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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SCH 原廠、副廠電池

[複製鏈接]
發表於 2023-8-9 17:38:28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上星期烏骨雞學姐賣出一組BOSCH 故障電池︰

https://www.ruten.com.tw/item/show?22213349571098&_gl=1

賣場上標題說明是14.4V 2.6Ah,商品說明寫的很明白是故障品,不退不換,結果這位買家收到後以是副廠電池要求退貨,並貼了一張他所謂原廠電池的照片給我們看。

真假電池.jpg

我寫了一封信附帶照片到目前的台灣BOSCH代理商,詢問我的故障電池是原廠或副廠?昨天他們回覆無法透過所提供的照片進行分辨。

sshot-4.jpg

這讓我想到一個問題,如果有一天我收到一張我認為是偽鈔的100元,我拿到台灣銀行他們也無法辨別真偽,請問這張100元它屬於真鈔還是偽鈔?

其實他貼的是BOSCH 14.4V 4Ah的電池,烏骨雞學姐賣的是 BOSCH 14.4V 2.6Ah的電池,標題規格寫的明明白白,說明斗大的字寫著恕不退換,明明是自己沒看清楚,但是就說別人的是副廠,真是無語。
發表於 2023-8-9 18:35:22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peter180 於 2023-8-9 06:39 PM 編輯

林子大了什麼鳥都有~

看了賣場敘述是沒有什麼問題,尤其加註了『有能力維修者研究,或當報帳使用』。

這樣也要求退貨,只能說能力有多少自己要審慎評估。

內行人看故障狀況就能評估修復率多高,不能修好也能殺雞取卵看個人所需。

我寧願自己當料板也不賣故障品售出,遇到一次澳洲來的客人就飽了。
發表於 2023-8-9 18:45:38 | 顯示全部樓層
以後賣故障品再加註一句:不得以任何原因退換
發表於 2023-8-9 23:41:26 | 顯示全部樓層
peter180 發表於 2023-8-9 06:35 PM
林子大了什麼鳥都有~

看了賣場敘述是沒有什麼問題,尤其加註了『有能力維修者研究,或當報帳使用』。

我本來想說  日本Y拍 常見 加註 [物品狀態以賣場照片為準]
後來想到 本地風土人情有 愛盧/挑事/或以亂搞當紓壓
賣家寫什麼條款  都會有人挑戰的

1. 不給退  會有什情況  誰會來干預仲裁  露天?消基?
2. 賣家加註條款  前述干預仲裁 認否?

3. 有沒有辦法 積極選擇買家  辨識出這類人  (買家的評價紀錄)
    消極的  事後有不良紀錄的  拉黑屏蔽

發表於 2023-8-9 23:50:10 | 顯示全部樓層
看來有些人  喜歡針對用[原廠]字眼 挑事的  有幾例了呦..

 樓主| 發表於 2023-8-10 00:13:13 | 顯示全部樓層
他的是BOSCH 14.4V 4Ah 鋰電池,他大概不知道BOSCH 有14.4V 2.6h、14.4V 2Ah、14.4V 1.3Ah,更早還有1.0Ah的咧!這些都是BOSCH 原廠電池,這些都是18650動力鋰電池,後來更換21700鋰電池,一顆就4Ah,所以才有8Ah(雙並)跟12Ah(3並)的電池問市。

BOSCH 21700 的新電池我記得以前有拆給大家看過,連絕緣外皮都沒有,說這樣有利散熱,電池芯活像霰彈槍的槍彈,每個電池週身都有軟PCB經過,又叫溫度採集線,裡面有10顆21700就有10個溫度探頭。

它們都是BOSCH 原廠電池,大家可以算一算有幾種?這還是14.4V的,往下還有18V的,36V的,往上還有12V的,這些都有多種Ah 規格。
他想退就退,我們電池不會賣不出去,只是做白工又被誣賴的感覺很不好罷了。
發表於 2023-8-10 00:26:47 | 顯示全部樓層
SIMON1016 發表於 2023-8-9 11:41 PM
我本來想說  日本Y拍 常見 加註 [物品狀態以賣場照片為準]
後來想到 本地風土人情有 愛盧/挑事/或以亂搞 ...

