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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發言,視為公開-諧音、別字難逃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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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7-11-23 19:20:10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民眾在網路發言應特別小心!網路聊天室為公開場所,不需指名道姓,如果前、後文可看出係針對特定對象,同樣觸犯妨害名譽或誹謗罪嫌。

時下年輕人喜歡透過網路交際,隨意抒發情緒,許多面對面不敢說的話,透過鍵盤都寫得出來,但即使文中未指名道姓,只要前、後文可以連貫看出特定對象,就有妨害名譽之虞。

法界普遍認定網路聊天室也是一種公開場所,進入聊天室的民眾可以共聞共見,在聊天室內發佈的文字會產生散佈的效果,因此文字的使用必須很小心。

還有民眾會故意書寫諧音、別字以為可以逃避刑責,例如「趕羚羊」、「草枝擺」,雖諧音,但若對方感受不佳,且又可連貫出針對特定對象而來,同樣有妨害名譽之虞。

目前檢警偵辦網路上許多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即援交案件,從文字
透露援交訊息,即使使用「元」、「圓」、「緣」等字,一樣遭到起訴。

蔡姓民眾在網上指稱被害人「死老太婆」、「死肥豬」等侮辱性字眼,雖辯稱並未指名道姓,但檢察官觀察前、後文,發現該網站許多人討論的對象就是金典酒店負責人,金典酒店某資深員工出庭供稱,老太婆、肥豬原本就是員工之間私下對負責人及某幹部的稱呼,因此蔡某文中所指就是特定的被害人無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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