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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期版權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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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4-24 23:41:48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大家好︰
例如有一家雜誌社,它營運一陣子之後收起來不做了,那它裡面的文章別人可不可以拿來貼呢?
這是某位版上朋友問我的,我怎麼可能會知道?
有人知道可不可以嗎?
發表於 2011-4-24 23:49:50 | 顯示全部樓層
g大神找
版權期限
就很多了..下面是g大神找的

版權 (Copyright) 亦稱“著作權”,是指權利人對其創作的文學、科學和藝術作品所享有的獨佔權。這種專有權未經權利人許可或轉讓,他人不得行使,否則構成侵權行為(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各國為協調作者行使專有權與促進作品廣泛傳播多制定版權法。版權對象一般包括文字、口頭作品、音樂、戲劇、攝影、舞蹈、繪畫、雕刻、電影作品等。版權主體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亦可是單人或數人。除個別國家立法上要求一定程序外,版權一般因創作而自動產生。版權包括精神權利(發表權、身份權、修改權等)和經濟權利(復制權、發行權、公演權、廣播權、追償權等)。前者不可轉讓、不可剝奪、也無時間限制;後者則可轉讓、可繼承或者許可他人使用。版權期限各國不同,少至作者有生之年至死後25年,多至死後80年。攝影、錄音及電影作品等版權期限比一般文學藝術及科學作品要短。
發表於 2011-4-24 23:52:26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draculaxx 於 2011-4-24 11:53 PM 編輯

教學或研究用,截取一部分內容應當是沒有侵犯著作權的。

不過,如果有模糊的地方,則以著明出處「出自XXXX,如有違反著作權請告知,為尊重著作權會徹下文章」。

(追不到作者或不想管文章的人太多了,表達尊重在先,不然弄不完。)
 樓主| 發表於 2011-4-25 00:05:48 | 顯示全部樓層
回復 akgkaylin 的帖子

這樣吧!以音響技術為例,這家雜誌社已經消失多年了,它裡面的文章別人可不可以貼出來?
問我的人就是這麼問,你的回答恕我愚笨無法看懂,如果你懂這方面的問題,請依音響技術的例子簡單回答或直接說可以或不可以即可。

感謝你!
發表於 2011-4-25 00:17:27 | 顯示全部樓層
說真的..我也是不懂..只是查一下 轉給您看而已
 樓主| 發表於 2011-4-25 00:19:24 | 顯示全部樓層
回復 akgkaylin 的帖子

那沒關係!我再等等看有沒有其它人知道。
還是很謝謝你。
發表於 2011-4-25 00:21:39 | 顯示全部樓層
wish 發表於 2011-4-25 12:05 AM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回復 akgkaylin 的帖子

這樣吧!以音響技術為例,這家雜誌社已經消失多年了,它裡面的文章別人可不可以貼 ...

這個部份要分成兩個來看。
1.當時投稿時,是否把著作權切給雜誌社。若沒切給雜誌社,那作者還是有著作權,那就要等他死後幾年吧。
2.若是切給雜誌社,那雜誌社也是一個"人",只是他是"法人"。
法人就有另一種情況了,據我所知,在法人"終止"前,如果沒有把這些權利"轉賣"給另一個"人",那這些個東西就成了社會的"公共財"。

所以,你知道當時有沒有被切給雜誌社或是被轉賣嗎?
發表於 2011-4-25 00:24:04 | 顯示全部樓層
akgkaylin 發表於 2011-4-24 11:49 PM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g大神找
版權期限
就很多了..下面是g大神找的

看得懂這些, 也是神人了.. XD

^_^

發表於 2011-4-25 00:27:45 | 顯示全部樓層
其實, 我大多用笨笨的方式, 雖然很累..

就是改寫, 至於圖片.. 等, 自己畫..

真的很累..

其實個人覺得, 這種相關規定, 有點自由心證, 原作者真的要找麻煩, 玩起來會很累的..
 樓主| 發表於 2011-4-25 00:30:24 | 顯示全部樓層
回復 逃兵 的帖子

老大︰
這個問題是版上的某位朋友問我的(他想貼),再來我既不是雜誌社的人,也不是投稿者,我不可能知道你提的任何問題。
 樓主| 發表於 2011-4-25 00:32:33 | 顯示全部樓層
回復 cremaker 的帖子

說真的!看到這類文字敘述........,我投降!
發表於 2011-4-25 01:18:44 | 顯示全部樓層
wish 發表於 2011-4-25 12:32 AM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回復 cremaker 的帖子

說真的!看到這類文字敘述........,我投降!