1. 不退貨原則都是故障品居多,二手良品給個人保固,天數就看賣家自由心證了~

說要退貨的通常是故意的不然就是個人使用習慣不好造成商品損壞的。

東西寄到對方手上,你也沒有千里眼可證明買家是否會善待物品。

由第三方出面都是耗時、硬斗的(閩南語),為了理爭一口氣?要評估冰山下的隱藏成本是否值得?

答應退貨是雙方都相對能接受、不撕破臉、最經濟的方案。

2.我的認知是『新品保內』無爭議由原廠處理後續責任。

二手、壞品都由賣家規範,這類商品都是過保居多,要比照新品辦理仲裁有點強人所難。

沒事先詢問就下標然後私訊我說會不履行會提告,這樣澳洲來的客人我也是遇過。

商品是沒開封的密封茶葉@@

3.這種事情一次就讓你覺得『人參好難!』此後我都沒透過寄送的去履行,直接面交最簡單。

多是扮演買家身份居多。
發表於 2023-8-10 07:59:11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wkm 於 2023-8-10 08:56 AM 編輯
peter180 發表於 2023-8-10 12:26 AM
1. 不退貨原則都是故障品居多,二手良品給個人保固,天數就看賣家自由心證了~

說要退貨的通常是故意的 ...


不是喊告就大聲,濫用告的權利,下場大多很慘!就算是偶也不是自己說了算。
這樣好不好偶下單,偶辦退貨,讓你告,看誰告死誰?,告起來消費者穩銀,外加相關求償,唯一壞處耗時。

所以不論新舊物品,猶豫期本就可以退貨(須保持原樣),說真的往返運費消費者吃虧,不要欺消費者太甚。

一、案情概述:
上網購物越來越方便,林小姐在網路買了好幾件衣服,但到貨後卻發現尺寸、樣式、質感均與賣場刊登的照片不同,於是向店家要求退貨,店家則表示已經超過7日,拒絕退貨,林小姐於是向臺北市政府提起申訴。

二、申訴處理經過:
消保官請來雙方當面協調,林小姐表示,她是在104年11月4日下單,8日才收到商品,因一直忙碌所以並未立即拆開試穿,她在16日開拆後隨即於當日向店家表示要退貨。店家則主張,賣場已公告購買後7日內可以辦理退貨,消費者是在11月4日下單,但遲至11月16日才提出退貨,明顯已經超過7天,而且就算從收到商品(11月8日)起算第一天,到11月16日也一樣超過7天,所以不同意退貨。

三、問題研析:
依消保法第19條第1項,7天猶豫期是以消費者收受商品後起算,而不是購買日起算,而且依民法第120條第2項規定,「以日⋯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所以不是以收到商品當日起算第1天,而是消費者收到商品的隔日為第1天。此外,依民法第122條,第7天為假日時,末日順延至次日。本案中,林小姐是11月8日收到商品,所以從收到商品的次日(11月9日)起算第1天,算到11月15日為第7天,但因為11月15日正好是星期日,所以末日順延至11月16日(星期一),林小姐在11月16日提出退費,剛好還在第7天期限內。業者瞭解上開法規後,同意依規定退費,雙方達成和解。

四、參考法條:
1.消保法第19條第1項:「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2.民法第120條第2項:「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
3.民法第122條:「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


至於例外,大多有時效性物品,便可以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解除權之適用:

一、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

二、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

三、報紙、期刊或雜誌。

四、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五、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

六、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

七、國際航空客運服務。

消費者遇到無良商家,不要忘了基本權利逕洽
消費者保護會
或請自行查詢就近地方當地政府,就近申訴或調解相關服務


相對論   找個好賣家,遇個好買家,皆大歡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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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3-8-11 01:32:28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peter180 於 2023-8-11 01:34 AM 編輯
wkm 發表於 2023-8-10 07:59 AM
不是喊告就大聲,濫用告的權利,下場大多很慘!就算是偶也不是自己說了算。
這樣好不好偶下單,偶辦退貨 ...


人生苦短,我不想花費時間在效益未知、感覺在迴向給人家的概念...

買家有挑店家的權利,賣家當然也有選擇客戶的權利、拒絕出貨給潛在不理性可能的客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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