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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wish

謝依涵殺人要老闆連帶賠償,大家覺得合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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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6-21 21:09:46 | 顯示全部樓層
本文章最後由 peter5438 於 2017-6-21 09:13 PM 編輯
draculaxx 發表於 2017-6-21 09:05 PM
如果別人就是要胡搞亂搞,你跟他說再清楚的邏輯也沒有用......

就像法官要拿錢,你跟他說什麼,道理再好也沒 ...


法官要拿錢................還好歐美的法官和警察待遇很好, 拿錢, 貪污的也少很多!  以前我一直認為對岸共產黨是一個非常廉潔親民的, 結果貪污起來, 才嚇死人!
發表於 2017-6-21 21:17:48 | 顯示全部樓層
我是聽說, 美國的律師、 法官到醫院看病, 都不敢表明身份, 這是為啥!
發表於 2017-6-21 21:23:55 | 顯示全部樓層
本文章最後由 peter5438 於 2017-6-21 09:54 PM 編輯
cremaker 發表於 2017-6-21 09:17 PM
我是聽說, 美國的律師、 法官到醫院看病, 都不敢表明身份, 這是為啥!


那可能是花柳病吧!   

美國的律師、 法官......他們都是最有可能當上州長和總統的.

你知道為什麼? 美國律師和法官都要用最優秀人才? 因為怕被人家說是白痴!   參考113樓.

休息一下  !!!

發表於 2017-6-21 21:28:07 | 顯示全部樓層
peter5438 發表於 2017-6-21 09:23 PM
那可能是花柳病吧!

38 兄弟真的很 38. 。 因為美國醫療糾紛很多,在打官司過程中, 很多名醫、一般醫師很不爽,這種情況,就好像警察犯了法進去了, 是很慘的!
發表於 2017-6-21 23:27:31 | 顯示全部樓層
【綜合報導】最高檢察署特偵組跟監台中高分院法官胡景彬近三年,查獲胡涉賣案收賄養妻妾,登記在三個老婆、六名子女名下不明財產竟多達三億餘元,三房還協助當白手套,特偵組斥責胡景彬是史上司法人員之最,昨依收賄等罪將他和三房等六人起訴,聲請法院從重量處最嚴厲之刑,最重可判無期徒刑,並沒收不明財產四千多萬元。

法官有權判人生死,是社會正義最後防線,台灣竟出現胡景彬這種貪淫無度法官,令人對司法正義喪失信任。司改會常務董事林永頌昨沉痛表示,法官「判人生死、定紛止爭」,但胡景彬案卻離譜到極點,非要爛到這個程度才被挖出來,民眾如何期待司法正義、公平?而這對多數兢兢業業的司法官也是打擊,堪稱「司法最黑暗的一天」。林永頌並痛批司法院漠視一般性司法官評鑑工作,未防患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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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6-21 23:30:01 | 顯示全部樓層
法官台灣亂源法官就是一個亂判一堆不公不義
發表於 2017-6-22 17:52:22 | 顯示全部樓層
本文章最後由 FlyNews 於 2017-6-22 06:48 PM 編輯
wish 發表於 2017-6-21 03:36 PM
所以呂秋遠律師才會說這個判決是合法,但是不合情也不合理。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 ...


同一家餐飲店裡吃吃喝喝,且不是喝酒,卻兩人都同時昏沉,
若不是謝依涵/店員下藥,就可能是食物中毒....

就算不是下毒也可能是食物中毒....卻還認為老闆不用負責? 這樣的邏輯同樣不合情也不合理。

總之,想罵法官的人會想盡各種奇怪講法來支持自己的論調。
當自己在餐飲店裡,因店家員工不當行為而造成損失,又會鬼叫鬼叫要老闆負責!

就算只是食物中毒拉肚子幾天,受害人也拿出醫院證明,難不成老闆不用賠點錢或醫藥費/紅包?
而媽媽嘴案是死了2人,有死亡證明,只是老闆賠較多錢而已,並不是老闆犯罪被關。
發表於 2017-6-22 18:59:51 | 顯示全部樓層
其實要扯, 真的可扯很多!
我也來扯一個,北捷鄭捷殺人事件, 同車的, 一定有很多人比鄭捷高壯, 甚至有功夫高手,那麼眼眼睜睜的看弱女子在眼前被砍殺致命, 這些人是不是更該死!為何一點事都沒有!
發表於 2017-6-22 19:06:50 | 顯示全部樓層
本文章最後由 draculaxx 於 2017-6-22 07:07 PM 編輯
FlyNews 發表於 2017-6-22 05:52 PM
在同一家餐飲店裡吃吃喝喝,且不是喝酒,卻兩人都同時昏沉,
若不是謝依涵/店員下藥,就可能是食物中毒....
...


哈...........

