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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4-22 15:3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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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53
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一千八
百元以上五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前項紅燈右轉行為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53
汽車行駛於道路上,其駕駛人或前座乘客未繫安全帶者,處駕駛人新臺幣
一千五百元罰鍰;其實施及宣導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違反前項規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
元以下罰鍰。
小客車附載幼童未依規定安置於安全椅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
上三千元以下罰鍰;有關其幼童安置方式、宣導辦法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等有關機關定之。
汽車駕駛人對於六歲以下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單獨留置於車內者,處
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罰鍰,並施以四小時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機器腳踏車附載人員或物品未依規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
元以下罰鍰。
機器腳踏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五百
元罰鍰。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1-2 條
第三十一條第三項所稱幼童,係指年齡在四歲且體重在十八公斤以下之兒童
中華民國 94 年 12 月 9 日 修正第3, 5, 7之2, 8至10, 12至16, 18, 20至26, 29, 29之2, 29之3, 30, 31, 32, 33, 35至38, 40, 42至50, 53至55, 57至63, 65至67, 69, 71至74, 76, 78, 80, 82, 83至85之1, 85之3, 90之2, 92條
增訂第31之2, 32之1, 67之1, 90之3條
刪除第28條
在99年/4月 修正第68條
在100/01 修正第35條
補充上述未提到部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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