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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會員的建議,歡迎大家說說你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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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7-21 16:18:53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版主, 您好:
近來有會員使用他人相片當頭像, 這在個資保護法下, 明顯是不充許的;
若使用的是公眾人物相片(如政治人物, 明星..), 尚可接受, 但使用素人相片, 完全無法接受.
是否有需要將 "禁用他人相片當頭像" 加入版規裏?
謝謝!!


這是關於自設頭像的問題,當然如果是自己的照片,或確定肖像人不會有異議的照片,那自然沒有問題,但是如果是未經肖像人同意就設為自己的頭像呢?
另外以我的例子,魯夫是一個虛擬的卡通人物,用他來當圖像可以嗎?

歡迎大家說說你的看法。
發表於 2017-7-21 16:56:00 來自手機 | 顯示全部樓層
我想如果對網站沒有影響的話就放手吧!但我還真想放上邊挖鼻孔的自拍照,但我沒勇氣這樣做
發表於 2017-7-21 17:14:15 | 顯示全部樓層
魯夫如果原作者有異議,
好像要給原作者費用(授權),
如果有人有顧慮的話,
本人建議可以加上此規定,
畢竟在台灣有注重這方面法律.
發表於 2017-7-21 17:20:27 | 顯示全部樓層
使用陌生人照片不涉及個資法,而是侵犯肖像權.....

如果使用圖片,圖片作者有權提出異議,要嘛換掉要嘛被告...

但細節涉及很多~~~很難一套拳通吃百招
發表於 2017-7-21 17:20:41 | 顯示全部樓層
肖像權屬民法,應該由當事人才能提出。
另外著作權的說明:
著作權法第61條規定,「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得由其他新聞紙、雜誌轉載或由廣播或電視公開播送,或於網路上公開傳輸。但經註明不許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者,不在此限。」

參考了 FB 的停權說明,沒有針對使用別人頭像的罰責與定義。

個人是覺得不需要定。除非被別人使用的當事人才能提出。

評分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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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7-7-21 18:50:41 | 顯示全部樓層
過客 發表於 2017-7-21 04:56 PM
我想如果對網站沒有影響的話就放手吧!但我還真想放上邊挖鼻孔的自拍照,但我沒勇氣這樣做 ...

歡迎張貼挖鼻孔玉照,我相信大家有勇氣看的
 樓主| 發表於 2017-7-21 18:52:56 | 顯示全部樓層
a471 發表於 2017-7-21 05:20 PM
使用陌生人照片不涉及個資法,而是侵犯肖像權.....

如果使用圖片,圖片作者有權提出異議,要嘛換掉要嘛被 ...


你的櫻木花道跟流川楓也有問題
 樓主| 發表於 2017-7-21 18:54:47 | 顯示全部樓層
sandy319 發表於 2017-7-21 05:14 PM
魯夫如果原作者有異議,
好像要給原作者費用(授權),
如果有人有顧慮的話,

sandy 的頭像是自己拍的嗎?
 樓主| 發表於 2017-7-21 18:57:59 | 顯示全部樓層
jojoling 發表於 2017-7-21 05:20 PM
肖像權屬民法,應該由當事人才能提出。
另外著作權的說明:
著作權法第61條規定,「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 ...


這樣的話......我跟烏骨雞學姐就等尾田榮一郎來告知要撤下頭像再換對吧!
發表於 2017-7-21 19:20:27 | 顯示全部樓層
wish 發表於 2017-7-21 06:57 PM
這樣的話......我跟烏骨雞學姐就等尾田榮一郎來告知要撤下頭像再換對吧!
  ...

怕的是對方不是來告知,而是來告!
發表於 2017-7-21 19:22:54 | 顯示全部樓層
jungping 發表於 2017-7-21 07:20 PM
怕的是對方不是來告知,而是來告!

其實還好啦,沒商業行為或名譽的問題,加上對方又沒說不能張貼使用。
告也不一定告的贏。
發表於 2017-7-21 19:33:40 來自手機 | 顯示全部樓層
本文章最後由 sandy319 於 2017-7-21 07:46 PM 編輯
wish 發表於 2017-7-21 06:54 PM
sandy 的頭像是自己拍的嗎?


