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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這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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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0-27 14:01:21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本帖最後由 cremaker 於 2011-10-27 02:06 PM 編輯

記得以前我有個實際經驗,算是個不愉快的經驗!

以前還有在上班時,一日騎車在台北八德路及基隆路口 “黎田” 了,腳受了傷,需在家休養幾天。於是請人事幫我辦相關的手續及補助。

於是一些有的沒的就開始和勞保局扯。

我的想法很單純,我是要去上班吔,在這途中我出了事,這些相關輔助很給它正常吧?當然最後據理力爭的結果,勞保局自知理虧,還是補助!

這讓我不得不想到,勞保中還有多少是不合邏輯而大玩其遊戲的?就好像健保很多都是沒得保的?問題是,照經驗法則及常理來說,有多少人搞得清這繁文縟節呢?真的是給它夠了!

p1.jpg

發表於 2011-10-27 14:08:50 | 顯示全部樓層
說到這個我想到我上班時公司要求填一張單子,單子上要畫從我家到公司的路線圖,問清楚之後才知道原來是如果上下班時發生意外,只要在這個路線圖內的就會賠償,我當時就跟承辦人員講,那我豈不是要從台中畫至斗六?中間如果有塞車也不能走其它道路........!
發表於 2011-10-27 17:08:12 | 顯示全部樓層
所以說很不合理,可是沒辦法,要不要補助是勞保局生殺大權,我們小員工只能承受!
發表於 2011-10-27 17:33:45 | 顯示全部樓層
事實上 上班 , 下班 這段時間一直存在有爭議 !!
如果規定了打卡後才算上班 , 或是打卡後就算下班, 這樣都不算職災 , 這樣不是更倒霉 !!
而根據勞保局解釋 , 並不是依照打卡與否認定是否為上班 , 而是你依你執行事項為準 !!
其實這樣的認定應該算很寬裕 , 如果我早上起床要上班  , 結果不小心滑倒
造成手肘骨折 , 這樣不知算不算 ??  

   

發表於 2011-10-27 17:38:13 | 顯示全部樓層
假設狀況.....
下班回家,進了家門,脫鞋子的時候絆倒撞到受傷,
這樣賠不賠啊???
 樓主| 發表於 2011-10-27 17:54:51 | 顯示全部樓層
我查了下資料,在上、下班受傷應視為職災。但我不是這方面的專家,僅提供給大家參考!

相關的 PDF 檔:
職業災害補償權益.pdf (359.78 KB, 下載次數: 273)

p1.png
 樓主| 發表於 2011-10-27 17:56:50 | 顯示全部樓層
呵,Wish 老大的情況可看第2條,但我總是覺得這樣的規定怪怪的 >_<
發表於 2011-10-27 19:14:12 | 顯示全部樓層
總之,台灣的規定是人寫的,解釋的方式也是人講的....

中間要怎麼寫要怎麼解釋空間很大.....白話點,跟你坳的
藉口很多.....
發表於 2011-10-28 03:05:12 | 顯示全部樓層
這東西的解釋 可能真的範圍太過大
但也無須太過於吹毛求疵 ,只是可能萬一發生吹毛求疵狀況 真是會氣人
這各大概感覺一下是說 每天在早上起床後整理完儀容要出門之前 都算是在家的私人行為
因為如果把這範圍擴大,解釋上會變成職災就是員工從變成具有公司員工身分後就一直包含
所以 如果我是官員 我會解釋從你出門之後包含出門前之準備交通工具行為也算入上班前置時間
有些人路途遙遠無法在家中吃完再上班  所以會在路上買早餐,依一般人經驗法則,這會在一般上班路徑上為之,如果那天心血來潮偏離原路徑,這是一般審究人員無法預料,要他們放寬認定,萬一,有人以此作為抗辯理由
豈不變相鼓勵大家都是無規則認定法,規則是可循一般原理或經驗駔為認定,如果無法用一般規則認定,萬不得已應該也要做例外認定,至於已經到公司打卡後 再出去買早餐,更有顛倒因果認定之誤,因為原則上進入公司打卡後就屬於正式上班時間,利用上班時間出去做私人的是吃早餐,這是私人的行為,除非你出公差出去順道吃早餐,這樣解釋就是合理,否則,公司得承受你因私人行為所造成之損失, 大家都說的很對, 台灣法令會因為對某些人對象 而發生解釋的令人不能滿意的結果
發表於 2011-10-28 03:09:04 | 顯示全部樓層
carl0804 發表於 2011-10-27 05:38 PM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假設狀況.....
下班回家,進了家門,脫鞋子的時候絆倒撞到受傷,
這樣賠不賠啊??? ...

