:02:27 | 顯示全部樓層
以前我看過一個例子.......

就是二個年輕人說好了要開店.....其中一個就開始租房子跟裝潢.......
己經都裝淇差不多了後,有一個說不想做......當然就不出錢....

己經動手做的那個頭洗下去了,錢也花到沒錢付後面的款項.........

於是裝潢好了,人也解約放棄,因為沒有錢批貨......其實有些錢付不出來,跑路了.....

那些新裝潢好的房子,下個房客也用不著,就拆掉......

真的,主動提要跟人合作的人真的要小心.......因為別人會抽腿..............
發表於 2016-10-24 21:01:32 | 顯示全部樓層
痞酷網真好還有在教法律,光以上這樣就很麻煩了,如果告保險公司,那不就更麻煩,好奇一問
發表於 2016-10-24 22:14:38 | 顯示全部樓層
本文章最後由 europe-chang 於 2016-10-24 10:23 PM 編輯

線上的事,線上處理!!

線下的事,自行處理!!拿到線上來談,不管對錯,都是錯!!

唯一可公諸於線上的!!是痞友有犯罪之行為!!

就台中小賴與BEER的糾紛,單純屬線下的交易糾紛!!
如有財損,請依法提告!!應該和線上都沒關係喔!!
如有名譽損失,請自行蒐證!!
本網站除非是收到公家機關提出相關需求,才需要提供相關事證的~

重申一句,這裡不是mobile 01匿名性不足!!有時線下做什麼,是會藏不住的...

大家多多少少會有交集!!大家就當當朋友就好!!

互取有無就好.....買賣!歡喜甘願~

合作!!就自擔風險了!!!
發表於 2016-10-25 10:32:07 | 顯示全部樓層
上策還是大家冷靜一下,平心靜氣協調,創造雙贏

小弟也為了公然侮辱及誹謗一事走過法院,小弟是被告,鳥人是原告,說到這裡很多人應該就知道了,當年鳥人大舉興訟告違反著作權求償,後來改告評論他作法的人公然侮辱及誹謗,每次都附帶要求高額賠償,小弟是掃到颱風尾的,最後民刑事都沒事

刑事上這種案子檢察官大多會依案情,原則上除非公然蓄意無中生有,大概就是不起訴,當然也聽過有的檢察官會直接送簡易庭給法官頭痛,除非另有所圖的,否則走法院對原告被告都不輕鬆,還是以和解為上
發表於 2016-10-25 11:59:44 | 顯示全部樓層
長久以來的經驗:  
有怒氣下別做決定,別多說話。
別讓情緒影響到理性的決定。
發表於 2016-10-25 14:25:15 | 顯示全部樓層
先冷靜幾天,思考完後再處理,在氣頭上下決定不太好。我覺得停權幾天事好得決定。
發表於 2016-10-25 15:21:26 | 顯示全部樓層
老大 你看人的眼光還是有待加強 我來講我的故事吧  先講前傳 以前在露天跟奇摩 有一個賣家
住台中 外面風評很不好 賣的東西 都有問題 我在高雄的同行就有被騙過 這個賣家叫白長壽
很巧的是 一些跟我從以前快x論壇待到現在的老人 應該還記得論壇 有一位 叫長壽的人 也很巧他在這也是賣一些東西 後來這位長壽 跟 論壇的
wcam 起了衝突 傳說wcam 跑到台中把長壽打傷了 長壽 後來消失在論壇有一說他跑去大陸 但是
過了不久出現了一位叫beer的人 我覺得他門講話的方式很像 就問了beer一下 beer說他不是長壽
他是他 親戚 我就說 喔 前傳說到此
後傳開始 大家如果有印象 有一次 beer哥 很生氣罵我 說我要找東西都跑去找他 他找我我卻不回應 跟我買的公板不能用也不能退 給我安了一個 無情無無義的大帽子
我不敢說我昰完美無缺的人 但是一我不缺錢 二我不缺零件 我昰來這學習交朋友的 有來找我的人不敢講有求必應 但盡力滿足
beer說的是 我一位客人住台中租房子把房東的電視打破了他希望我能幫他處理 但是我覺得 他台中太遠不如就近台中找就就可以
雖然我本身也有這塊面板就是 於是客人請我幫忙介紹 我想了下就發了簡訊問 beer哥 因為beer個說他台中料件最多 多到滿出來 結果berr哥說沒有
當然沒有就算了也沒有關係 我也是很禮貌回了一句謝謝幫忙 最後客人選擇開車至高雄讓我把他的面板換好就載回去 因為房東說沒處理好
要賠原價2萬多 也不能拿不一樣的32去抵一定要修好不然就賠錢 這件事過後 beer 哥從來就不是我朋友 經過這件事後更讓我了解他並不是他口中所說
料件很多的人 恐怕 比我還小咖 來我這就知道我東西有多少 所以後來他問三星40吋破屏機我並沒有回 就是因這樣你不是我朋友 阿料件很多的人
找料找到高雄來 不覺得有點好笑嗎 至於他說的公板 是論壇一位住台中的人 有一次有來高雄知道我要進公板 託我幫他買一些 我照成本給他
beer 就是從他那裏來 試問 東西不是跟我買的 我要如何幫你處理 故事就說到這 老大 這次處理這件事 一開始還以為是老大偏心 beer哥是老大的心腹
所以才輕輕放過 沒想到過了多年以後 老大收起了他的霹靂手段 顯現他的菩薩心腸 只是來得有點晚 不然還可以少砍一些人 以前這炸彈帖一炸開
少說一堆人搶這回最少 2位數以上 這次就剩這些人 不到10位 故事就說到這吧
發表於 2016-10-25 15:42:35 | 顯示全部樓層
playart 發表於 2016-10-25 03:21 PM
老大 你看人的眼光還是有待加強 我來講我的故事吧  先講前傳 以前在露天跟奇摩 有一個賣家
住台中 外面風評 ...

