痞酷網_PIGOO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 [系統偵測到廣告阻擋軟體] !!!

如果您覺得痞酷網對您有些許幫助,或者您認同痞酷網的理想,

那麼希望您將痞酷網設定為白名單.

並請在上論壇的時候,動動您的手指,用行動支持我們.

謝謝!
查看: 4794|回復: 7

小國不負責之新聞評論--台灣豪放女?

[複製鏈接]
發表於 2011-1-12 19:43:02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國二是幾歲?
我是習慣算實歲的,所以是......13歲.
挖咧~13歲就和大學生做愛做的事嘿咻嘿咻喔?
雖然說社會已趨開放,但這也真...........
各位家裡有女初長成的爸爸們或許有時該去看看女兒房間的衣櫥,可不要從裡面跳出不該有的東西才好0.0
.
國二女嘿咻走光衣櫥藏大學男


【記者饒磐安/板橋報導】
戴姓大學生被念國二的女網友帶回住處發生性關係,外出返家的祖母發現孫女全身赤裸,屋內還有陌生男子鞋子,電告女生父親返家展開「地毯式搜索」,發現戴只穿內褲躲衣櫥內,揪出報警。

戴姓學生(20歲)在法院審理時認罪,並與家屬達成和解;板橋地院昨天下午依妨害性自主罪判戴徒刑1年8月、緩刑3年。

據查,某私立大學三年級戴姓學生,去年8月初和認識才1個月的國二女網友,在板橋一處公園廁所內發生性關係;幾天後,女生趁父母和祖母不在家,偷偷帶他回家「嘿咻」。

女生祖母外出返家,發現孫女全身赤裸,屋內還有陌生男鞋,懷疑孫女偷吃「禁果」,於是電告女生父親返家;女生支支吾吾不敢說出實情,她父親在屋內展開「地毯式搜索」,後來發現只穿內褲的戴姓大學生,躲在衣櫥內嚇得全身發抖。



【2011-01-09/聯合報/B1版/新北市基隆‧運動】
發表於 2011-1-12 19:53:39 | 顯示全部樓層
台灣現在法律如何, 我不了解, 因為我沒這方面的經驗啊.. (最好不要有)..

記得以前唸書時, 相關的法律告訴我, 和未滿 14 歲的異性發生關係, 是算準強姦罪的..

如果還適用的話, 這個男性同學就吃不完兜著走了..
 樓主| 發表於 2011-1-12 20:00:07 | 顯示全部樓層
刑法第十六章妨害性自主罪
第 二百二十七 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
          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
          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
          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
          、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一十八歲以下之
          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意思是說滿16歲就安全了....
發表於 2011-1-12 21:57:46 | 顯示全部樓層
刑法第十六章妨害性自主罪
第 二百二十七 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
小國 發表於 2011-1-12 08:00 PM http://bbs.pigoo.com/images/common/back.gif


開個玩笑, 小國大在教人 "偏步" 哦..

我就學時, 和小國大 PO 的有所不同, 只要對方未滿 14 歲, 注意哦, 是 "準強姦罪", 意思是沒得解釋, 就是強姦..

至於那個 16 歲, 我記得以前是 18 歲..
 樓主| 發表於 2011-1-12 22:08:53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小國 於 2011-1-12 10:11 PM 編輯

痾....這可不是在教人犯罪,小朋友不要學= =
其實還有兩條我忘了列:
第 二百四 十 條 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
          同。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
          犯前二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一千元以下罰金。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二百四十一 條 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
          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
          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和誘未滿十六歲
          之男女,以略誘論。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這和上面227條搭配起來的意思是:以16歲為界,你如果和未滿16的"那個那個"無論對方是否自願都會吃官司.
對方超過16歲且自願則無227條之疑慮,可是如果在對方未滿20時對方父母還是有權利告略誘(和誘),那還是完蛋.
所以.....剩下的自己去想.
發表於 2011-1-13 09:16:52 | 顯示全部樓層
很久之前有聽朋友說過,不知道是不是真的…
內容如下:
十四歲以下,不管是不是願意,都算強姦罪。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屬告訴及論,要不要告女方決定。
十八歲以上,就是兩情相稅,沒有什麼關係了,前題是雙方自願下。
為什麼是十八歲為界,朋友是說刑法來說只要到了十八歲就是成人了。
這個到是跟小國大的有點不一樣。不是讀法津的,不懂這些啦!
發表於 2011-1-13 12:46:27 | 顯示全部樓層
痾....這可不是在教人犯罪,小朋友不要學= =
其實還有兩條我忘了列:
第 二百四 十 條 和誘未滿二十歲之 ...
小國 發表於 2011-1-12 10:08 PM http://bbs.pigoo.com/images/common/back.gif


刑法18歲算成年人
民法20歲算成年人
發表於 2011-1-13 14:31:49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bglmlm 於 2011-1-13 03:05 PM 編輯

台灣的法律最初的用意~其實【大部份 在保護受害者】!!  會如此嚴格限制【做性愛那檔事】~
最重要不要有任何機會或萬分之一的機會~使【女方】懷孕~    如果一旦懷孕了并生下小孩~【等小孩長大 與到國中獨立】~14年的辛苦撫養~可不是200與300萬可解決的事!!   有時候兩個人賺的的錢~還不夠【一個小孩子】的奶粉錢  飯錢 衣服鞋子的錢  嬰兒床  一些奶瓶之紫外線消毒的器具與 上中小學的費用+  至少要2~3坪的空間放嬰兒床+ 【小型熱水飲水機for冬天沖泡奶粉用】!! 所以200萬的存款【可能小孩子生下來~不到1年就花掉一半了!!】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關閉

站長小叮嚀上一條 /1 下一條

禁閉室|手機版|連繫我們|痞酷網電子技術論壇

GMT+8, 2024-12-19 02:57 AM , Processed in 0.061138 second(s), 16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Licensed

© 2001-2023 Discuz! Te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