這樣 只能自己摸摸頭 自己果牛屎
因為 這樣在認定上也許當你已經進入你家
就是屬於進入自己支配注意的安全環境
不像道路上狀況較為不安全
所以 不賠
發表於 2011-10-28 03:22:40 | 顯示全部樓層
jeanshyen 發表於 2011-10-27 05:33 PM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事實上 上班 , 下班 這段時間一直存在有爭議 !!
如果規定了打卡後才算上班 , 或是打卡後就算下班, 這樣都不 ...

恩  跟jean shyen大討論一下
如果早上起床不用上班,結果不小心滑倒,這樣要算職災嗎?
這中間差異一點是在於要不要上班,但都有同樣的行為---滑倒,因而骨折-結果
再討論一點, 您覺得路上危險的多,還是家裡危險比較多 ,相信 應該是路上 變數多
如果要按照字面上解釋,職業災害就是在職場發生之災害,所以解釋上應該也在上班時間
但科技進步 ,變數多很多,也因此路上發生災害也變多,因此,用法者在解釋上有做放寬解釋適用範圍
勞保局解釋,應該也是做合理的限縮解釋,大家都是成熟個體,所以都有控制自我和接受公司規則約束之認識能力,如果大家都刷拉卡,是否就有認知說這是上班時間,須接受公司約束,如果刷卡完後再出去,那這是公司要求您還是您基於自己的意思所做的私人行為,在私人行為上,有句話說,自己做事自己擔 ,小弟解釋拙劣 ,無法能以清晰觀念解釋  就請大家原諒
發表於 2011-10-28 03:42:52 | 顯示全部樓層
前幾年我車禍腳骨折躺在家裡行動不便,機車強制險可以申請看護費,但是保險公司說申請書要明確書寫需要看護,醫生卻說他沒辦法這樣寫,只能寫我這次手術會行動不便,繞來繞去就是不讓我請款,總之不只勞保麻煩,保險公司也很麻煩,收錢的時候絕對準時,跟他要錢的時候簡直像要他的命.
發表於 2011-10-28 17:48:28 | 顯示全部樓層
很多文字上並沒辦法說清楚講明白 ,  有時候就會有很多的空間 !!
就像你 腳骨折 行動不便 , 去醫院開證明 , 確定是 小腿骨折   !!
拿到公司請假 ,  公司人事竟故意刁難 ,  指著證明說 他只是證明你 骨折 並未註明需長期休養 !!
哇哩咧 ~~ 難到說要寫 腳骨折 無法自由行動 , 需長期休養 !!
所以很多條文 , 如果有心人想做文章 , 就可以找出很多不同的解釋 !!!




發表於 2011-11-2 18:53:36 | 顯示全部樓層
前幾天看到的笑話

有兩位律師走進一家快餐店,點了兩杯飲料,然後從公文包裡掏出自帶的三明治吃起來。店家看見了,走過來對他們說:「在這兒不能吃自己帶的食品。」兩位律師你看看我,我看看你,無奈的聳聳肩膀,然後把自己的三明治遞給了對方~~~不愧是律師!馬上就在言語上找漏洞。


"法律"是給懂得人玩的....那些條文也是,我們反而要做很多功課才能得到應有的權力
 樓主| 發表於 2011-11-2 20:14:17 | 顯示全部樓層
vans724 發表於 2011-11-2 06:53 PM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前幾天看到的笑話

有兩位律師走進一家快餐店,點了兩杯飲料,然後從公文包裡掏出自帶的三明治吃起來。店家 ...

互相吃對方帶的三明治,這個帥哦,我從來沒想過,腦子太直了!

突然想到,不能自帶食物,這在法律上有規定禁止嗎?

