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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jungping

撿手機討2500元報酬! 還嗆:「依法有權不還」

[複製鏈接]
發表於 2018-10-28 10:36:43 | 顯示全部樓層
第 805-1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前條第二項之報酬:
一、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或供公眾往來之交通設備內,由其管理人或受僱人拾得遺失物。
二、拾得人未於七日內通知、報告或交存拾得物,或經查詢仍隱匿其拾得遺失物之事實。
三、有受領權之人為特殊境遇家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依法接受急難救助、災害救助,或有其他急迫情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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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透過協調,以一千元達成協議,但是卻讓陳先生相當不滿,律師解釋,依照民法805條,拾獲者確實可以要求十分之一保管費,但依照805-1條規定,還是有前提。

律師林瓊嘉指出,「所有資料存檔在裡頭,這些他(拾獲者)不還人家,就社會生活觀點,是有急迫性的,所以如果是有急迫性,不能請求報酬、也不能請求留置。」

律師表示,如果是在公共場所或是大眾交通工具內,管理人拾獲,或是中低收入戶,警消等特殊,救助急難身分,或是有急迫情事者,就不能要求保管費或報酬,因此拾獲者要求保管費才要歸還,還是可能涉及侵占。

http://news.pchome.com.tw/societ ... 04003424808002.html
發表於 2018-10-28 20:17:43 | 顯示全部樓層
31樓的內容,j大怎麼看? 假設有法官出來說明,法官會同意此說法嗎?

以這個個案, 律師表示,以805-1第三項,就社會生活觀點,是有急迫性的,「不能請求報酬、也不能請求留置。」
因此拾獲者要求保管費才要歸還,還是可能涉及侵占。


如果上述同意,10%報酬若含保管費,我看失主是不用付錢的,但至少要付點謝金感謝拾獲人。
以案件個人看來,應該是雙方溝通不良。雙方都有理,但雙方都沒替對方著想,情緒化之後,
雙方反而浪費更多時間金錢來解決這件事。

參考資料
http://news.pchome.com.tw/societ ... 04003424808002.html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81024/1450982/  2018/10/24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81027/1455402/  2018/10/27

 樓主| 發表於 2018-10-28 20:40:37 | 顯示全部樓層
單晶片微電腦 發表於 2018-10-28 08:17 PM
31樓的內容,j大怎麼看? 假設有法官出來說明,法官會同意此說法嗎?

以這個個案, 律師表示,以805-1第三 ...

>>律師林瓊嘉指出,「所有資料存檔在裡頭,這些他(拾獲者)不還人家,就社會生活觀點,是有急迫性的,所以如果是有急迫性,不能請求報酬、也不能請求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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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位律師啊,隨隨便便就認定遺失手機是有急迫性的,實在是..............

那麼,以後每個人遺失手機就都說有急迫性好了,一毛錢也不用付!

失主如果真的有急迫性,不要說是2500元,恐怕連5000元也都願意付吧。

你貼的三篇參考資料我都看了,看完後更加覺得拾得者索酬有理。
發表於 2018-10-29 02:32:14 | 顯示全部樓層
請教各位大大,「智慧型手機」有急迫性嗎?拾獲人應從速通知失主、應盡速歸還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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