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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1-29 16:4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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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shl651029 於 2013-11-29 04:54 PM 編輯
這件事情 個人士覺得有很大疑問
因事涉人命(殺人罪) 性侵 公然侮辱 (行為人為公務員,應負行政懲處以及司法審判甚至到司法懲戒). 掩滅刑事犯罪證據 及公務員登載不實.警員違反瀆職罪 (縱犯嫌犯罪 這有些疑問),向檢察官告訴犯罪卻不起訴之瀆職罪(應於追訴而未于追訴)等等諸多犯罪
影片中有提及所為一堆屍體的簽結 檢察官沒有署名(公文書對外發生效力,應以機關為做出名義人,除像判決書要列出合議庭法官名字,像審判庭的裁定書 也會以法院名義發出 ,這是一般人不知道的地方)
以及在民進黨執政下的高雄發生之兇殺案 ,這裡想不懂 為什會拉入黨派在內 用意為何
,個人覺得除非這體系真的大到可以隻手遮天 ,不然,就是被害人不懂一些基本求助方式(這屬必然現象),
首先 犯罪有其加害行為人 被害者 偵查犯罪的主體(檢察官 警察等等),檢察官可以開偵查庭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得知有犯罪情形德主動偵查, 其中告訴犯罪(被害者或其一定有關係的人(如親屬)有告訴權 在告訴乃論之罪上面為如此) ,
或者一般人皆可以提起告發之犯罪(一般稱所謂公訴罪 ;實則稱非告訴乃論之罪) ,當向檢察或警察系統告訴犯罪 希望國家追訴犯罪之意思時,告訴案件即為成立 (當然有些惡警或惡檢會恫嚇被害人所告訴犯罪為浪費資源 要求撤回),
裡面提及簽結,乃司法檢察系統上一些便宜手段(所稱便宜,乃是程序外一些方便的方法)
,實際上並未終結此案,亦所謂偵查終結 ,因偵查終結應依結果 提起公訴或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 ,
所以 這個案有太多不合常理 , 影片中秀出高雄地檢署所為簽結公文 ,公文中提及告訴人未為具體指責所犯刑責並指出證明方法(刑事訴訟法上所稱證據方法 ,計有人證和物證 ,人證的方法中有被告 證人 鑑定人 ,又物證方法中有所謂的物證(以外觀上).書證(所載實際內容)),
以一般說法來說,就是得說出怎樣的犯罪事實,
假設甲在車站,乙不在現場,甲罵乙王八蛋,乙事後輾轉得知甲罵乙,乙遂提起告訴甲公然侮辱,乙告訴檢察官伊要告甲罵他,檢察官據此做出不起訴處分 ,是否合法
,答案應該是合法 ,因為甲罵乙是在車站,符合法律所定公然這兩字的意思,意思是在大家都可以出入的公眾場合 或是特定的多數人(兩人以上)的場所都可以構上所謂公然 ,但侮辱,以一般人所得理解之意,乃謂足以使人感覺人格尊嚴遭受侵害而感到不舒服或憤怒
,又依刑法第一條 行為之處罰以行為當時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整體解釋應為如此,在車站甲罵乙,乙不在現場,乙不在現場,無從感受人格是否遭受貶抑或侵害 ,雖事後得知,仍非法律所稱行為時,所以不符公然侮辱要件,檢察官做此不起訴處分 合乎法律所定 , 犯罪相關法律有許多要件,必須全符合或符合一定條件以上才能成立,又有些法律上要求須具有一定權限之人才能為法律上主體(年齡 身分 心智狀況),否則不符就會常聽到敗訴駁回(或 舉證之所在 敗訴之所在),
不過這案件 仍得再提出 ,除非 他做出不起訴處分確定,這就難辦,不然還是可以在檢具確實事證 再為提出告訴 ,我想這如果到台南高分檢 應該會很有看頭 ,犯罪人 一拖拉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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