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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5-16 17:4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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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hl651029 於 2011-5-16 06:21 PM 編輯
回復 shunxing 的帖子
說懂不敢當,有讀過一些
民法上有所謂損害填補原則(原則上指財產上損失,精神上損失要有法律特別規定,)所以如果能舉證
大致上就能獲得勝訴,但困難在,如順興大說的有拍照錄音錄影,這是舉證沒錯,但仍須就受有損害而支出或後致精神上損害(達一般人能理解之精神上傷害,如家暴.亦或被害人家人所承受之精神傷痛)單純被狗追,可以理解會害怕,但不能解釋成為精神上損害,順興大說的也有道理,但小的有各想法.如果被狗追造成心理很受傷,可以向精神門診醫師求診,嗣後可以拿收據向狗主人要求支付,方屬合理,動物有主人方能適用,如果是野狗,恐無此適用,否則大家將會興起濫訟念頭,法律保護壞人嗎?法律保護被害人嗎?這是見仁見智,但設計上似乎趨向保護被告居多,所以被轟為只保護加害人不保護被害人,儼然成為天秤偏向某端,
小弟同諸位前輩見解,狗主人必須在平時就加以管束,推說不知情,而以此推卸責任,狗狗平常會對外人吠叫,主人若在家應察覺異狀向外觀察並加以阻止,若放任狗被打或致死,恐有特別刑法(動物保護法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060027)適用,所以對待自己家中動物要向待人一般,對待野生動物請用動物對待,小心好奇遠離的態度對待他,不要過度擴張所謂動物人權,在刑法上對待殺死動物的人叫做毀損罪,不叫殺人罪,外國刑法或有列為殺人罪,但與我國民俗風情不同,小的覺得不需跟外國同步學習這種法,只要保持文明國家即可,畢竟多數人都有受過高等教育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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