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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2-27 00:1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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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hl651029 於 2011-12-27 12:15 AM 編輯
這東西 太迷幻啦, 滿有討論的空間,如果,有人把電視上名嘴上的評論,各剪取一段放進自己的出版書,自己完全未有自己意見,他得否享有著作權?
因為著作權(有著作人格權和著作財產權)是採創作主義 ,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 不以登記有無為依據
需要著作有價值嗎?小的看法倒未必,既然都已經採創作主義,理由是這是個人主觀認定精神創作物,難以以客觀標準論定價值,這應該是侵害著作權後所要談的損害賠償問題,因為損害填補原則,有損害才有填補的必要
但著作權法第85條中,有規定,侵害著作人格權,雖非財產上之損害,被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有一些可以合理使用的,以及公共利益使用的例外(第9條)
難懂,所以非得引用不可,還是要取得著作權人同意,著作權亦屬財產權之一,一樣享有民法侵害除去請求權.侵害防止請求權.所以 大家小心未得許可授權前,應該善盡查證責任
小的見識淺,多有不足,發言難免闕漏,請前輩見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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