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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2-22 03:0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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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hl651029 於 2013-2-22 03:47 AM 編輯
駕駛人酒後駕駛電動輔助自行車、電動自行車,是否符合刑法第185條之3之「動力交通工具」,端視其推動是否以電力或引擎動力等作用而斷。惟如涉及具體個案,應由承辦之檢察官或法官依職權判斷。亦即如駕駛人酒後騎電動輔助自行車或電動自行車而肇事或有不能安全駕駛之具體客觀事實發生,涉及具體個案,得檢具相關事證,送請檢察官偵辦(法務部100年5月31日法檢字第1000014063號函釋)。
如果是完全以電力驅動的車輛 就不是人力或獸力之方式 符合這各涵釋 ,所以要罰(行政罰及刑罰都要罰)
但是如果是所謂的電動輔助腳踏車 則是視個案的具體狀況開罰(會有行政罰 但不一定會有刑罰;民事責任在一般情形都是有的)
有興趣的大大 可以參考這各機關所貼出的解釋
http://www.tcpb.gov.tw/wSite/ct? ... Node=507&mp=pda
老強大 所提及肢障人士的電動車不知也受這個規定?
答案是肯定的 ,也在這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內(因無對肢障人士有特別立法規定這塊),當然也在刑法(3 & 185-3 )的規定範圍內
刑法對於免罰或無罪或減輕規定上關於年齡上 .先天上喑啞人士未滿14歲 不罰(法院會判決無罪;但會適用特別法--少年事件處理法(少年刑事事件.少年保護管束事件))
滿80歲 得減輕處罰(但由法官個案決定給不給減輕處罰)
所謂瘖啞(嗓啞不能出聲。玉篇.部:「瘖,不能言。」如:「瘖啞」。淮南子.泰族:「既瘖且聾,人道不通。」
http://dict.variants.moe.edu.tw/yitib/frb/frb02778.htm) 必須是先天上造成 ,若為後天造成 ,則不在刑法解釋減輕責任的範圍內肢障人士似乎不在(我所知道)法定明文減輕責任或免除刑罰的範圍內 ,得依個案減輕(刑法第 57 &59 & 60條)
騎單車若酒駕是否也要罰呢?
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20條規定,慢車駕駛人因飲酒而不能對所駕慢車為正常之控制時,係不得駕駛慢車,雖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尚無需採強制測試檢定其酒精濃度方得認定之,亦無慢車駕駛人因飲酒不得駕駛慢車之酒精濃度標準規定,惟渠等慢車駕駛人如因飲酒而不能對所駕慢車為正常之控制,而有危險駕駛之情形者,可依其具體事實按處罰條例第73條規定舉發(交通部100年7月7日交路字第1000035896號函釋)。
慢車定義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6 條 慢車種類及名稱如下:
一、自行車:
(一)腳踏自行車。
(二)電動輔助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
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
輪車輛。
(三)電動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
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
車輛。
二、三輪以上慢車:
(一)人力行駛車輛:指三輪客、貨車、手拉(推)貨車等。
(二)獸力行駛車輛:指牛車、馬車等。
參考依據:http://moex.com.tw/pdf/1010527-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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