如果是食物中毒,那跟老闆的營利目的有關......老闆當然有該負擔的部分.

如果是下毒,這就不干老闆開店的目的............謝依涵下藥是她自己自由意志的行為,跟老闆的營業目的無關.

你的頭腦分得清楚嗎????

很多人的頭腦都不是很清楚,從這討論就可以看出來了............法官也是會頭腦不清楚的.....
發表於 2017-6-22 19:43:35 | 顯示全部樓層
最高法院提出5項理由如下:

一,一般顧客到咖啡店消費,是相信可在安全無虞環境消費,身任店長為顧客準備飲品,是謝依涵的職務範圍,謝將安眠藥摻入陳進福夫妻於該店所點選飲品,行為外觀上具有執行職務形式,且該店亦為其執行職務地點,客觀上可認謝依涵係在執行職務,不能以陳進福夫妻生命遭侵害之地點係在淡水河邊紅樹林,不在咖啡店內,就認為與謝依涵執行職務無關。

二,呂炳宏等人合資經營媽媽嘴咖啡店雖有員工教育手冊,但手冊並無關於顧客消費及場所安全的注意事項。店員於當晚7點半左右已發現陳進福神情昏沈,臉色難看,卻未予關心,提供協助,亦未通報當時在辦公室內呂炳宏,甚至於晚間8點半再到客人用餐區,看到陳進福仍緊閉雙眼坐在座位上,仍未理會,致錯失兩次避免不幸事件發生機會,可見呂炳宏等人經營媽媽嘴咖啡店對於顧客在店內發生狀況,或身體不適時應如何處理,並無建制一套通報及處理流程,亦未對於店長及其他員工,有無適時處理顧客身體異常狀況,建立監督機制。

三,依照呂炳宏陳述,謝依涵上班原穿短裙搭配內搭褲,當晚呂炳宏看到謝依涵更換運動長褲,詢其原因僅答稱學跳水,並未注意查詢謝依涵於工作中離開咖啡店在外落水,顯見媽媽嘴咖啡店對於身為最資深者或店長的謝依涵,於工作中離開咖啡店,亦無管理監督機制,讓謝依涵得以從容將陷於意識不清、不能抗拒狀態的陳進福扶出店外殺害,媽媽嘴咖啡店對於謝依涵之監督未盡相當注意義務,所以無法免除呂炳宏等人所應負僱用人責任。

四,民法第188條第1項所謂僱用人與受雇人負連帶賠償責任,是就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而言,只要受僱人在客觀上足認與其執行職務有關行為在內,均屬於執行職務,這樣才可以保護第三人之權利,使第三人有獲得賠償機會,不能將謝依涵在媽媽嘴咖啡店將安眠藥加入咖啡,讓陳進福夫妻飲用,使其意識不清的行為,與後來謝將其扶至店外殺害行為予以分開為兩個個別行為。

民法第188條所以規定僱用人應對於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行為,負連帶賠償責任,是因為僱用人藉由受僱人為其工作,因而擴大或延伸其活動範圍,僱用人自應就其選任監督受僱人負注意義務,以預防受僱人在工作時發生侵害他人權利情事,注意範圍包括受僱人性格、操守等。

五,判決呂炳宏等人應負僱用人賠償責任,不是因為他們未檢查謝依涵為顧客所準備飲品是否安全,而是因為他們對謝依涵未盡到選任及監督注意義務,所以必須對於謝依涵侵害顧客行為負責。

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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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6-22 19:48:14 | 顯示全部樓層
被拍到了,餐廳女員工「熱狗插穴穴」爽10秒「塞回麵包」給客人吃掉!

是女員工個人行為所以老闆不用負責?還是有損顧客權益所以老闆要負責?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70616/946565.htm
發表於 2017-6-22 20:04:42 來自手機 | 顯示全部樓層
本文章最後由 carlos_liu 於 2017-6-22 08:05 PM 編輯

謝的事件完全與公務無關,雖然有一大部分是在公司所為,但那是在她個人秘密進行的事件,所以老闆被判連帶賠償實在沒道理
發表於 2017-6-22 20:06:51 | 顯示全部樓層
這篇看來沒完沒了,我們假設一下,回到當日案發現場:

謝 " 老呂, 我要謀財害命, 我要把他們兩個拖出去宰了", 老呂不管, 當然有事!
謝:''老呂, 他們兩位不舒服, 我和他們較熟,我先帶他們回去休息", 這樣老呂同意了, 有事嗎?人之常情, 對吧!
有些法官, 認為天縱英明, 譁眾取寵, 總要和別人來點不一樣, 考績會較好,其實, 我呸!

