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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客自殺…4人判賠房東5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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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12-31 19:44:29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房客自殺…4人判賠房東500萬

不知道如果是經過大房東同意後轉租的話,法官的判決會是如何呢?
發表於 2018-12-31 20:50:57 | 顯示全部樓層
法官認為自殺身亡不算凶宅,不信有鬼神,所以判無罪不用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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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9-1-1 05:12:56 | 顯示全部樓層
單晶片微電腦 發表於 2018-12-31 08:50 PM
法官認為自殺身亡不算凶宅,不信有鬼神,所以判無罪不用賠償。

我看不大懂你的意思。

你是認為「如果是經過大房東同意後轉租的話,法官會認為自殺身亡不算凶宅,不信有鬼神,所以會判無罪不用賠償。」嗎?

為什麼?

因為,按照這位法官現在的判決結果來看的話,這位法官的觀念跟你所認為的他的觀念,洽恰相反呀。這位法官等於將大房東的說法照單全收哩。等於完全認同大房東的觀念啊。
發表於 2019-1-1 06:34:53 | 顯示全部樓層
本文章最後由 draculaxx 於 2019-1-1 06:36 AM 編輯
jungping 發表於 2019-1-1 05:12 AM
我看不大懂你的意思。

你是認為「如果是經過大房東同意後轉租的話,法官會認為自殺身亡不算凶宅,不信有 ...


[自己造業自己擔].....

[大房東同意後轉租]的話,二房東沒有責任.

但沒有經[大房東同意後轉租],這原本在契約裡有不得轉租的話,這樣就有違約行為.

違約當然要承擔責任.

至於她的丈夫跟子女,只要抛棄繼承權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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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9-1-1 06:59:18 | 顯示全部樓層
小弟先聲明,不對這案件表示該如何判才是正確,以法院的判法,要讓雙方心服口服即可。

出這種事種,房東也要付一半責任。由文章看來,房東把整棟大樓出租當出租公,房租為主要收入來源。

(1)假設房子賣了,房東總計損失512萬,因為要付一半的責任(房東平常也未盡責任巡視房子,
    造成房客有轉租現象,這種現象很常見,房東不可能不知道),所以判賠256萬即可。

(2)不賣的話,就有點麻煩了,基本上其他房客嚇到退租這種情況一定會有,所以賠12萬合理。
    但房子市價減損約5百萬元,這要等房東把房子賣掉後(告之購買人有人自殺後的價格損失),
    房東再來向周男和女子的繼承人加減求償。

(3)房子沒賣,但房東向法院提求償500萬,不合理。

補充內容 (2019-1-1 04:29 PM):
文章是j大1樓貼的雅虎報導(連結失效),並非13樓的中時報導。
 樓主| 發表於 2019-1-1 07:17:23 | 顯示全部樓層
本文章最後由 jungping 於 2019-1-1 07:24 AM 編輯

我對這個官司感到興趣,是因為我認為無論法官怎麼判決,都會造成爭議。

為什麼呢?

因為其中牽扯到宗教信仰的問題。無論法官信或不信,然後據此信念作出判決,必定都會激起不信或信的民眾的抗議聲浪。

然後,吵到最後,就是究竟該不該信呢?但是,這是一個永遠也不會有答案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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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9-1-1 08:04:17 | 顯示全部樓層
這就是房東出租房間的風險。不是永遠都遇到「好房東」跟「好房客」的。
發表於 2019-1-1 09:58:32 | 顯示全部樓層
這類時事大家就歸類飯茶餘後話題閒聊,千萬不要一言不和傷和氣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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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9-1-1 10:54:15 | 顯示全部樓層
wish 發表於 2019-1-1 09:58 AM
這類時事大家就歸類飯後話題閒聊,千萬不要一言不和傷和氣就好。

沒傷和氣啊,大家講看法,很心平氣和的。
發表於 2019-1-1 12:58:13 來自手機 | 顯示全部樓層
單晶片微電腦 發表於 2019-1-1 06:59 AM
小弟先聲明,不對這案件表示該如何判才是正確,以法院的判法,要讓雙方心服口服即可。

出這種事種,房東也 ...

"(1)假設房子賣了,房東總計損失512萬,因為要付一半的責任(房東平常也未盡責任巡視房子,
    造成房客有轉租現象,這種現象很常見,房東不可能不知道),所以判賠256萬即可。"

房東要怎麼盡責巡房子,防止房客於所租房子/房間內轉租他人(自殺)?
如果房客蓄意欺騙,說是朋友來訪?
要用監視器24小時監視出入房客?
除非是房東也住一起,永遠看著你,他的房客...
這樣沒有人願意住,只有學校宿舍會這樣搞...

