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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個客人 真實的遭遇 如果放在不妥 請吧他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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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1-27 08:38:29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最近不暁得是不是卡到陰  一些奇怪的事都找上門
前兩天一位熟識的客人 打電話來說要請我幫他處理電腦
他是一位單親媽媽 電腦是請他女兒送來 在等待期間我問一下 他媽媽為何沒來
他就給我放了這一段影片給我看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Yhs-n6JcvEY
看完後我的心情 就不是很好  他要修理這2台電腦 也是為了製作這些影片用到
當下維修費我是沒收 並且 送了一組勘用桌機讓他帶回去使用
我在想者 為何會發生這樣殘忍的事
發表於 2013-11-27 09:08:21 | 顯示全部樓層
真恐怖ㄋ!
發表於 2013-11-27 11:50:45 | 顯示全部樓層
還好啦,這不算"奇怪"的事吧

很多指控,但我沒辦法判斷
影片裡面提到的應對方法很好,請各位一定要做!不管男女

1.夜晚不要獨自經過少人的地方,燈光不充足的地方
2.攜帶口哨,警報器,防狼噴霧(但這個可能會被當工具使用)
3.行程計畫跟家人說,定時不定時聯絡也好,安全和電話錢比…,或者是粗本一點用網路聯絡
4.結伴最好
5.看到路邊有人逗留,一人的話,離遠一點,邊注意邊走
複數以上的人時,繞路走,不要有接近自己的機會,即使你自己也是複數人
6.不分國內外,都一樣
發表於 2013-11-27 11:55:16 | 顯示全部樓層
這控訴的範圍很大哦, 內容個人我是覺得值得商榷.

老實說, 只要找到一條可信度高的證據, 再找個國民黨籍立委, 應該會有效一點.
發表於 2013-11-27 12:46:06 | 顯示全部樓層
以現在的媒體特性來說,有興風作浪的機會決不會放過。因為現在記者與其被長官逼葖找新聞題材,不如新聞題材自己跑出來。

至於影片中說,因為事証不足所以記者也不願意報,這就與記者工作的特質違背了。
記者要的是題材,不是是非;他們要的是有的說,而不是有了又不說。

以這影片來說,記者會報整個事情,然後說消息來源都是這位婦人,記者不會有什麼問題的。
就算是該婦人捏造、欺騙,記者只是報故事,出糗的也不是記者。。。。

沒有可信度高的證據,記者也是可以報的。只要不是記者自己弄假、誤報,記者不會有事之外,工作又可輕鬆交差,何樂而不為!!??

記者不報,這我不信。
發表於 2013-11-27 12:48:49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draculaxx 於 2013-11-27 12:56 PM 編輯

如果記者報這件事,不管是警察、醫生、檢查官,那也都是婦人的指控,跟記者無關。

要被告也沒記者的份。

記者報別人的事情自己是不會有事的。有事的記者都是自己弄新聞,像最近的牛奶事件,那就是記者自己弄的。
記者自己弄的,弄成了就英雄,弄錯了就狗熊。

以此影片來說,事情又不是記者弄的,不論對或錯,記者都是沒有責任的。。。。
發表於 2013-11-27 23:47:31 | 顯示全部樓層
好恐怖.........
特別是配樂跟背景
開頭就不敢看了.....

這是事實嗎?
發表於 2013-11-28 16:27:01 | 顯示全部樓層
大陆会员看不到影片。
 樓主| 發表於 2013-11-28 16:32:18 | 顯示全部樓層
打破沙鍋问到底 發表於 2013-11-28 04:27 PM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大陆会员看不到影片。

youtube不能上嗎
發表於 2013-11-28 16:51:27 | 顯示全部樓層
playart 發表於 2013-11-28 04:32 PM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youtube不能上嗎

打不开,你给视频标题,我搜下其他视频网站有无相同内容。
 樓主| 發表於 2013-11-28 16:57:14 | 顯示全部樓層
打破沙鍋问到底 發表於 2013-11-28 04:51 PM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打不开,你给视频标题,我搜下其他视频网站有无相同内容。

