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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大~會不會被告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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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21 20:10:07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這裡發生有趣的事:
http://tw.news.yahoo.com/%E5%90% ... 1%8A-043743633.html
「吃到飽肉沒幾塊」 PTT刪文 7挨告:
是說真的會有事嗎?n_079|
發表於 2014-2-21 20:19:47 | 顯示全部樓層
別把「告」當成什麼了不得的事。

把「告」當成上法院去理論就行了。
發表於 2014-2-21 20:33:11 | 顯示全部樓層
提告不一定就成立啊  n_141|
 樓主| 發表於 2014-2-21 20:42:16 | 顯示全部樓層
這年頭是怎麼了?
真是奇怪?
『話說:我這麼一說,會不會又來告我啊?』
發表於 2014-2-21 23:54:59 | 顯示全部樓層
只有想到四個字請"潔身自愛"
發表於 2014-2-22 00:10:19 | 顯示全部樓層
這篇有其它版主給我看過了,如果這樣成立,那廣告機就可以告我了,因為我既砍了他的發帖廣告,又砍了他的帳號。
發表於 2014-2-22 02:50:14 | 顯示全部樓層
訟棍就是吃你沒空開庭、不懂法律程序。
請先轉移開庭處所到你家附近,不來的就輸了。
好像筆錄也可申請變更調查的派出所。
開庭地點範本 / 請假範本 http://disp.cc/b/780-7k3s
[爆卦] 第一次面對訟棍就上手 http://disp.cc/b/774-6U80

評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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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22 03:15:49 | 顯示全部樓層
其實這部分就是有關到民法的契約了

把板規確立,加入的會員即同意此契約行為,一旦有違反板規事項

內容遭刪除,基本上要成立妨害電腦使用罪的官司,是不太會成立的

但是對於謾罵內容或是其他有牽涉到刑事責任部分,若要依版規刪除發文內容

網站管理者應該要將相關內容封存,以確保證據保存,不然也可能會惹上毀損證據官司

所以請網友發言前要多三思阿!!  
發表於 2014-2-22 06:27:10 | 顯示全部樓層
它根本是利用台灣人 不想鬧太大 跟以及大部分的人都不懂 法律的奧秘
好手好腳 居然是靠著和解金度日......

讓人不齒阿  
它根本不能用他   配不上
發表於 2014-2-22 09:06:22 | 顯示全部樓層
我的免責聲明:在本論壇,小弟在下本人我的任何貼文,壇主、版主均可任意刪除、隱蔽,
其他版友有看不爽的,均可公幹,老大.......別把我趕走啊!我喜歡這裡。
發表於 2014-2-22 10:26:47 | 顯示全部樓層
台灣這社會有許多人靠鑽法律漏洞致富甚至坐大位~

法律多如牛毛,如果凡事都得經過法律程序,那你可
能就寸步難行舉步維艱,例如跟學姊買零件還得上法
院公正契約內容等等保障權益...

法律是道德的最後一道防線,不過這道防線對熟悉法
律、常接觸法律的人比較有保障,你不認識法律的、
少接觸的它保障不了你。例如過年時被酒駕打傷的女
護士,就算司法判決給了公道,那小姐能得到"實質上
"的正義嗎?~~萬一手不靈活,誰能賠償她所失去的?

前幾天的最佳範例就是大賣場搶車位還嗆人不然你要
怎樣.....沒錯!法律拿他沒辦法,就算興訟討公道也不
符成本......除非你自己就當律師的

社會這麼亂就是因為報應來的太慢....
發表於 2014-2-22 19:51:57 | 顯示全部樓層
如果是我遇到這種事
在不起訴確定之後
接下來就是換我告對方誣告
對方要敲詐我多少錢,我就double回告他
覺對要讓他賠到死不可
發表於 2014-3-1 00:49:26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shl651029 於 2014-3-1 01:03 AM 編輯