您會投降嗎?我真懷疑^^您是5個腦室的人ㄟ,非於常人,怎可能投降,我看了很多您發的文章,最簡單的方法就是直接複製過來,做為自己的發文,且又不用寫出處,這不是最簡單方法嗎?您怎會頭痛呢?哈哈哈
發表於 2011-4-25 02:34:03 | 顯示全部樓層
這問題要有二種方式:
市面上仍可被買到的及絕版刊物。
前者要刊之前先要去取得認可,這是一定的,不過這類有可能擋人財路的,最好是避免,而且也最好不去刊載4年內所出版的刊物,總之就是市面上已買不到且出版社沒存貨或再版的可能。

絕版刊物比較沒什爭議性,只要是非營利性的大都沒什問題,但是也別忘了,雖是絕版,但版權仍在,特別註明即可。

但是不要遇到"鳥照片"那種專業海釣者,不然會玩很大.....
發表於 2011-4-25 08:18:37 | 顯示全部樓層
wish 發表於 2011-4-25 12:30 AM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回復 逃兵 的帖子

老大︰

喔,我只是依法規以及N年前上過的課來跟你答覆的。
至於實施的方法。。。。。。。法律只訂這樣叫你要注意。並沒有教你怎麼注意。
也就是說。。。。。法條中沒教你怎麼鑽漏洞。而我繳的學費可能不夠,所以老師沒教怎麼鑽漏洞吧。
你要自己想辦法。n_112|
發表於 2011-4-25 09:23:24 | 顯示全部樓層
逃兵 發表於 2011-4-25 08:18 AM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喔,我只是依法規以及N年前上過的課來跟你答覆的。
至於實施的方法。。。。。。。法律只訂這樣叫你要注意 ...

.....
你該不會想說~~這個洞...已經是大到無底洞了....
要鑽也鑽不出去了.....
發表於 2011-4-25 10:37:20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aecom 於 2011-4-25 10:49 AM 編輯

如果原著者並未將著作財產權售予雜誌社,則存續期間為死亡後50年;如果已售予雜誌社,則著作財產權之存續為公開發表後50年。著作財產權在存續期間,不因著作財產權所有人(法人)死亡或消滅而消滅。
白話點,就是至少有50年的限制。當然法條也沒如此的沒人性,它還是有......。至於wish您朋友的問題,在於他轉貼那篇文章的所在,有無營利問題,要轉貼部分還是全部,部分所佔之比例等等。
 樓主| 發表於 2011-4-25 16:33:07 | 顯示全部樓層
回復 士官長 的帖子

你就別挖苦我了,趣味貼圖區的圖片及一些藝文等等,本來就是大家轉來轉去,也不知道誰才是原著,有的是朋友轉給我的,問他從那裡找來的,結果也是朋友轉寄給他的,為什麼他不自己貼?因為他在大陸,公司的防火牆擋台灣的IP。
如果你知道原出處,請通報一下,我也願意改,如果原作者不允許刊登,也請他出個聲,並舉證他是原創作者,我也會刪除。
 樓主| 發表於 2011-4-25 16:35:12 | 顯示全部樓層
問我這個問題那位朋友,你自己來看好了,說真的你自己上來問比較好,透過我來問好像比較容易被打槍。
發表於 2011-4-25 18:36:03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shl651029 於 2011-4-25 06:37 PM 編輯

剛剛喵過 個人覺得
著作權 這東西屬於無體財產權,區分著作人格權和著作財產權.
著作財產法,性質為技術法規,太多細節 一般人無法直接使用

個人小小看法,綜合諸位前輩們所述,有著作財產權之存續期間,亦有著作人(或法人)死亡或消滅之權利歸屬問題,我想主要是討論會不會有侵權問題

不如請該位網兄,發各MAIL或實體信件向著作權人請求,內容載明需要引述並借用部份之著作發表於何時 何地,內容,併註明無償及非供營利之用途,請求予以授權(一般授權),若於准許,由其著作財產權人回覆信函為承認授權或拒絕授權,若回復為承認無償授權,這就皆大歡喜,若為拒絕授權,就不得再重製而為發表,所以確認權利歸屬在何端,是為重點,可向著作權管理機關(經濟部)查詢