回完這篇, 我不玩了,絕對沒有標準答案!!
發表於 2017-6-22 20:16:16 | 顯示全部樓層
又如果這樣可以用未盡監督之責來解釋
那各位想想
從過去到現在所發生的犯罪事件
當中包含自家員工且地點也是在自家公司內的犯罪事件
符合這條件的案件肯定不少
但顧主因此而受罰的聞所未聞
所以這位法官究竟是以何為判決基礎
值得大家細細琢磨
發表於 2017-6-22 20:23:48 | 顯示全部樓層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2540491

下面這個人寫得很好....................

Michael Tzeng
所謂的執行職務應以執行正當職務或公司交付的職務為限
在咖啡裡加安眠藥或拿店內的菜刀砍殺食客
都不算是執行正當職務或公司交付的職務
最高法院的判決等於把營利事業與犯罪人綁在一起
事業體內若有人利用公司場所,物品,工具,車輛犯罪
公司負責人及股東全部有連帶的責任
這是過度擴張阻卻違法的義務
而且若店東與股東是犯罪的共同正犯,幫助犯或知情不報
處罰的情況卻與完全不知情一樣
人心怎會服氣
昨天台灣第一家鹹酥雞的董事長被判無罪
他的一雙兒女卻必須坐牢
請問這又是何種見解?
發表於 2017-6-22 20:27:47 | 顯示全部樓層
本文章最後由 draculaxx 於 2017-6-22 08:29 PM 編輯
單晶片微電腦 發表於 2017-6-22 07:48 PM
被拍到了,餐廳女員工「熱狗插穴穴」爽10秒「塞回麵包」給客人吃掉!

是女員工個人行為所以老闆不用負責? ...


是女員工個人不當行為,除非老闆叫她做,不然是她個人違法!

如果不小心掉在地上,然後老闆有說[撿起來就好]....那就算老闆的....

不然,[餐廳女員工「熱狗插穴穴」爽10秒「塞回麵包」給客人吃掉!]
這實在是個人故意的惡意行為........

你看她影片中看別人的樣子就可以知道[她也知道不該這麼做].......
發表於 2017-6-22 20:41:53 | 顯示全部樓層
媽媽嘴案判老闆連帶賠償368萬 最高法院5理由說明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 ... _breaknews-1-0-news
發表於 2017-6-22 21:04:45 | 顯示全部樓層
本文章最後由 FlyNews 於 2017-6-22 09:21 PM 編輯
draculaxx 發表於 2017-6-22 07:06 PM
哈...........

如果是食物中毒,那跟老闆的營利目的有關......老闆當然有該負擔的部分.


難不成員工疏失讓你食物中毒,與老闆有關,老闆要賠錢,
員工故意讓你食物中毒,就可以與老闆無關,老闆不用賠錢?

為了合理化奇奇怪怪的邏輯,還真是兩套標準...

另外,老闆只有賠錢,但沒有犯罪! 有些人連民事/刑事都搞不清!

就像你開車不小心撞死人,檢察官會先以刑事告你,看有沒有過失或故意殺人的刑責,
但就算是刑事無罪不用因過失或執行業務殺人而判刑被關,也同樣可能民事要賠錢!

像酒駕也一樣, 酒駕分為行政裁罰和公共危險罪,
雖然有些酒駕沒被判公共危險罪,但同樣要被罰好幾萬元,
然後恐龍鄉民一看到法官判"無罪"這2個字,就以為幾萬元的罰款都不用繳?

所以,是恐龍鄉民太多,並不是恐龍法官太多!

發表於 2017-6-22 21:20:46 | 顯示全部樓層
FlyNews 發表於 2017-6-22 09:04 PM
難不成員工疏失讓你食物中毒,與老闆有關,老闆要賠錢,
員工故意讓你食物中毒,就可以與老闆無關,老闆不用賠 ...

那你是教壞人跑去麥當勞當千面人下毒嗎??

剛上班五分鐘就開始下毒,都算麥當勞的????

個人故意的行為應當由個人承擔..........

法律不是完美的,所以要小心法律傷了百姓........特別是善良的百姓......
發表於 2017-6-22 21:22:57 | 顯示全部樓層
本文章最後由 FlyNews 於 2017-6-22 09:26 PM 編輯
draculaxx 發表於 2017-6-22 09:20 PM
那你是教壞人跑去麥當勞當千面人下毒嗎??

剛上班五分鐘就開始下毒,都算麥當勞的????


壞人跑去麥當勞當千面人下毒,難不成下毒的壞人(謝依涵)可以沒罪? 可以不用賠錢?

謝依涵照樣要被關,要賠錢啊!

難不成壞人跑去麥當勞當員工變成千面人下毒,你也中毒了,
你卻只向麥當勞下毒的員工求償? 不向麥當勞求償?

根本就是兩套標準嘛!
發表於 2017-6-22 21:30:04 | 顯示全部樓層
陳進福是媽媽嘴的常客,而呂老闆長年下來,似乎也沒發現兩人關係已經進展到「親戚」關係?
這種關係,常看藍色蜘蛛網、玫瑰瞳鈴眼節目,就知道是相當致命的!

