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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度酒駕被罰9萬吊照 因這理由法官判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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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9-2-28 17:28:27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2度酒駕被罰9萬吊照 因這理由法官判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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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可能會認為這又是一位恐龍法官吧。

不過,我倒是覺得這位法官的判決合理。
發表於 2019-2-28 17:38:58 | 顯示全部樓層
酒駕是事實, 這才是重點!
 樓主| 發表於 2019-2-28 17:43:50 | 顯示全部樓層
本文章最後由 jungping 於 2019-2-28 06:03 PM 編輯
cremaker 發表於 2019-2-28 05:38 PM
酒駕是事實, 這才是重點!


法官認為的重點是:得知其酒駕的方式不合法,所以衍生出來的裁罰也就不合法。

觀念類似於「毒果樹理論」。

毒樹果實理論
發表於 2019-2-28 18:05:55 | 顯示全部樓層
jungping 發表於 2019-2-28 05:43 PM
法官認為的重點是:得知其酒駕的方式不合法,所以衍生出來的裁罰也就不合法。

觀念類似於「毒果樹理論」 ...

對哦,台灣是講法治、講程序的地方!
發表於 2019-2-28 18:35:21 | 顯示全部樓層
等 法官大人或 家人朋友, 被酒駕旳撞傷或死 !

他應該就不會做出這樣子的判決了~

以他的說法 ~ 家中被搜到槍枝爆裂物 !

那也不能定罪 ~

因為你能確定 那些 東西 是我擁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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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9-2-28 18:35:43 | 顯示全部樓層
本文章最後由 單晶片微電腦 於 2019-2-28 06:38 PM 編輯

他喝酒就不應該開車了,還有理由。
這種是慣犯,很快就會有第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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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9-2-28 18:41:25 | 顯示全部樓層
單晶片微電腦 發表於 2019-2-28 06:35 PM
他喝酒就不應該開車了,還有理由。
這種是慣犯,很快就會有第三次。

對, 這才是對的, 別搞混了!
 樓主| 發表於 2019-2-28 20:42:30 | 顯示全部樓層
如果可以接受警察無故對你進行酒測,應該也會接受警察無故進入你家進行搜索。
發表於 2019-2-28 21:13:36 | 顯示全部樓層
這是常識, 搜索票, OK??
 樓主| 發表於 2019-2-28 21:22:30 | 顯示全部樓層
cremaker 發表於 2019-2-28 09:13 PM
這是常識, 搜索票, OK??

那位法官的意思也是這樣啊,要搜索,得先有搜索票,要酒測,也得先有正當原因啊。簡單講,就是不得無故酒測。
發表於 2019-2-28 21:24:29 | 顯示全部樓層
算你對, OK!
發表於 2019-2-28 21:44:32 | 顯示全部樓層
程序正義是個很常出現的討論
如竊聽、密錄和逼供,這些在法庭上都是不能當證據的

我覺得這個篇報導不對,感覺怪怪的,所以再去找更完整的內容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 ... n-catebreaknews_ch2

關鍵仍在"需要酒測程序合法"
這個程序反而是訂出來綁手綁腳的,所以這個程序不合理,法官被說服了
1.沒有放酒測告示
2.無差別攔停稽查酒測程序

不知道何年何月才可以看到有程序補正或是甚至是修法的動作
行為人很明顯的違法,但卻因程序不正確而免罰
我覺得應該是補正程序且照罰,或兩邊都罰才對,警察那邊就再加一份報告(反正都寫不完了),行為人就照酒駕罰
而不是讓他就這樣逃過犯罪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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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9-2-28 21:46:23 | 顯示全部樓層
初犯剁左手掌、再犯剁右腳掌,重犯剁右手掌、左腳掌.....我最有人權了..
發表於 2019-2-28 22:00:44 | 顯示全部樓層
jungping 發表於 2019-2-28 09:22 PM
那位法官的意思也是這樣啊,要搜索,得先有搜索票,要酒測,也得先有正當原因啊。簡單講,就是不得無故酒 ...

政府一直在宣導「酒後不開車,開車不喝酒」,酒駕撞死人的新聞更是讓人氣憤。
酒後開車,已經是錯在先了,還有理由說警察違法?

無差別攔停稽查,是起預防作用,警察有權這樣做,如果等到「確實已發生危害」再來酒測,恐怕罪會更大條。
發表於 2019-3-1 00:36:35 | 顯示全部樓層
再怎麼看這就是 2 碼的事 ~

酒駕是事實 ~

就算警察不按程序 , 頂多是 記個警告 或 再教育  !

跟 酒駕 有何相干 ~

如果這樣子都能成立 , 那台灣就是犯罪天堂 !

要這麼說 警察 要捉毒販 , 要事先通知 ~

如果没通知 , 捉到人 , 是不算數 !
發表於 2019-3-1 01:00:10 | 顯示全部樓層
本文章最後由 楊大俠 於 2019-3-1 01:05 AM 編輯

台灣就是理盲,於情於理,理由說的通就可以,
人的本性就是這樣,出事先找理由、先怪別人

相似案例也有
有一則新聞是超速被拍,申訴人就說前面沒有警示牌說有前面有測速,這也類似不符合程序
還有一則是說牌子放太低沒看到,後來記者去問其他警察局還真有規定,要高於xx公尺

問題是?超速是事實,而且自己也知道超速,法律真是矛盾
發表於 2019-3-1 01:51:27 | 顯示全部樓層
本文章最後由 upchome 於 2019-3-1 01:53 AM 編輯
楊大俠 發表於 2019-3-1 01:00 AM
台灣就是理盲,於情於理,理由說的通就可以,
人的本性就是這樣,出事先找理由、先怪別人


法律沒有矛盾,因為這些交通規定的設立,法理上主要是為了預防(警告),而不是為了處罰,所以要符合程序。
至於將來如果立特別法又另當別論。
發表於 2019-3-1 09:07:29 | 顯示全部樓層
windata 發表於 2019-2-28 09:44 PM
程序正義是個很常出現的討論
如竊聽、密錄和逼供,這些在法庭上都是不能當證據的

這是立法怠惰的產物... ...
鞭刑或者用所得的百分比罰款比較有效,但沒人敢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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