你打 小港陳玉芳 搜看看
發表於 2013-11-28 17:02:08 | 顯示全部樓層
如果人民的保母失去功能

訴諸媒體是非必要但是可能會有效的方法

打給蘋果爆料

應該很快有人來追新聞

希望早日將這些人繩之以法
發表於 2013-11-28 17:34:54 | 顯示全部樓層
playart 發表於 2013-11-28 04:57 PM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你打 小港陳玉芳 搜看看

我原本打陳玉芳找不到什麼。

打小港陳玉芳就有找到一些。。。。如果真的不惜一切把事情弄大的話,那這就有可能是真的事了。

 樓主| 發表於 2013-11-28 17:49:47 | 顯示全部樓層
draculaxx 發表於 2013-11-28 05:34 PM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我原本打陳玉芳找不到什麼。

打小港陳玉芳就有找到一些。。。。如果真的不惜一切把事情弄大的話,那這就 ...

這個單親媽媽以前是我的 客戶 電腦都是我幫他修 1年前 他帶者2個小孩跟人同居 小孩目前是2歲
候不知為何跟同居人分手搬去 小港住  沒想到搬去小港住既然把租的房子燒了  電線走火
又賠了不少錢  那天是有電腦的問題來找我 我他媽媽為何沒來 他才放這段影片給我看
我知道的情況是 當天出事跟媽媽在一起2歲的小兒子被社會局帶走強行安置
低收互補助砍對半只剩6000多 3個人生活就只靠這6000多跟親朋好友救濟
修這電腦也是為了 製做影片用 所以 我能幫的不多
也是借這件事提醒大家出門要小心

發表於 2013-11-28 17:50:18 | 顯示全部樓層
playart 發表於 2013-11-28 04:57 PM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你打 小港陳玉芳 搜看看

百度搜不到:http://www.baidu.com/s?wd=%E5%B0 ... 4=47&inputT=922
谷歌搜到但打不开,好像是奸杀案:http://www.google.com.hk/#newwin ... %B3&safe=strict
 樓主| 發表於 2013-11-28 17:51:31 | 顯示全部樓層
打破沙鍋问到底 發表於 2013-11-28 05:50 PM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百度搜不到:http://www.baidu.com/s?wd=%E5%B0%8F%E6%B8%AF%E9%99%B3%E7%8E%89%E8%8A%B3&rsv_bp=0&ch=&t ...

是的沒錯  但是還有一些其他的怪事
發表於 2013-11-29 16:47:57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shl651029 於 2013-11-29 04:54 PM 編輯