提告  案件進法院程序
如果以刑事案件   要進法院 只有檢察官的公訴 和被害人自行提起的自訴
要讓檢察官提起公訴 ,有告訴(向檢察官表明訴追犯罪意思 並且陳明犯罪事實)   另外就是告發(發現犯罪事實彈自己並非被害人)  ,檢察官知道後審查法律要件 及相關犯罪事實查明  判斷有無提起公訴必要  如果沒必要 或是法律規定不得起訴 或可以緩起訴處分(請參酌刑事訴訟法252 253條)
如果是民事案件  就可能分成訴訟標的價額在多少錢之下(10萬以下小額程序或特定類型事件 強制先行調解程序)  自己得先去準備訴狀 證據  所以一般除非具有法律知識  否則通常會請律師打訴訟  自己遞狀進法院  當然可以 ,但得準備齊全否則被法院要求補正  要求補正逾期或不補正 法院會裁定駁回
相關的可以網路搜尋一下
合理的言論 有關公益 或是政治評價不涉及私德 均是言論自由保障 可以查看刑法第310 和311條  以及大法官釋字509號真實惡意原則的闡釋   大概可以窺知言論自由的一些限制和保障


「吃到飽肉沒幾塊」 PTT刪文 7挨告:
刑事犯罪  得看有無故意犯罪的意圖   這方面比較抽象  單純表達事實 一件事有數角度觀察
在消費者角度  如果僅止於表達事實  無添加貶抑字眼 就比較難判斷有故意損害他人人格 名譽
在店家  PO的字眼 一般沒有積極性讚美  大概不是黑就是白的判斷就會出來  所以 電家當然會說影響商譽當然生意減少 進而指責消費者有誹謗故意和事實
在實務  一般定位在消費糾紛  若有在網站上PO 消費心得 若涉及明顯的情緒性字眼  可能被起訴的機會就增多

職於有人在網站論壇PO文 管理者刪除其發言  的確涉及刑法上電腦使用犯罪之討論  如同前面的諸位前輩所說
管理者本於管理公約 且管理公約 讓一般人得以窺知 如何為合乎管理公約的發文 ,在登記註冊成為會員 都已經事前同意
管理者之合法作為 ,一般難以論斷有犯罪故意 ,因其刪除發文 係事情取得同意且為管理系基於公共利益之目的 尚難謂無故
刑法359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
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發表於 2014-3-1 06:46:48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draculaxx 於 2014-3-1 06:49 AM 編輯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

本案例應當不會。因為版主刪除或變更的是自己的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不是別人的電腦。

如果自己的言論不願被刪除,那就自己好保留在「自己的電腦」。別人如果取得、刪除或變更你的電腦,那才是有違法。。

自由是有範圍的,不用把言論自由那麼樣的無限上綱。


發表於 2014-3-31 00:29:32 | 顯示全部樓層
告人是因"判決是果""""法院的判決才是決定的>>>>>>
發表於 2014-3-31 11:34:33 | 顯示全部樓層
有報案就能告,但是要有具體事實才會成案列他字案,有被告嫌疑人列偵字案,起不起訴就看檢察官認知

這個案子應該會不起訴,不過就像樓上說的,小心為上,網路上就是有人靠此撈錢,請用關鍵字{鳥人}查一下案例
發表於 2014-3-31 11:41:08 | 顯示全部樓層
台北大安 發表於 2014-2-22 07:51 PM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如果是我遇到這種事
在不起訴確定之後
接下來就是換我告對方誣告

這個案例誣告要成案端看舉證

因為原告所舉例證確有其事,並非偽造事實提告,除非被告能舉證原告明知被告此舉不違反法令仍執意提告(閱覽管理公約同意後加入此討論區)
發表於 2014-4-4 20:12:53 | 顯示全部樓層
告告告"這麼愛告""四月八日我女兒要出庭"挨告了"為何大家這麼愛告"無情的社會"一點人情味都沒有"忍一時風平浪靜"退一步海闊天空"您說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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