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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9-30 09:3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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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最後由 vivianshe 於 2018-9-30 09:32 AM 編輯
這感覺是強制罪了,
社區重大決議需要區分有所權人會議中討論後決定,
小弟公司所在的社區去年拿了一份文件要我用印,
是社區主委個人的主張,
內容是車輛必需停在所登記的車位內,
就是說你有一輛車叫CAR01,
所的車位PARK01,
你就必需寫一張CAR01可以停在PARK01的申請書,
不然管委會有權依侵佔提告,
用意是良好的,
因為有時住戶會"暫停"別人的車位,
但我公司當時有八個車位PARK01~08,
也就是說在小弟不想被提告的前提下,
CAR01要填寫8張申請書才不會被提告,
所以當我八台車滿編的時侯,
我就要寫8*8=64張申請書,
廠商來訪時我也要寫一張申請書,
員工異動或換車時我又要寫車請書,
不然我申請在PARK01的車"誤停"在PARK02時,
管委會又要告我了,
大樓住戶有時會互借車位暫停,
就會有寫不完的申請書...不寫會被告...
然後...就沒有然後了.
公寓大廈管理法的主管機關是區公所,
會議紀錄上呈區公所時就生效了,
若有糾紛必需走法院,
走完法院(提告或調解),
留下記錄後下次區權會再提出來翻盤.
記得有異議的文件要用存證信涵寄給管委會.
小弟是無殼一族,
但天天搞公司管委會的事就飽了,
還好當時的主委沒有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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