這件事情 個人士覺得有很大疑問
因事涉人命(殺人罪)  性侵 公然侮辱 (行為人為公務員,應負行政懲處以及司法審判甚至到司法懲戒). 掩滅刑事犯罪證據  及公務員登載不實.警員違反瀆職罪 (縱犯嫌犯罪 這有些疑問),向檢察官告訴犯罪卻不起訴之瀆職罪(應於追訴而未于追訴)等等諸多犯罪
影片中有提及所為一堆屍體的簽結 檢察官沒有署名(公文書對外發生效力,應以機關為做出名義人,除像判決書要列出合議庭法官名字,像審判庭的裁定書 也會以法院名義發出 ,這是一般人不知道的地方)  
以及在民進黨執政下的高雄發生之兇殺案 ,這裡想不懂 為什會拉入黨派在內  用意為何
,個人覺得除非這體系真的大到可以隻手遮天 ,不然,就是被害人不懂一些基本求助方式(這屬必然現象),
首先 犯罪有其加害行為人 被害者 偵查犯罪的主體(檢察官 警察等等),檢察官可以開偵查庭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得知有犯罪情形德主動偵查, 其中告訴犯罪(被害者或其一定有關係的人(如親屬)有告訴權 在告訴乃論之罪上面為如此) ,
或者一般人皆可以提起告發之犯罪(一般稱所謂公訴罪 ;實則稱非告訴乃論之罪) ,當向檢察或警察系統告訴犯罪 希望國家追訴犯罪之意思時,告訴案件即為成立 (當然有些惡警或惡檢會恫嚇被害人所告訴犯罪為浪費資源 要求撤回),
裡面提及簽結,乃司法檢察系統上一些便宜手段(所稱便宜,乃是程序外一些方便的方法)
,實際上並未終結此案,亦所謂偵查終結 ,因偵查終結應依結果 提起公訴或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 ,
所以 這個案有太多不合常理 , 影片中秀出高雄地檢署所為簽結公文 ,公文中提及告訴人未為具體指責所犯刑責並指出證明方法(刑事訴訟法上所稱證據方法 ,計有人證和物證 ,人證的方法中有被告 證人 鑑定人 ,又物證方法中有所謂的物證(以外觀上).書證(所載實際內容)),
以一般說法來說,就是得說出怎樣的犯罪事實,
假設甲在車站,乙不在現場,甲罵乙王八蛋,乙事後輾轉得知甲罵乙,乙遂提起告訴甲公然侮辱,乙告訴檢察官伊要告甲罵他,檢察官據此做出不起訴處分 ,是否合法
,答案應該是合法 ,因為甲罵乙是在車站,符合法律所定公然這兩字的意思,意思是在大家都可以出入的公眾場合 或是特定的多數人(兩人以上)的場所都可以構上所謂公然 ,但侮辱,以一般人所得理解之意,乃謂足以使人感覺人格尊嚴遭受侵害而感到不舒服或憤怒
,又依刑法第一條 行為之處罰以行為當時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整體解釋應為如此,在車站甲罵乙,乙不在現場,乙不在現場,無從感受人格是否遭受貶抑或侵害 ,雖事後得知,仍非法律所稱行為時,所以不符公然侮辱要件,檢察官做此不起訴處分 合乎法律所定 , 犯罪相關法律有許多要件,必須全符合或符合一定條件以上才能成立,又有些法律上要求須具有一定權限之人才能為法律上主體(年齡  身分 心智狀況),否則不符就會常聽到敗訴駁回(或 舉證之所在  敗訴之所在),
不過這案件 仍得再提出 ,除非 他做出不起訴處分確定,這就難辦,不然還是可以在檢具確實事證 再為提出告訴 ,我想這如果到台南高分檢 應該會很有看頭 ,犯罪人 一拖拉庫
發表於 2013-11-29 17:30:40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duncan 於 2013-11-29 05:31 PM 編輯

看看就好 不必認真

http://disp.cc/b/163-6Rl6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 ... ew/20131107/288171/


http://apk.tw/thread-410392-1-1.html
發表於 2013-11-30 22:32:03 | 顯示全部樓層
duncan 發表於 2013-11-29 05:30 PM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看看就好 不必認真

http://disp.cc/b/163-6Rl6

原來 我入戲啦
不過倒是沒去設想是假的
所以 上拉一課  原來是侮辱公署
不過敢挑上雄檢去PO這影片
看來應該存在某些情節非外人所知
發表於 2013-11-30 23:55:46 | 顯示全部樓層
這影片我後來在學校拉了一推 損友n_090| 我才敢看...............
看了之後我必須說
配樂好陰森
內有很多 誇大其詞
沒有死了人  他媽媽還活著 只是行動不便(大腿遭利刃劃開) 所以這根本不是殺人案 也沒有連環
特別是4:05之後 開始就是一連串的鬼扯


如果可以
應該建議他
影片不要這樣子製作
會讓人看不下去
因該是呈述事實 並且表示無助無奈
而不是罵警察 醫院
你不能罵
你要給別人看到 讓別人去罵                            媒體罵最有用
這個影片被按了60個以上不喜歡一定有原因  
一定要換個製作風格 即使是悲劇........
發表於 2013-12-8 17:20:25 | 顯示全部樓層
坦白說,很難相信!若真有其事,媒體應該會很有興趣。
發表於 2013-12-12 22:23:57 | 顯示全部樓層
哇嗚..真實遭遇...... ,如果小港這樣,那在隔壁的前鎮不就慘了。
所以還是看鄉民分析比較正常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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