便利店的定型化契約書有限定如何使用,不得轉租的部分。房東與房客約定好後簽約,如果不可轉租,便不得轉租。如果房客違約使用,為何歸責於房東?
發表於 2019-1-1 13:48:24 | 顯示全部樓層
本文章最後由 單晶片微電腦 於 2019-1-1 01:49 PM 編輯
GCVincent 發表於 2019-1-1 12:58 PM
"(1)假設房子賣了,房東總計損失512萬,因為要付一半的責任(房東平常也未盡責任巡視房子,
    造成房客 ...


房東至少每個月去收房租時,可以進去看一下,確定承租人是否有屢行契約(例如不可轉租、不可搞性愛毒趴等等)。
私下轉租的現象很常見,所以房東一定要定期去看,公共安全事項也要定期檢查,不能全部放任不管。
房東的權益一定要自身去維護,或請代理人定期去檢查一下。契約只是一張紙,無法做到全面性保障。
寧靜不要這512萬,也不要有人在他的豪宅自殺。
發表於 2019-1-1 14:07:41 來自手機 | 顯示全部樓層
單晶片微電腦 發表於 2019-1-1 01:48 PM
房東至少每個月去收房租時,可以進去看一下,確定承租人是否有屢行契約(例如不可轉租、不可搞性愛毒趴等 ...

有一種叫做銀行轉帳的繳租方式。應該很多年前就有了...

還有,房客大多不會同意房東或者其他第三人進入房間檢查...你可以上網查查定型化契約內容契約裡需不需要註明不可搞毒趴這些事項。

不論何種理由,房東要進入自己已經出租給房客的空間,必須經房客同意,否則房客可以告房東(除非你看到失火淹水地震天災,或者鄰居抱怨有不知名臭味,那房客大概死了,就不用擔心被告...)。另一個不需房客同意的方式,是去法院提告,取得法院勝訴判決(還有強制執行),同意以後才能由法院派人,會同警方一起進去趕房客。(都是房東要出錢,強制執行基本上拿不到錢。)

簡易判決大概從遞狀到決行,大概10個月以上時間。
發表於 2019-1-1 15:50:41 | 顯示全部樓層
本文章最後由 單晶片微電腦 於 2019-1-1 03:58 PM 編輯


自殺或意外?新竹一名周姓男子去年將租屋處套房借給罹患憂鬱症的夏姓友人,夏女因遭嘔吐物噎到窒息死亡,房東認為夏女在租屋處自殺,導致房子變凶宅,憤而向周男及夏女繼承人黃男求償,法官判周男及黃男應連帶賠償511萬元。

判決書指出,周男在2016年向房東承租套房,房東指控,周男去年8月將套房借給夏姓女子使用,而夏女在房內故意吞食過量藥物,導致其嘔吐昏迷後窒息死亡,房東認為,周男明知夏女患有憂鬱症,亦有服用憂鬱症藥物,先前已多次輕生未果,卻放任夏女單獨一人長時間待在系套房內,夏女自殺害侵害房屋交易價值,提告要求周及夏女繼承人連帶賠償損失511 萬9,886 元。

周男反駁,縱使他借房給夏女住,也不違反租賃契約,再者,夏女在套房內是因嘔吐物噎到窒息死亡,屬於意外死亡,既非兇殺或自殺所致,並沒有因此讓租屋處變成凶宅,他無任何故意或過失可言。

夏女繼承人黃男也堅稱,夏女死因純屬意外,案發當天她有喝酒,可能因酒後嘔吐而遭嘔吐物噎到窒息死亡,並非自殺。黃男認為,房東的房子違法改建過,應無2千多萬的價值。

夏女遺體經由法醫解剖,確認她服食過量鎮靜安眠藥及抗憂鬱症藥物,引起昏迷及嘔吐身亡,認定夏女死因為自殺。新竹地院法官認為,夏女吞藥身亡,導致房東的房子變成凶宅,有違善良風俗,判黃男應在繼承範圍內賠償房東,另外周男也得負損害賠償責任,2人連帶賠償511萬元。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81230001032-260402