以前我還誤會你跟他們是一夥的.....n_141|

後來才知道是各自營業,並不是一夥的....n_087|

sorry....
發表於 2016-10-25 16:20:12 | 顯示全部樓層
本文章最後由 Ultraman 於 2016-10-25 04:24 PM 編輯
playart 發表於 2016-10-25 03:21 PM
老大 你看人的眼光還是有待加強 我來講我的故事吧  先講前傳 以前在露天跟奇摩 有一個賣家
住台中 外面風評 ...


你說的因該是Wecan 不是Wcam

的確以前只要有"開幹"罵起來,就會引來一堆人跟進 (因該是當時螢幕維修利潤還很好,靠這行維生的人較多)

下場通常是被禁止訪問




發表於 2016-10-25 16:43:39 | 顯示全部樓層
playart 發表於 2016-10-25 03:21 PM
老大 你看人的眼光還是有待加強 我來講我的故事吧  先講前傳 以前在露天跟奇摩 有一個賣家
住台中 外面風評 ...

那個網路賣家白長壽,我好幾年前也交易過!!感覺還好呀!!先前在黎明路,現在移到嶺東路了

他們先前應該也是合伙的關係吧!!後來可能也拆夥了吧!!

現在在露天的賣家"玩家精品",就是先前那個白長壽賣家...
發表於 2016-10-25 16:45:41 | 顯示全部樓層
europe-chang 發表於 2016-10-25 04:43 PM
那個網路賣家白長壽,我好幾年前也交易過!!感覺還好呀!!先前在黎明路,現在移到嶺東路了

他們先前應該也是 ...

我看了一下評價

也是覺得還好...

(每一個人都一樣,多多少少都有可以改進的空間....此事我覺得還好啦!)
發表於 2016-10-25 16:55:22 | 顯示全部樓層
draculaxx 發表於 2016-10-25 04:45 PM
我看了一下評價

也是覺得還好...

Are you sure

普通評價紀錄 ( 178 )   差勁評價紀錄 ( 41 )

基本負評超過3就列為不良賣家(非報復及同行競爭)


說到這邊對露天之前強制的支付連火氣又上來! 
發表於 2016-10-25 17:10:42 | 顯示全部樓層
Ultraman 發表於 2016-10-25 04:55 PM
Are you sure

普通評價紀錄 ( 178 )   差勁評價紀錄 ( 41 )


要看情況跟內容.....

他的交易很多,難免有點事....

像我幾百筆交易就遇到一個亂給評價的......他自己錯還任性不改評價.....
反而那個壞評就像我的好評一樣.....

我是看比例跟內容啦!!!!
發表於 2016-10-25 17:18:37 | 顯示全部樓層
其實就是我先前就提到的!!

買賣!!就是歡喜甘願呀!!服務好不好,單看個人喜好了!!

錢在你手上!賣家這麼多!!就看誰有緣份~
發表於 2016-10-25 19:24:56 | 顯示全部樓層
本文章最後由 sandy319 於 2016-10-25 07:41 PM 編輯
draculaxx 發表於 2016-10-25 04:45 PM
我看了一下評價

也是覺得還好...


d大  
這種賣家,
我會列為拒絕往來戶,
我會看評價內容:兩方互相敘述的內容,
賣方有恐嚇的味道(太濃厚),
比我遇到賣家評價差太多了,
之前沒貨寄其他貨給我,
我心情已經很不開心,

網拍買需要物品本是件快樂的事,
遇到這種賣家,
搞得烏煙瘴氣,
心情極差...
何必自討苦吃...

以下是我個人觀察beer的感想..
論壇是討論技術的地方,
老是酸新手要明牌,
不然就是新手問技術問題,
回答維修要找他,
自認為在這論壇貢獻很大,
且沒發維修文的,
都是來要明牌的...
有時字眼裡帶有恐嚇的味道,
讓人看了很不舒服,

有段時間真不喜歡來到這論壇,
如果一個人有這想法,
是不是還有更多的人也會跟我一樣的想法呢?

這裡不是他個人的部落格...

感謝play大的分享
他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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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0-25 19:37:04 | 顯示全部樓層
我想發表一下我的負面意見..
因為我只是一個死老百姓
以一個旁觀著的角度來看,這事根本不甘我事
我也不想知道誰對誰錯
但我覺得話別說絕了,人前留一線,日後好相見
說得出要做得到,不然會被看雖小
個人覺得beer大話講絕了,還說一定要告
提告有著無形的成本,繁雜的程序,冗長的時間,最後的利益
我只會看最後的利益值不值得(我說了我是死老百姓)
雖說冤家宜解不宜結,
我無意挑起戰火或是火上加油,別砲我
但我還蠻希望看到beer大提告的結果
可以當作未來遇到類似的事情時,該不該提告的參考

我是死老百姓,別砲我
我是死老百姓,別砲我
我是死老百姓,別砲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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