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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wish

謝依涵殺人要老闆連帶賠償,大家覺得合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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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7-6-20 14:47:27 | 顯示全部樓層
Lazy_Panda 發表於 2017-6-20 02:19 PM
http://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2104396
這張公告暗諷法官跟法律夠徹底

名律師呂秋遠對此案的看法︰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102861

發表於 2017-6-20 15:30:32 | 顯示全部樓層
wish 發表於 2017-6-20 02:47 PM
名律師呂秋遠對此案的看法︰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102861

法院的判決,不代表某些人心中的真正正義。因為正義還包括了人性與道德的部分。
就像桑德爾在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sHHa4ETr2jE
正義裡面的這段課程,所舉的很多例子,其實都是違反很基本的法律。
例如殺害一個人來挽救五個人的性命這樣的例子,讓我們思考這個複雜世界的運作。

法院的法官,只是在 "盡" 法律賦予他們的工作而已。他們必須依照法律條文的內容這個大框架去判決。
這是大陸法系的原因。

回到這個判例是否合理上面。我認為應該回到民法188條的立法宗旨。其目的是為了 "給予受害者保障"。
所以把雇主給連帶加進來了。

至於媽媽嘴老闆該怎麼辦? 1. 賠錢,重新過日子。2. 繼續上訴: 必須舉證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
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例如店內有加裝監視器... 已盡相當之注意...

發表於 2017-6-20 15:36:32 | 顯示全部樓層
kip 發表於 2017-6-20 03:30 PM
法院的判決,不代表某些人心中的真正正義。因為正義還包括了人性與道德的部分。
就像桑德爾在 https://ww ...


再回到謝依涵。這件事情其實是看到醜陋的人性、包含金錢、性、股票操作、禮物.... 一堆東西。
不八卦那些東西。我要講的是... 這一群人...付出的代價未免太大!

小弟在外島服役期間,有人在退伍前飲彈。學長說,我相信他在扣下板機前或許有閃過一個 "後悔" 的念頭。
只是提醒一下 ... 別做讓自己後悔的事情、別做讓自己付出很大代價的事情!

PS  狗狗在旺旺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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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6-20 16:03:02 | 顯示全部樓層
我在 谷歌,找了下那張那位老板 的公告, 貼上來讓大家看看, 或許是對目前司法的一種諷刺吧, 更希望這種不幸的事不要再發生, 阿彌陀佛!
14978373446742S2XL.jpg
發表於 2017-6-20 16:09:58 | 顯示全部樓層
kip 發表於 2017-6-20 03:36 PM
再回到謝依涵。這件事情其實是看到醜陋的人性、包含金錢、性、股票操作、禮物.... 一堆東西。
不八卦那些 ...

是的, 這件不幸事件, 除了當事人付出的代價,傷的最兇的應該是雙 方的家人吧!
在想做任何壞事之前, 先想想關心你的那些人吧!
發表於 2017-6-20 16:17:42 | 顯示全部樓層
最重要是工作中犯罪

你想一堆老板出事都推給勞工也有可能如黑心食品不一定是老板自己做的
但一定有勞工在工作出事老板都沒責任嗎.勞工該承擔嗎賺錢是老板在賺
發表於 2017-6-20 16:27:22 | 顯示全部樓層
maxcar 發表於 2017-6-20 04:17 PM
最重要是工作中犯罪

你想一堆老板出事都推給勞工也有可能如黑心食品不一定是老板自己做的

老板 有時關心太多會有副作用的,我想沒一位員工希望工作時老板在旁看東看西的。
還有就是若同為男性, 可能會被員工撂人海K 一頓, 若老板男的,員工女的, 可能會被誤為性騷擾,或被其男友找人 K一頓!
不是說不關心員工, 而是要適度!
發表於 2017-6-20 18:08:02 | 顯示全部樓層
本文章最後由 單晶片微電腦 於 2017-6-20 06:09 PM 編輯
cremaker 發表於 2017-6-20 04:03 PM
我在 谷歌,找了下那張那位老板 的公告, 貼上來讓大家看看, 或許是對目前司法的一種諷刺吧, 更希望這種 ...