不是、因為覺得酷友的卡通頭像很好看、
所以在網路上下載的、
正在找尋自己拍的、更換中…
其實之前也想到是否原作者會抗議。
發表於 2017-7-21 19:36:04 | 顯示全部樓層
順便加入著作權的資訊:
依據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誰是著作人呢?依據著作權法第3條的定義,著作權是指創作著作之人。照上述的規定,著作權應該是屬於創作著作之人,就是實際從事著作創作活動的人。這確實是著作權法的原則,著作的著作權是屬於從事該著作創作的人,就像雕刻大師朱銘在流著汗水把各種材質敲打、切割、雕琢成藝術品,這些藝術品就是屬於朱銘大師的心血結晶,朱銘大師也擁有著作權。

然而,法律的規定,有原則就有例外。著作權法對於著作權的歸屬有二個例外,一個是公司與員工間的受僱關係;另一個則是出資聘請他人完成著作的委外契約的情形。著作權法規定在這二種情形,著作人可以透過契約約定是實際創作者或出資者。也就是說,有可能透過契約的約定,讓公司或出資聘請他人創作的人,雖然並不是自己從事創作,在著作創作完成的時點,即屬於著作權法所認定的「著作人」,可依法享有著作權。以下就進一步來說明在這種受雇或委外的情形,著作權法是怎麼規定的。

著作權法第11條規定:「Ⅰ.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Ⅱ.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Ⅲ.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本條是在處理雇主與員工間,因為雇主要付薪水給員工,員工因為領錢辦事的過程中,若有產出職務上的創作時,著作權到底應該歸誰所有。著作權法規定是原則上以契約約定為第一優先,可以約定雇主(公司)是著作人,也可以約定受雇人(員工)是著作人(但是大家也知道,如果有約定的話,大部分還是都約定以雇主為著作人);如果沒有特定約定的話,是以受雇人(員工)為著作人,但是,著作財產權是屬於雇主的,也就是說,員工是著作人沒有錯,但只享有著作人格權,著作財產權屬於雇主。不過,也可以用契約約定著作財產權屬於員工。

不過,要注意的是,並不是任職期間所有的創作,都可以約定歸屬於雇主所有,只有「職務上完成之著作」,才能這樣約定,如果是員工在下班後在家中為了興趣從事創作活動,還是回歸到著作權法規定的原則,著作人是員工,著作權也屬於員工喔!

舉例來說,張三於先進軟體公司擔任程式設計師,負責ERP軟體的專案,忙的時候,也會把ERP軟體撰寫的工作帶回家做,平常張三的休閒活動是登山與攝影,常常在假日爬山時拍了很多台灣高山之美的照片給同事分享。若張三和公司並沒有特別有著作權的歸屬簽約,則其所負責的ERP軟體專案,因為是屬於公司指示從事的創作,即使是帶回家做,還是屬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著作財產權依著作權法第11條規定,是屬於公司的,但著作人是張三。因此,公司必須在ERP的軟體中適當表明張三為作者(姓名表示權);但是,張三所拍攝的高山照片,並不是公司指示或職務上的創作,因此,張三是著作人,著作權也屬於張三,即使公司希望拿張三的照片來發行月曆,還是需要另行取得張三的授權。

來源:
http://www.tht.edu.tw/copyright/cr01013.asp
發表於 2017-7-21 19:40:06 | 顯示全部樓層
還好,我的頭像是我老婆搞的,他把我的真人卡通化成頭像
發表於 2017-7-21 19:48:31 | 顯示全部樓層
本文章最後由 sandy319 於 2017-7-21 07:58 PM 編輯
kafachan 發表於 2017-7-21 07:40 PM
還好,我的頭像是我老婆搞的,他把我的真人卡通化成頭像


這張真的很有特色,
很帥氣.
本尊應該很帥..
發表於 2017-7-21 19:59:27 | 顯示全部樓層
本文章最後由 kafachan 於 2017-7-21 08:01 PM 編輯
sandy319 發表於 2017-7-21 07:48 PM
這張真的很有特色,
很帥氣.


但這個已經很久了,現在髮型也不同了
其實我覺得只可以加入點提示,除非有人告發,不然很難查出有問題的頭像。
 樓主| 發表於 2017-7-21 20:23:04 | 顯示全部樓層
kafachan 發表於 2017-7-21 07:40 PM
還好,我的頭像是我老婆搞的,他把我的真人卡通化成頭像

真巧!我跟烏骨雞學姐的頭像也是真人卡通化......
發表於 2017-7-21 20:30:33 | 顯示全部樓層
wish 發表於 2017-7-21 08:23 PM
真巧!我跟烏骨雞學姐的頭像也是真人卡通化......

