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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萬萬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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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5-7 09:19:43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報稅的季節到了。
沒想到今天在各新聞站閒逛,居然還會看到這篇.......不知道真的還是假的。
http://n.yam.com/chinatimes/life/201105/20110505499163.html

中國時報【沈婉玉/台北報導】

財政部昨日指出,凡民眾上網購買國外軟體,下載國外音樂、遊戲與電子書等「勞務」在新台幣三千元以下者均免稅,這項解釋令,財政部明天正式發布,且回溯於四月一日起生效。

網路無國界。全球有上億人下載「憤怒鳥」(Angry Birds)手機遊戲,如果要晉階,約要花新台幣三十元;用手機下載文件工具軟體,也要花費近五百元,這些好玩又好用的外國軟體,在稅法上屬於勞務,購買的人原本要支付五%營業稅。

財部指出,民眾購買國內企業貨品,已內含五%營業稅,由企業繳納。然而,在國內沒固定營業場所的國外企業、機關、團體等,不會繳納營業稅,購買貨物或勞務的消費者得自行報繳營業稅,基於便民考量逾三千元才要繳稅。
發表於 2011-5-7 10:05:17 | 顯示全部樓層
人家國外也有營業稅吧:sam10
買3千以上(才)需要報稅.........不就一隻牛被剝第二層皮了:sam49
 樓主| 發表於 2011-5-7 10:26:57 | 顯示全部樓層
wason 發表於 2011-5-7 10:05 AM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人家國外也有營業稅吧
買3千以上(才)需要報稅.........不就一隻牛被剝第二層皮了 ...

問題是......

依法,這個稅在交易時,你是交給賣你的人。而賣你的人要去交給國稅局。
這時出現問題了。
1.賣你的人沒收這個稅,所以你要去交這個稅?????那是賣你的人違法呀,因為稅法不許不含睡啊....是不含稅。所以銷售金額也該是含稅價,只是沒標示出來吧。
2.賣你的人有收這個稅,那他交去給他的國家。因為法是看"發生地點"而論的。交易地點在美國等等。。。。所以他去交給他的國家,也沒有錯。

問題是......中華民國政府看到這麼錢來錢去就眼紅要過來分一杯。就搞個"法"(PS...是不是法還是行政命令不知道)就要來搶一筆..................真是官逼民反呀。。。。。。。。。n_073|
發表於 2011-5-7 10:30:58 | 顯示全部樓層
在這個社會上不公平的事本來就是很多,可是這也不是一.二天就造成,怎麼辦咧?
發表於 2011-5-7 10:42:44 | 顯示全部樓層
看人家賺錢"目孔赤"
我國百姓的錢,都在網路上被國外商家賺去了,卻扣不到稅金
回過頭來卻要跟百姓要"税"
總之,就是要先讓國庫有錢,才能編列各項預算,也才能中飽私囊
發表於 2011-5-7 10:49:43 | 顯示全部樓層
自古有云: "官字兩個口", 它們怎麼說都是對的.. XXDD..
即使從屁股放出來的屁亦然..
發表於 2011-5-7 12:09:05 | 顯示全部樓層
逃兵 發表於 2011-5-7 10:26 AM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問題是......

依法,這個稅在交易時,你是交給賣你的人。而賣你的人要去交給國稅局。

粗工就是這個意思阿!
台灣政府是拿啥麼名義向網購消費者賦稅:sam10
也不自我檢討,為何台灣民眾會如此捨近求遠,大費周章,千里迢迢的向外國網商購物?
確實官逼民反...........
這個問題粗工想了很久,所謂的(政府),近年來醜態百出,或許,再過不久的將來會有新的(組織)取代(政府)來領導國家!
發表於 2011-5-7 12:19:31 | 顯示全部樓層
覺得宣示的意義大於實質的抽稅,即使買了三千塊以上的軟體,用網路交易網路下載,國稅局也不好查出來。
發表於 2011-5-7 13:28:13 | 顯示全部樓層
唉唉唉~~~~中華民國是萬萬稅絕對是錯不了

我都是自我安慰自我吹眠....是你自己有賺到錢
人家才有辦法你稅
發表於 2011-5-7 20:49:11 | 顯示全部樓層
話說 營業稅的精神是賣東西才抽稅 民眾是買東西... 啊是要睡什麼 他老木嗎...
發表於 2011-5-8 02:33:23 | 顯示全部樓層
pchappy 發表於 2011-5-7 08:49 PM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話說 營業稅的精神是賣東西才抽稅 民眾是買東西... 啊是要睡什麼 他老木嗎... ...

n_008|
因為台灣牛阿
發表於 2011-5-8 16:19:09 | 顯示全部樓層
wason 發表於 2011-5-8 02:33 AM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因為台灣牛阿

牛也只有一些奶可以抽 抽什麼睡咧 真是頭大= =
發表於 2011-5-9 13:36:58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aecom 於 2011-5-9 01:40 PM 編輯

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二條第一項「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如左:」而其第3款規定:「三、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者,其所銷售勞務之買受人。」第3條第2項:「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
以前沒課,不代表不能課;現在沒錢,能課的都要課!
發表於 2011-5-9 16:15:32 | 顯示全部樓層
騜上英明!
發表於 2011-5-9 16:29:22 | 顯示全部樓層
課稅應該市課賣方.賣方在加在買方身上吧!
竟然課不到國外的稅.還要買方自付稅.這是那門子的道理.
3000才課稅是立出來讓百姓罵的嗎?
如台南一些道路.交通法規規定機車不能行駛快車道.但馬路上只有兩線快車道.那機車不違規的話不是要在空中飛嗎?
分明是立法讓百姓違規的法n_102|
發表於 2011-5-9 22:51:42 | 顯示全部樓層
lrjpc 發表於 2011-5-9 04:15 PM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騜上英明!

哈哈,這些條文是在1999年通過實施的。
 樓主| 發表於 2011-5-9 23:40:39 | 顯示全部樓層
aecom 發表於 2011-5-9 01:36 PM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二條第一項「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如左:」而其第3款規定:「三、外國之事業 ...

查一下還真的有這一條跟外國人有關的東西…

第三十六條(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銷售勞務之營業稅申報)【相關罰則】第一項~§51
  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銷售勞務者,應由勞務買受人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十五日內,就給付額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第一項但書所定稅率,計算營業稅額繳納之;其給付額屬第十一條第一項各業之專屬本業勞務者,應按百分之三計算營業稅額繳納之。但買受人為依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其購進之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者,免予繳納;其為兼營第八條第一項免稅貨物或勞務者,繳納之比例,由財政部定之。
  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代理人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勞務,其代理人應於載運客、貨出境之次期開始十五日內,就銷售額按第十條規定稅率,計算營業稅額,並依第三十五條規定,申報繳納。
  第一項勞務買受人購買之勞務,每筆給付額在財政部公告之限額以下者,免依該項規定繳納營業稅。


所以,每次的交易,一次買一個軟體在美父100元以下是不用繳稅的嘛。。。。。。
PS。台幣升值的結果會讓我們可以買到約 107 元的東西。
 樓主| 發表於 2011-5-9 23:42:00 | 顯示全部樓層
aecom 發表於 2011-5-9 10:51 PM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哈哈,這些條文是在1999年通過實施的。

哈哈,那更是英明。在那時候就能把地雷埋好,現在才去挖出來用。n_136|

純說笑,別介意。
發表於 2011-5-10 00:26:46 | 顯示全部樓層
介意?不會。老實說,這句話是個好梗!
發表於 2011-5-11 07:51:09 | 顯示全部樓層
真的耶,感覺每次沒賺到錢就要繳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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