民法第188 :條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當老闆的,有責任去「預防」一些突發事件,尤其是危害到「顧客權益」的事。請了謝依涵,也要有所提防(防人之心不可無),因為人心性善惡各佔一半。民法188後面就是要老闆們做預防的功夫,如果盡力做了,但還發生,是可以無罪的。

建議呂老闆改用投幣式的「咖啡自動販機」取代員工,幾年下來,賠償的錢就補回來了。
至於那張海報內容,對於他日後的經營,並無太大幫助。
 樓主| 發表於 2017-6-21 00:54:52 | 顯示全部樓層
我把故事改一下,大家也再想一下,如果案情是謝女沒有殺死被害者,而是跟被害者借一大筆錢,然後就賴皮不還了,或者就落跑了,那被害者是不是可以轉向媽媽嘴老板索賠?
發表於 2017-6-21 00:56:06 | 顯示全部樓層
本文章最後由 peter5438 於 2017-6-21 01:22 AM 編輯

謝依涵在店裡下藥、拖出去殺害等行為....本人覺得法官相當的英明, 因為是在你的店裡面下毒, 而且又是你的員工, 所以老闆必須付相當的道德責任!  如果不是你的員工, 她在你店裡下毒, 那老闆不需負責任!

黑心食品不一定是老板自己做的, 就像部下打敗仗, 上司必須切腹自殺. 就像是混合油, 魏老闆你不能說: 我不知道! 是底下的做的, 你必須負連帶責任!

舉例子來說吧?   我已經做了至少20年的老闆, 當我的員工把電視螢幕弄破了, 他們要告的都是我, 我又不能說; 又不是我弄破的....一樣的道理!!!

那被害者是不是可以轉向媽媽嘴老板索賠?.....這個不一樣! 這個是你私底下個人的行為.  你去麥當勞吃了沒有熟的漢堡, 因為員工沒有煮熟, 但是被告的一定是麥當勞總公司...因為你的員工訓練不好!!! 員工的所作所為.....就是你....老板.

[離題] 在美國有人告麥當勞, 說他的小孩子吃了變太胖!
發表於 2017-6-21 07:01:15 | 顯示全部樓層
wish 發表於 2017-6-21 12:54 AM
我把故事改一下,大家也再想一下,如果案情是謝女沒有殺死被害者,而是跟被害者借一大筆錢,然後就賴皮不還 ...

我是覺得這不是就跟討債公司一樣了!不妥!
發表於 2017-6-21 07:48:33 | 顯示全部樓層
cremaker 發表於 2017-6-19 10:36 PM
i感謝你, 我找找看有無新北市版或永和區版的!

強哥,試用結果如何?

家母住在鄉下地方,丟垃圾時間,就是社區婆婆媽媽哈拉時間。
所以通常都是早個十多分鐘去找咖聊天。但是偶爾也會抱怨垃圾車遲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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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6-21 08:03:55 | 顯示全部樓層
kip 發表於 2017-6-21 07:48 AM
強哥,試用結果如何?

家母住在鄉下地方,丟垃圾時間,就是社區婆婆媽媽哈拉時間。

很帥, 感謝你 朋友:

1. 只要輸入所在地, 就可顯示範圍內的垃收集車資料及時間,例如 100 公尺內 (可自定)
2. 可將常用的收集點收集, 方便查詢
如附圖,現在沒收垃圾, 所以沒資料!
Selection_009.jpg
發表於 2017-6-21 09:50:05 | 顯示全部樓層
wish 發表於 2017-6-21 12:54 AM
我把故事改一下,大家也再想一下,如果案情是謝女沒有殺死被害者,而是跟被害者借一大筆錢,然後就賴皮不還 ...

這就是這判決的可議性之一
因為受害者的死亡,所以民眾的判決天平傾向於受害一方

這故事版本,我想大部分會傾向於,冤有頭,債有主
誰借的錢誰負責還,就算他是在咖啡店裡時借出的錢

這故事也可以再改成
媽媽嘴咖啡店 -> 跨國企業公司
店長 -> 該跨國企業總經理
然後同樣是跟被害者借了一大筆錢,賴皮不還
結果被害者主張
"因為看到你們公司規模很大,而且該人也是公司要職,才放心借錢給她"
是不是又會是另一種對價關係?
發表於 2017-6-21 10:44:03 | 顯示全部樓層
本文章最後由 cremaker 於 2017-6-21 10:45 AM 編輯

台灣法律多如牛毛, 可否再簡化, 否則只會造成想守法人的困擾!!