騙人~
我不相信..
 樓主| 發表於 2017-7-21 20:46:27 | 顯示全部樓層

發表於 2017-7-21 20:52:29 | 顯示全部樓層
  可以於服務條款增列:

8. 不論會員等級,會員頭像大小以100(寬)*100(高) 為限,檔案大小(100k內);個人簽名檔以橫式為主,380(寬)*200(高) 為限,檔案大小(150k內)。前述頭像、簽名檔內圖、照慎選,以免日後肖像、智財權爭議為原則。
發表於 2017-7-21 21:36:10 | 顯示全部樓層
似乎沒聽過那個論壇有註冊頭像出問題的~~~
發表於 2017-7-21 21:44:37 | 顯示全部樓層
本文章最後由 jason680 於 2017-7-21 09:56 PM 編輯

從幾個角度來看,這個問題...

1. 從 法/法律 層面
法/法律 層面 太廣,也可能不是你我專業, 再討論...

當然 明確 違法之事,例:違反善良風俗(不雅裸露照...),則應不允許.

2. 辨識 層面
  什麼都要講到最後法律層面去,就一定是"亂"...(會上法庭,八成雙方看法不同,看法相同早就和解了...)

  A: 頭像使用者的法想與意圖
  明明是 男性 但 頭像卻是 辣妹清涼照, 除了讓人"誤會"(搞不清,對方是男性/女性)...
  使用者 居心? 故意/惡意/....
  頭像 用意 在於 辨識 對方, 這裏是 維修技術 論譠,為何使用奇怪的圖像 來讓人 誤會.
  來說一個例子: 之前在公司上班,從事軟體開發,也常常在相關軟體論譠網頁上討論,
  但就有人,放一個大胸照,而且不管文章有多少頁,頭像都一直會在左上角出現....
  不知情的同事看到,可能"誤會"我在XX色情網....
  所以辨識問題,不只有上網會員誤會問題,還含有別人/同事誤會問題...

  B. 還有另一個辨識與先來後到問題...
  版主大大 您用的ID是 WISH, 圖像是 橡皮人 魯夫
  我的印象中,論譠曾經出現 WISH XXX, 然後也 魯夫 頭像
  (相同還是不同的頭像忘了)
  這樣一樣會讓人以為是 "分身"....雖本論譠嚴格執行同IP,不同ID的"分身"取締...
  但尚未有討論 雷同ID與頭像,照成難以"辨識"或"誤會"的議題,
  也可以趁此問題一同討論對策或政策....
  
  
  不是說 雷同的ID或頭像 就不能使用,要看是否有 "辨識/識別"問題,
  以我的ID為例, Jason是一個很容易重覆出現的"菜市名"....
  所以我十幾年前,就固定使用 jason680這樣的ID,只要可以申請這個ID
  我就這個ID,但沒有特定的圖像使用(通常不使用圖像或default設定)...
  本論譠也有jasonXXX(ID雷同),圖像不同,也沒有"辨識/識別"問題.
  

發表於 2017-7-21 21:49:17 | 顯示全部樓層
我也覺得不需要定
或是訂下規範但不要管理(如有法律問題的話)


發表於 2017-7-21 22:37:58 | 顯示全部樓層

他出門都還要化装,怕各大公會的人派人盯梢。
發表於 2017-7-21 22:48:27 | 顯示全部樓層
老灰狼個人認為....多此一舉....
版規越簡單越好...在不妨害"論壇運作"為前提之下...
雖然我的頭像...也有人抗議過(我女兒)...
但是看過的人...都說...歹竹出好筍
發表於 2017-7-22 00:05:09 | 顯示全部樓層
我的頭像是作者同意使用。n_136| n_136| n_136|
發表於 2017-7-22 00:34:47 | 顯示全部樓層
我的頭像是我有用這條輪胎
輪胎廠應該不會告我吧…
發表於 2017-7-22 02:41:39 | 顯示全部樓層
嗯~~ 我也覺得不需要把規則訂得這麼緊
一般除非是些不雅照或是素人照被本人看到有不舒服感外
應該都不會深究吧
發表於 2017-7-22 04:08:48 | 顯示全部樓層
魯夫沒有出來抗議就算了吧!!
發表於 2017-7-22 06:20:51 | 顯示全部樓層
沒出事不代表沒事, 未兩綢繆,最好的方式,就是自己設計一個,一了百了,晚上也好安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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