發表於 2019-1-1 16:15:28 | 顯示全部樓層
本文章最後由 單晶片微電腦 於 2019-1-1 05:14 PM 編輯

如果當初房東同意轉租、出借或以其他方式供他人使用,法院的判決應該還是一樣的。
重點不在同意或不同意轉租、出借這部分。由13樓的報導,裏面的人都要負一些責任。
房東早知情,但無任何處理方式,放任事情發生。周男要負最大責任。

補充內容 (2019-1-1 05:19 PM):
從很多新聞看來,罹患憂鬱症,身邊沒人照顧陪伴的話,最後都以死解脫。
發表於 2019-1-1 17:08:08 | 顯示全部樓層
本文章最後由 單晶片微電腦 於 2019-1-1 05:23 PM 編輯
GCVincent 發表於 2019-1-1 02:07 PM
有一種叫做銀行轉帳的繳租方式。應該很多年前就有了...

還有,房客大多不會同意房東或者其他第三人進入房 ...


這跟轉帳繳租沒關系。房東如果不定期去檢查房子一下,怎麼屢行及保障他在定型化契約內容裏面所扮演的角色。
勤勞一點的房東比較不會出問題。

如果房東只負責收房租,對出租屋完全不管理、管理不善,或是碰到壞房客,出事的機率相當大,嚴重時還會上新聞,
負法律的責任。



發表於 2019-1-1 19:16:39 來自手機 | 顯示全部樓層
你的說法跟精英哥們提倡的向上管理很像,說的比唱的還好聽。
發表於 2019-1-2 03:37:04 | 顯示全部樓層
本文章最後由 單晶片微電腦 於 2019-1-2 03:45 AM 編輯
GCVincent 發表於 2019-1-1 07:16 PM
你的說法跟精英哥們提倡的向上管理很像,說的比唱的還好聽。



<你是不是也覺得,這個老闆不用負責任也不用賠償?>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70617/1142230/

關於謝依涵殺害兩夫妻的案件,刑事判決已經確定。而被害人家屬對於呂炳宏等人提出民事賠償訴訟,最高法院也判決確定,呂炳宏等人必須賠償被害人家屬368萬。最高法院的意思是,謝依涵當時在咖啡店裡下藥迷昏兩名被害人,還把他們扶出店外,最後在其他地方殺害。謝依涵在咖啡店工作,是咖啡店的員工,當員工利用工作的機會犯法,因為老闆有監督義務,所以就得要連帶負責賠償。

這種所謂「員工犯錯,老闆賠償」的情況,最常見的是車禍。例如員工負責送貨,如果在送貨途中撞倒任何人,而且有過失,老闆就必須與員工一起負連帶賠償責任。這項民法的立法原因,除了認為員工替老闆賺錢,所以員工闖禍,老闆本來就應該負責外,還有保護弱勢的被害人在內,因為員工在經濟上或許無法負擔高額賠償,由較有經濟能力的公司來負責,被害人比較有保障可以取得賠償金額。



<這個案例,房東也不用負刑事責任嗎?>

https://www.chaohsin.com/lists_01.php?id=1452
◆前提事實:
甲和乙當初簽約時,乙只說做美容,後來甲才知道乙是做色情按摩業,甲也會構成犯罪嗎?可否因此解除租賃契約?
◆案件見解:
業者乙構成刑法第231條的圖利使人性交猥褻罪,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而引誘〈亦即拉客〉、容留〈亦即提供場所〉、媒介〈亦即居間介紹〉以營利者,依法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以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

房東的部分,因為建築法第77條明定:「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違反者,行政機關得依同法第91條處以6萬~30元的罰緩。另外,若房屋出租有供營業使用時,建築法第91條第2項規定建物所有權人、使用人違反第77條第1項有關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規定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因此房東在出租房屋時,有義務瞭解營業的性質,若發現有改建而違反建築法規等非法營業情形時,房東應燼速依法律途徑終止租約。



發表於 2019-1-2 04:21:27 | 顯示全部樓層
GCVincent 發表於 2019-1-1 07:16 PM
你的說法跟精英哥們提倡的向上管理很像,說的比唱的還好聽。


<這個案件房東是否有責任,在於是否有事先告之,依13樓報導,房東知情這個女子,且有提醒周男要注意防範。女子已經住了一段時間,若房東平時未盡監督、管理義務,這件事恐難逃法律責任。你講的都是無關的東西,並且逃避房客與房東的責任。>


如果房屋出租方已經履行了前述的告知提醒、安全保障、監督管理等義務後,在租賃房屋內發生如下情形的意外時則應由承租方自行承擔責任:

① 承租人因自身過錯導致意外發生。◆ 如:用電用火不當引起火災等意外發生。
② 承租人因自身身體原因導致意外發生。◆ 如:突發疾病導致死亡
③ 承租人故意導致意外發生。◆ 如:自殺

原文網址:https://read01.com/3GjJG7Q.html

發表於 2019-1-2 04:40:13 | 顯示全部樓層
本文章最後由 單晶片微電腦 於 2019-1-2 04:42 AM 編輯
GCVincent 發表於 2019-1-1 07:16 PM
你的說法跟精英哥們提倡的向上管理很像,說的比唱的還好聽。


<這個母親要負責嗎?也不用負責?>

https://news.tvbs.com.tw/local/320811

新竹新豐鄉,一名才14個月大的女嬰,因為脖子上的平安符,卡到床欄杆的縫隙,當場被紅線勒住脖子,造成窒息,送醫急救2個月後仍然不治,而女童的母親,也因為過失致死罪,被警方移送法辦。
發表於 2019-1-2 05:01:25 來自手機 | 顯示全部樓層
單晶片微電腦 發表於 2019-1-2 04:21 AM
如果房屋出租方已經履行了前述的告知提醒、安全保障、監督管理等義務後,在租賃房屋內發生如下情形的 ...

https://www.ey.gov.tw/Page/AABD2F12D8A6D561/17ecdfce-b775-41c3-b2cd-fc7addd2279a

"第七條 使用房屋之限制

本房屋係供住宅使用。非經出租人同意,不得變更用途。

承租人同意遵守住戶規約,不得違法使用,或存放有爆炸性或易燃性物品,影響公共安全。

出租人□同意□不同意將本房屋之全部或一部分轉租、出借或 以其他方式供他人使用,或將租賃權轉讓於他人。

前項出租人同意轉租者,承租人應提示出租人同意轉租之證明文件。"

你有沒有看過租屋契約?!
發表於 2019-1-2 10:28:36 | 顯示全部樓層
本文章最後由 單晶片微電腦 於 2019-1-2 10:46 AM 編輯


定型化契約我看過2份,雙方都有責任去履行契約內容。

我相信你是好房東,十分信賴房客及房客會履行契約內容,一個好房客對房東來說是助力,
不僅不用定期巡視房子,也能提供更多的隱私權給房客。

但碰到壞房客不遵守契約內容,房東又對房子及房客採放任不管,出事情法官會針對雙方的責任與義務去判刑。

你再把這個新聞多看幾次,針對雙方的說法,看是那邊出問題?
發表於 2019-1-2 11:32:43 來自手機 | 顯示全部樓層
單晶片微電腦 發表於 2019-1-2 10:28 AM
定型化契約我看過2份,雙方都有責任去履行契約內容。

我相信你是好房東,十分信賴房客及房客會履行契約 ...

你再多看看別家的新聞報導

"律師 黃柏承:「於是乎她就變成故意,故意悖於善良風俗加損害於他人者,所以應該付出她的賠償責任,自殺的人的繼承人,要連帶負擔賠償責任,承租人因為他是同意這個自殺的人使用的,所以他也需要一併負擔責任。」

圖/TVBS

這起案件,判決理由之一,套房裡留有夏姓女子的遺書,證實她的輕生影響房價,因此需要賠償損失,全案還可以上訴。"

https://news.tvbs.com.tw/local/1057275

最早應該是蘋果的
https://tw.news.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81230/1491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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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9-1-2 11:47:20 來自手機 | 顯示全部樓層
本文章最後由 GCVincent 於 2019-1-2 11:59 AM 編輯

你要用什麼理由一天到晚或者經常巡視已經出租的房間/房子。

一般守法的房東只能在屋外看一看,頂多能看到窗戶水表電表。

一般自殺的人你都能看出來?光靠關心就能避免?日巡夜巡要不要排查哨?!
年年都有學生自殺,家人朋友天天/經常見面都不能預防了。

以前聽說的老房東常會自己開門進去看自己的房子,被發現才說要關心水電
有沒有關。實際上也就是你說的巡視。小時候租人家的房子,有的房東就自
己開門進屋,不爽就搬家吧!

近年因為這樣被告的房東也有...因為是違反法律的。


這條新聞,實際上大概跟這篇舊文差不多,房東大概拿不到賠償

呂秋遠:房客自殺 房東能否求償?
建立時間:2014/11/11 08:18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41111/504006/
發表於 2019-1-2 12:25:57 | 顯示全部樓層
本文章最後由 單晶片微電腦 於 2019-1-2 12:42 PM 編輯
GCVincent 發表於 2019-1-2 11:32 AM
你再多看看別家的新聞報導

"律師 黃柏承:「於是乎她就變成故意,故意悖於善良風俗加損害於他人者,所以 ...