發表於 2011-11-2 22:04:09 | 顯示全部樓層
勞保局以前有醫藥支出.現在沒有.錢多多.講話當然大聲n_068|
發表於 2011-11-2 23:41:56 | 顯示全部樓層
這類似問題大家應該學了不少....比方

我絕對沒有A任何一毛錢....結果他A任何

一億元...還好幾個
發表於 2011-11-3 12:58:48 | 顯示全部樓層
a471 發表於 2011-11-2 11:41 PM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這類似問題大家應該學了不少....比方

我絕對沒有A任何一毛錢....結果他A任何

這各問題有趣
大家就字面上 滿會做文章的
不過我換各角度理解 ,數各億元,是不是數各億*10*毛=數十億毛
這樣就等於 罪行重大
答案結果  狡辯  重罰
發表於 2011-11-3 13:05:33 | 顯示全部樓層
cremaker 發表於 2011-11-2 08:14 PM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互相吃對方帶的三明治,這個帥哦,我從來沒想過,腦子太直了!

突然想到,不能自帶食物,這在法律上有規 ...

這樣的規定  我也覺得不合理
不過也覺得界限模糊
這權力的限制是否可以藉由當事人約定同意後為之, 答案 是的
但有些法規有基礎限制,比方說 約定不可以違反法律規定的強行或禁止規定 ,也不可以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也因此,約定沒有讓你喪失太多權益,這種規定基本上仍屬私法自治原則之內所允許
你可以不接受然後離開這家店,如果接受又違反約定的話,我想就是店家請你離開, 頂多大概就是如此 不涉及太多有的沒有的,依小的簡單腦袋 理解程度僅有這樣
發表於 2011-11-3 22:32:50 | 顯示全部樓層
律師古時候稱狀師,上述笑話的例子在周星馳電影"九品芝麻官"
中就有經典的詮釋......玩文字遊戲加幾個標點符號就可以改變原
意.......法就是那幾本,可是能玩的出其中奧妙者沒幾各...
 樓主| 發表於 2011-11-3 22:40:36 | 顯示全部樓層
shl651029 發表於 2011-11-3 01:05 PM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這樣的規定  我也覺得不合理
不過也覺得界限模糊
這權力的限制是否可以藉由當事人約定同意後為之, 答案  ...

以前還待在軟体公司時,星期假日很喜歡和同伴到貓空飲茶。
不過很久沒去了。

那時對這種自帶飲食的情況處理方式,我覺得還滿合理的,就是按人頭收清潔費,畢竟使用了業者的場地,對吧!

不過我們通常都是帶些業者沒在賣的,加上有些人口味較特殊,所以,我認為現在這些狗屁倒灶的業者,該改改思維了!!

XD 突然想到,光坐在那,不點任何東東,應該不會被趕出來吧 ^_^
發表於 2011-11-4 02:04:16 | 顯示全部樓層
a471 發表於 2011-11-3 10:32 PM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律師古時候稱狀師,上述笑話的例子在周星馳電影"九品芝麻官"
中就有經典的詮釋......玩文字遊戲加幾個標點 ...

贊同,原則上,好像是這樣沒錯的,換各逗點位置解釋全然不同
但是可能是專有名詞,以及其後所衍伸的時代進步觀念 複雜許多
ex 權利和權力,他的解釋面向就可能有許多不同
權利,平行關係下所談的,權力,屬上下關係,人的世界裡  到處可以是學問 到處是陷阱
發表於 2011-11-4 02:06:39 | 顯示全部樓層
cremaker 發表於 2011-11-3 10:40 PM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以前還待在軟体公司時,星期假日很喜歡和同伴到貓空飲茶。
不過很久沒去了。

ㄏ,應該不會被趕出來啦
只是他會偶爾來提醒你 ,客人阿,我們的招牌餐很好吃
要不要點一份來嘗鮮
趕你走,他做不到你生意,口碑也砸啦
和氣生財呀
發表於 2011-11-6 22:42:02 | 顯示全部樓層
我工作了約十年~第一二次請職傷只要診斷證明就OK~不同的是!!第一次錢滿多的~~第二次就少了很多很多....
今年8月中我又犁田了!!差點被閻王徵召..在腦殘設計的危橋(新)屏東大橋機車道犁的(差點滾過去快車道...
這次就多了啥地圖跟詳情之類的...感覺好像當兵一樣....二兵申訴有用~一兵後就懶的離你!
發表於 2011-11-10 08:57:03 | 顯示全部樓層
我覺得爭議最大的應該是下班吧,
現在一堆在外工作的年輕人,下了班總不會只買回家路上的便當,
一定會跑到別的地方去買啊,如果出了意外,
那算不算下班的回家路上啊?
所以我都覺得,勞保就當成是自己以後老了的年金吧,
自己另外保險比較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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