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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在發團購的大大們請注意以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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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1-10 00:29:22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http://www.udn.com/2010/11/8/NEWS/FINANCE/FIN10/5959471.shtml
網路揪團購物 主購人需繳稅

【聯合報╱記者蔡育如/台北報導】 2010.11.08 04:18 pm

網路揪團購物愈來愈熱門,成為民眾「省錢大作戰」的最夯管道;但財政部國稅局官員提醒,主購人如果向合購人收取雜費,隔年5月報稅時,這筆所得必須報繳個人綜合所得稅,否則一旦被國稅局查獲,會被補稅加罰鍰。


「湊100包就可以打7折!」這類標語在網路上輕易可見,以國內最大合購平台「ihergo愛合購」為例,每天開團數多達數千團。

愛合購行銷公關林淑惠表示,主購人向合購人每筆收取雜費金額通常是5至10元,用於貼補主購者付出的勞力與費用,例如與賣家聯絡的手機費用、轉帳費用等;「但是並非每個人開團都一定會收取雜費」。

國稅局官員表示,主購收取的雜費,如果是完全拿來支付運費、郵資等必要費用,就不需報繳所得稅;而且合購所發生實際費用,例如主購者聯絡賣家的手機費、載運合購商品的交通費,甚至轉帳給賣家的手續費等所有因合購發生的費用,都可在舉證(檢附相關收據、發票)後全數扣除。

官員還提醒,如果主購人經常揪團合購,形同把揪團合購當成一項工作,就必須向稅捐機關辦理「營業稅籍」登記,繳交營業稅;但營業稅的課稅標準比照「小規模營業人」,每月銷售額超過4萬元時,應由合購發起人自行選擇以住(居)所或是戶籍所在地的各區國稅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辦理營業登記,報繳營業稅。

至於主購收取的雜費要如何報綜所稅?官員指出,依所得稅法規定,在扣除成本、支出後,剩餘的金額將以「其他所得」類別,納入綜合所得合併計稅。

依林淑惠強調,合購的主要目的是用團購的方式來壓低售價,很多主購人開團不是為了賺錢。她認為,即使收雜費的所得需要報稅,應該不會影響多少到銷售額。

經常號召大批網友組團合購的主購林可可說:「我覺得好驚訝,沒想到要申報綜合所得稅!但想一想覺得有收入好像就應該要申報,只是這個區塊比較少注意」。
發表於 2010-11-10 00:34:19 | 顯示全部樓層
這是前幾天的新聞了~~~~
好在我不常辦團購...而且我有稅籍登記...
我是比較沒差~~沒有稅籍登記且沒有報稅的~
就要多加注意了
發表於 2010-11-10 00:58:55 | 顯示全部樓層
回復 2# shunxing


    我是其中一個~~
我家怎麼都沒報過稅??(我爸做不法行業無法報稅?真的,但我媽也不用耶......)
發表於 2010-11-10 07:56:07 | 顯示全部樓層
不用單心啦~
官嘛!兩個口~叫叫就算了!別當真~
發表於 2010-11-10 08:04:45 | 顯示全部樓層
打一隻老虎勝過打千萬隻蒼蠅啦!
發表於 2010-11-15 15:33:05 | 顯示全部樓層
這種東西要查…應該很難吧…
要查也是先從欠稅大戶查起吧…
有時政府說的話…聽聽就好了
發表於 2010-11-15 15:44:02 | 顯示全部樓層
還真是"中華民國萬萬税"
發表於 2010-11-15 15:49:13 | 顯示全部樓層
唉, 而且很多稅都是莫名其妙的, 而且重覆, 好像保護費.. XD

不過, 說真的, 關於稅這種不樂捐, 還是低調些, 被國稅局盯上了, 真的是給它很惡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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