內容提到為以消滅的雜誌社,前面有提到該著作財產權於著作權人死亡後就已公開發表之作權仍繼續存在50年, 若為未公開之著作於著作人死亡後50年才公開發表,於公開後10年內權利繼續存在,若權利已轉移至社團法人(雜誌社,以發行期開雜誌為盈利者),該法人消滅,其著作財產權歸屬中央或地方自治團體(著作權法42條)

一大段東西,內容不完整,所以請多見諒,
發表於 2011-4-25 20:33:26 | 顯示全部樓層
營利及非營利的定義先搞清楚吧! 也就是有錢進來的場所(有形無形都算)就是營利,那我們有錢進來嗎? 答案是有 ,所以啦! 不建議,但可以用引介方式
發表於 2011-4-25 21:40:57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kenneth 於 2011-4-25 10:11 PM 編輯

這些文章我也貼過,當時我是衡量此站是非營利組織純粹是以學術研究為動機。

看到這篇討論串之時馬上就打個電話給辦雜誌的好友問一下著作權的問題,這個好友辦的雜誌是大家一定都有看過的電子雜誌,壽命比音響技術更老更長。

幾個重點歸納一下:
0. 雜誌社雖不在但人還在。
1. 轉載要經發行者或作者同意。
2. 著作權法施行前發行的文件如有侵權事情比較沒有那麼大條。
3. 非營利用途的刊登與有盈利的情況不同。
4. 就等看所有權人要不要告,如能拿到損害利益賠償金的情況被告的可能性就會大增。

所以我會讓我發過的文件失聯或下架,不要影響到貴站。
發表於 2011-4-25 22:55:03 | 顯示全部樓層
音響技術那時代在下不才也寫過文章連無線電技術也有
當然在文章中也會引用一些國內外別人的文章,片段引
用應該不會有什麼問題,(只要有注明文章出自何處)
如果整篇引用那當然要經過該雜誌同意,至於原作者那
就要問清楚說明白,該篇文章原作是否有保留權益一般
都沒有吧,大都屬於發行雜誌社權益......耳邊還記得有人
曾經說過天下文章一般抄..................例如福特汽車也說過
只要四個輪子在地上跑的都是它的專利,全世界汽車製造
商有幾家有付給福特汽車權利金的....不多吧,所以先決條件
取得共識就可以了。

以上為個人意見有錯的地方請指正
發表於 2011-4-25 23:45:31 | 顯示全部樓層
再很多地方說過, 老是有人一再提這問題..
給個真相, 該雜誌社編輯部的公告應該有效唄.
CIMG3991s.jpg
 樓主| 發表於 2011-4-25 23:59:11 | 顯示全部樓層
那個發短消息問這個問題的朋友,如果你是要貼的雜誌是音響技術內的文章,oldhan幫你找到正解了!雜誌社都放棄了,你可以全文刊載。如果你要貼的是別家雜誌社的文章,請先看一下有沒有像音響技術那樣的聲明,如果沒有的話就不要全文貼上來,自己"消化消化"再貼。

還有kenneth版大,你的檔可以不要刪。
 樓主| 發表於 2011-4-25 23:59:42 | 顯示全部樓層
回復 oldhan 的帖子

真的太感謝你了!
發表於 2011-4-26 00:14:12 | 顯示全部樓層
舉手之勞小 case, 站長辛苦才應該感謝你.
 樓主| 發表於 2011-4-26 01:29:08 | 顯示全部樓層
回復 oldhan 的帖子

條文千萬條,不如黃金一條,文字千萬字,不如圖片一張,這張圖應該讓看過這篇的人印象深刻。
發表於 2011-4-26 11:51:18 | 顯示全部樓層
依照oldhan大提供的圖來看
出版社已經聲明放棄版權的擁有了
只要沒有拿出來販賣盈利
都可以拿出來分享給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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