【法官:謝依涵與陳進福有「異常往來關係」】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 ... w/20170111/1032802/
發表於 2017-6-22 21:38:56 | 顯示全部樓層
本文章最後由 FlyNews 於 2017-6-22 09:44 PM 編輯
draculaxx 發表於 2017-6-22 08:23 PM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2540491

下面這個人寫得很好....................
Michael Tzeng
所謂的執行職務應以執行正當職務或公司交付的職務為限
在咖啡裡加安眠藥或拿店內的菜刀砍殺食客
都不算是執行正當職務或公司交付的職務
最高法院的判決等於把營利事業與犯罪人綁在一起
事業體內若有人利用公司場所,物品,工具,車輛犯罪
公司負責人及股東全部有連帶的責任
這是過度擴張阻卻違法的義務
而且若店東與股東是犯罪的共同正犯,幫助犯或知情不報
處罰的情況卻與完全不知情一樣
人心怎會服氣
昨天台灣第一家鹹酥雞的董事長被判無罪
他的一雙兒女卻必須坐牢
請問這又是何種見解?


你轉貼的這篇,也同樣在胡言亂語!
自己把民法188條加上正當兩個字! 法條裡你有看正當這兩字嗎?

----
民法 第 188 條    已貼過好幾次了,執行職務這4個字的前面哪有正當這2字? 鄉民自己1人就可立法院立法+大法官解釋嗎?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
發表於 2017-6-22 21:42:13 | 顯示全部樓層
單晶片微電腦 發表於 2017-6-22 09:30 PM
陳進福是媽媽嘴的常客,而呂老闆長年下來,似乎也沒發現兩人關係已經進展到「親戚」關係?
這種關係,常看 ...

陳進福幾歲了
躺在那也不能幹什麼甚麼爛猜測
有關係也不是那種關係----------只是媒體炒新聞罷了
發表於 2017-6-22 21:43:16 | 顯示全部樓層
FlyNews 發表於 2017-6-22 09:22 PM
壞人跑去麥當勞當千面人下毒,難不成下毒的壞人(謝依涵)可以沒罪? 可以不用賠錢?

謝依涵照樣要被關,要賠 ...

迷糊至極啊!!!!

前面討論的,在你腦中全不留痕跡......................

短期記憶力這麼差?????
發表於 2017-6-22 21:46:01 | 顯示全部樓層
本文章最後由 FlyNews 於 2017-6-22 09:47 PM 編輯
draculaxx 發表於 2017-6-22 09:43 PM
迷糊至極啊!!!!

前面討論的,在你腦中全不留痕跡......................


邏輯和法規法條我寫得清清楚楚,

你才 迷糊至極啊!!!!

前面討論的,在你腦中全不留痕跡......................


且只會轉貼別人斷章取義的錯誤見解,
恐怕連自行思考能力都沒有! 要不然就是看不懂中文。
發表於 2017-6-22 21:47:03 | 顯示全部樓層
FlyNews 發表於 2017-6-22 09:46 PM
邏輯和法規法條我寫得清清楚楚,

你才 迷糊至極啊!!!!

腦筋這麼死?????

我可以理解為什麼有些法官會那樣了......
發表於 2017-6-22 21:48:58 | 顯示全部樓層
本文章最後由 FlyNews 於 2017-6-22 09:51 PM 編輯
draculaxx 發表於 2017-6-22 09:47 PM
腦筋這麼死?????

我可以理解為什麼有些法官會那樣了......


把別人的胡言亂語,能講成寫得很好!
我可以理解為什麼有些恐龍鄉民都那樣了..

恐龍鄉民的腦筋真活啊!??? 看法律法規可以掉字,也可以加字,還能跳tone。
發表於 2017-6-22 21:53:38 | 顯示全部樓層
FlyNews 發表於 2017-6-22 09:48 PM
把別人的胡言亂語,能講成寫得很好!
我可以理解為什麼有些恐龍鄉民都那樣了..

這件事情的問題就是在法官用法律法規出了問題.....

一眛死抓法條,這本身就有問題......

法條都是對的?????法條不會被誤用????
發表於 2017-6-22 21:55:15 | 顯示全部樓層
FlyNews 發表於 2017-6-22 09:48 PM
把別人的胡言亂語,能講成寫得很好!
我可以理解為什麼有些恐龍鄉民都那樣了..

你沒有去質疑法條被誤用,以為法條就是正確.....

這是小學生的想法.................[老師說]
發表於 2017-6-22 21:58:48 | 顯示全部樓層
FlyNews 發表於 2017-6-22 09:48 PM
把別人的胡言亂語,能講成寫得很好!
我可以理解為什麼有些恐龍鄉民都那樣了..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2540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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