另一個重點, 法律是教化作用, 還是報復用的, 這很重要!
我引一下論語為政篇:
子曰:「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 台灣旳問題, 就是知法玩法, 上樑不正下樑歪,做了最大的誤示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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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6-21 11:00:47 | 顯示全部樓層
我看了這麼一大串討論,我擐是覺得這條法律有問題....

這條法律有存在必要,但是不能這樣用.

像合法'不做非法的事情的事業,不應當因為員工自己做壞事而被牽連.....

那這條法律什麼時候能用???就是什麼時候可以扯上老闆.

就是公司從事違法謀利情事時,這條法律可以拿來用.......像討債公司之類的.
靠員工或指示員工違法謀利,這時候就要負連帶責任.......

媽媽嘴這件事,我覺得老闆很無辜.......

(這種事老闆也不是不能卸責.....就要員工簽切結書就行了....讓員工知道如果老闆沒同意員工進行犯法的事,員工自己做事自己擔.)
發表於 2017-6-21 11:07:28 | 顯示全部樓層
如果是員工不小心或非故意造成老闆損失,那老闆多多少少要分擔一點.因為跟老闆的利益有關.

像違法'犯法或殺人,又跟老闆的利益無關時,老闆實在不該也擔一份責任......
謝依涵這件事就跟老闆利益無關,老闆為何要分擔她的錯???
要分擔也是她父母要分擔,如果她父母都不用分擔,那為何媽媽嘴要分擔????
要說老闆沒教好,那她父母就有教好???

像有人提到開車撞總統府的事件,那家貨運公司不也賠錢???
因為員工開自家的卡車去撞,所以老闆也分了一份賠償.

但是我還是要說,跟老闆利益無關的員工自己的行為,還是不應當要老闆分擔責任的.....


發表於 2017-6-21 11:16:39 | 顯示全部樓層
這咖啡廳也賺不少錢在出了這事之後
有次騎車經過人太多沒去買咖啡

我到現在還是不信只有一個女生可以獨立做案.屍體那麼重跟本不是一個女生搬的動.沒用工具
因該有共犯沒被抓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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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6-21 12:22:54 | 顯示全部樓層
台南ㄟ聽友阿雷打來借問一下厚~~~~

如果檳榔攤妹妹太辣太可愛,結果約出去被乾洗買了幾個愛馬仕包包、香奈兒包包還被欺騙感情
跟人跑,可以要老闆連帶賠償嗎?!~~~~
發表於 2017-6-21 12:34:28 | 顯示全部樓層
這個法條的使用是
[業務執行中犯罪,且犯罪行為與業務內容相關]
更重要的是造成人身傷害

只能說老闆很衰,就算上訴贏面不大

老大您舉的情形,私人借貸非關咖啡店業務,即使借貸過程涉及詐欺,也無法連代要求店主賠償
 樓主| 發表於 2017-6-21 12:36:45 | 顯示全部樓層
changold2 發表於 2017-6-21 12:34 PM
這個法條的使用是
[業務執行中犯罪,且犯罪行為與業務內容相關]
更重要的是造成人身傷害


哈哈!殺人也不是咖啡店的業務啊!怎能要求店主賠償呢?
發表於 2017-6-21 12:39:59 | 顯示全部樓層
再扯一條,就好像兄弟常說的" 不是兄弟無情, 是社會無義啦", 我們的社會、政府真的沒半點責任!!
也許扯遠了,但社會, 政府真的做了很多壞榜樣, 像是那些有錢、有權、有勢的狗官、民意代表、奸商們!
這個社會、政府有太多不公不義的習慣,基於"犬儒" 效應, 有樣學樣,不亂才怪,所以政府要 "司法改革、轉型正義", 必先自省、自清, 否則永遠沒得救!
發表於 2017-6-21 12:47:31 | 顯示全部樓層
我覺得如果老闆要負連帶賠償責任,那殺人的父母親是不是也要負連帶賠償責任,因為他沒把自己的子女教好,那國家一樣要負連帶賠償責任,因為國家沒有一個好的舒壓管道讓她去發洩,以致她犯了大錯,而最重要的法官更要負連帶責任,因為法官對他的殺人犯行找藉口,並沒有直接判她死刑,意謀殺人還可以不用判死刑,什麼社會?
發表於 2017-6-21 12:48:33 | 顯示全部樓層
wish 發表於 2017-6-21 12:36 PM
哈哈!殺人也不是咖啡店的業務啊!怎能要求店主賠償呢?

