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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8-16 13:5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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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問一下,檢察官亮證件就跑進來搜索,他有沒有亮法院開的搜索票,如果沒有,這叫檢察官的緊急搜索(原則上應該已經鎖定對象,很有把握抓到證據才會發動,他事後還是要向法院請核開搜索票),這種叫釣魚辦案,意思是把已經有犯罪念頭的人,利用一些辦案手段,把你給找出來,當場予已逮捕並將證據扣押,這種是合法的因為最高法院同意這樣是沒侵害人權(這種辦案原無法律規定,但經最高法院判決中解釋,所得證據可以作為裁判用),跟另外一種叫陷害教唆,把沒有犯罪念頭的人誘騙他為犯罪行為,在去事後把他抓起來,所得證據最高法院說不可以當裁判用,因為是非法取證,小弟最後在說明一下,這種到對岸躲避事情幾年,叫犯罪追訴期,有一各區分時段點,因為民國94年底有修法改過追溯期限,如果在民國94年前做啦這些事,然後到對岸去的話,以灌電腦是侵犯著作權,小弟目前也不熟特別法,對於著作權法中第87.88.89-1條所說故意或過失侵害將他人電腦重置物,可以依情節輕重,命賠償1~100萬,甚至到500萬,請求追溯期限眥義務人知有侵害人事時起2年內請求,或是自權利侵害事實發生起10年內請求,不過有看過實務上判決說,大補帖商侵害他人權利,被求償好幾億,但法院判給一億多判決,刑事法規這部分仍要再查,由其在中北部作生意的人,要在小心一下,因為BSA(我不太清楚忘記較啥米聯盟的)最近又在電視廣告上發現,所以,一切務必小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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