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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5-16 02: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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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hl651029 於 2011-5-16 02:14 AM 編輯
剛剛看啦後面的連結
我覺得有幾各點供諸位前輩們參考
1 機車發動 狗在後面跑著追,所以動物未受主人驅使,依我國刑法 這只能主張刑法第24條緊急避難,(如果是主人驅使咬人的話,那就是諸位前輩說的正當防衛啦)
2 後面討論 這樣的緊急避難有沒有超過必要部份, 依小的看來 尚屬合宜啦,影片中騎士丟出安全帽,如果未猛擊那隻狗的頭部,雖然打重狗身體,或是打偏啦在未損及動物生命下或造成重傷行為,仍然是合宜的行為,觀影片中騎士行為時的主觀想法不知是單純教訓狗易或是要致狗死亡之故意,詳細就待查拉,但主人出來護住狗以後.則不能再加以行動,因為那隻狗的侵害已經結束,如果騎士再為行動,則涉及刑法的毀損罪未遂/或毀損既遂罪(刑法354條)
3 又看啦其他的討論,其是長期對狗有玩弄行為,若騎士扔安全帽行為,係在本次行為之前,騎士主動挑起逗弄狗兒的行為,而造成狗兒反擊行為,則實務上認定不得主張所謂緊急避難,學理上稱挑唆防衛,因此對狗主人的狗造成之傷害,業已該當刑法第354條之毀損既遂罪,狗主人得向警察機關提起告訴,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4後面再討論,如果機車騎士有受傷(過失引起狗兒的追咬,學理上仍得主張緊急避難,如騎士故意造成狗兒之侵犯,則不得主張),狗主人應否賠償,小的看法應該是要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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