老大,判決理由有交代,被告是在被害人在店內消費時,趁機在咖啡中下藥,所以才符合法條規定

其實最近滿熱門的某補教名師跟學生案件,如果是上完課或是個別授課時就在補習班內那個那個,也是可以要求補習班負責人連帶賠償

重點還是人身傷害
發表於 2017-6-21 12:53:46 | 顯示全部樓層
本文章最後由 cremaker 於 2017-6-21 12:54 PM 編輯
hankhu 發表於 2017-6-21 12:47 PM
我覺得如果老闆要負連帶賠償責任,那殺人的父母親是不是也要負連帶賠償責任,因為他沒把自己的子女教好,那 ...


同意+1, 唉!台灣有太多不可說的袐密, 但很多人都不知道關鍵問題出在哪, 所以要解決問題, 真的比那不可能的任務還難!
大家就多擔待些、 當做是修行囉!
發表於 2017-6-21 12:58:53 | 顯示全部樓層
本文章最後由 cremaker 於 2017-6-21 01:11 PM 編輯
kip 發表於 2017-6-19 10:18 AM
1. 造成卅三死、十一傷的蝶戀花遊覽車翻覆事件
2. 復興航空 222號班機,於颱風天降落馬公機場進場失敗,造 ...

謝依涵的雇主被法院判賠的關鍵在於: 民法 188 條:  "執行業務" 時的侵權。
至於 Wish 大大問的 : 合不合理?  
站在被害者家屬的角色
站在謝依涵的角色
站在雇主的角色
站在民事法官的角色
站在鄉民的角色...
都有各自的立場。


這個問題說簡單也簡單,說難也難, 好好的法律規定在哪, 但是扯上情理法, 還是法理情, 就扯不清了,熱鬧了!!!
發表於 2017-6-21 13:10:38 | 顯示全部樓層
謝依涵的家人也可主張, " 我一個好好的親人, 出了社會,社會、政府沒好好的給她教育, 做個好榜樣, 這筆帳, 我找誰討及負責!
很簡單, 兵隨將轉, 人民也都是看政府辦事的,有樣學樣, 有什麼錯, 錯的是讓她變成這樣的因素!
發表於 2017-6-21 13:16:13 | 顯示全部樓層
我覺得是法官引用法條不當.......

因為法條無法寫得太死,無法把案例寫成法條,所以法官在引用的時候,就看他的判斷力或理解力好不好了......

如果謝依涵為老闆賺錢而犯法,那老闆也算一份,那還扯得上[執行業務].....

如果是她自己要殺人,就好像泡咖啡來殺人,那咖啡也有罪,這很奇怪......[執行業務]歸[執行業務],殺人歸殺人才對.....

泡咖啡是老闆要你做的[執行業務],你自己要殺人也算[執行老闆的業務]????

傑克,台灣的法律真是太神奇了.............n_123|
發表於 2017-6-21 13:20:08 | 顯示全部樓層
draculaxx 發表於 2017-6-21 11:07 AM
如果是員工不小心或非故意造成老闆損失,那老闆多多少少要分擔一點.因為跟老闆的利益有關.

像違法'犯法或殺 ...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不是無限上綱,還是有一定限制
只有財物損失時,求償標的只能限制在行為人跟行為人法定代理人本身
例如去餐廳吃飯,東西被餐廳員工A走,相關損失只能向行為員工求償,但是吃了拉肚子,除了食物經手人外,餐廳也必須負連帶賠償責任

撞總統府那件因為沒有造成人身傷害,而且是司機的個人行為,所以公司不用連帶賠償,是公司可以向司機求償
發表於 2017-6-21 13:22:20 | 顯示全部樓層
你自己要殺人,跟替老闆[執行業務]有什麼關係????

如果今天是討債集團,老闆要你去暴力討債,不小心打死人,那至少跟老闆的利益有關............
老闆請人本來就是為了自己的利益,要員工[執行老闆的業務]..........跟老闆的利益有關,老闆有連帶責任還有點道理....
殺人也算替老闆[執行老闆的業務]???????

是有這法條沒錯,只是這法官無腦而已.....................n_095|

人家都說,法條是死的......法條是死的也還好,就怕法官的腦袋是蠢的................n_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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