李男在2016年11月租給周男,女子在2017年8月7日自殺。女子8月進住。
如果女子住進來的時間,超過一個月或半年以上,房東完全沒發現,房東也要負責。
看樣子,房東來不及發現,進住沒幾天就自殺,房東可以免責。

------------------------------------------------------------------------------------------------------------------------------------
檢警調查,周男自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10月30日止,向李男以每月7千元的租金承租6樓的一間套房。
但李男並未獲得周男同意,私下將套房轉介給夏女使用。不料夏女在去年8月7日,在套房內吞食藥物過量,
導致呼吸道阻塞窒息而死,檢警判定夏女死因是自殺。

https://news.tvbs.com.tw/local/1056976


判決書指出,周男2016年11月起以每月7千元價格向房東租房,去年8月未經房東同意下,將套房借給夏女使用,
夏女卻因吞食過量藥物嘔吐昏迷,最後因呼吸道阻塞窒息身亡。

https://www.setn.com/News.aspx?NewsID=477989

補充內容 (2019-1-2 03:15 PM):
但李男並未獲得周男同意-->記者筆誤,應該是周男並未獲得李男同意
發表於 2019-1-2 14:09:20 來自手機 | 顯示全部樓層
單晶片微電腦 發表於 2019-1-2 12:25 PM
李男在2016年11月租給周男,女子在2017年8月7日自殺。女子8月進住。
如果女子住進來的時間,超過一個月 ...

現在實際狀況不是房東免責,金錢損失最大的是他。
基本上當他勝訴之後頂多拿到一張紙,就算再強制執行(再繳一次錢)什麼也拿不到...
發表於 2019-1-2 15:01:50 | 顯示全部樓層
GCVincent 發表於 2019-1-2 11:47 AM
你要用什麼理由一天到晚或者經常巡視已經出租的房間/房子。

一般守法的房東只能在屋外看一看,頂多能看到窗 ...

房東住同棟大樓的話,通常會住在一樓,每天可以看見房客出入。

住不同樓,或是住別處,一樓出入處、各樓的公共空間,可以裝個網路遠端監視器,每天錄影監控,
這不算侵犯房客隱私,這算保全系統。房東2天查看一次錄影畫面即可。
不過這筆錢(幾萬塊跑不掉),很多房東會省下不花。

房東進入房間時可先敲門,這是禮貌,房客同意之後再進入。
發表於 2019-1-2 15:26:13 | 顯示全部樓層
GCVincent 發表於 2019-1-2 02:09 PM
現在實際狀況不是房東免責,金錢損失最大的是他。
基本上當他勝訴之後頂多拿到一張紙,就算再強制執行(再繳 ...

這案子還有很多疑點。
發表於 2019-1-2 18:29:30 | 顯示全部樓層
米覺得依照目前的法令與法官的判例,很難兩全其美,這是房東與房客間的事情,鬧上法庭後就只能說以法令來處理,法令的模糊地帶就看法官怎麼處理了,不過說到這個,其實米一直對哪些酒駕的人很反感,酒駕撞死人之後呢?活的人才有權利,被撞死的人沒有權利,可悲的呆灣,上次T牌神車在基隆路肇事的現場,米有路過那裡,酒駕的人造成的傷害,難道就只是關幾年後就假釋嗎?這就是呆灣的司法嗎?難道別人的小孩死不完,就是呆灣法官目前的作法嗎?感嘆呀!!:sam49
發表於 2019-1-5 13:04:57 | 顯示全部樓層
GCVincent 發表於 2019-1-2 02:09 PM
現在實際狀況不是房東免責,金錢損失最大的是他。
基本上當他勝訴之後頂多拿到一張紙,就算再強制執行(再繳 ...

有看過透天厝被一群靈體佔用的,當時是出租給小診所當病房,就是老人家往生後才請家屬帶回的這種。
屋主已經換過很多任了,都是沒住幾天鐵門拉下就不住了,久久才回來看一次。
當然屋主只要換過一次房價就會再便宜一次。

這新聞的屋主也要不用太著急求償,屋子可住也可租,只是夏女的房間一定會租不出去,要封起來。
發表於 2019-1-5 18:29:35 來自手機 | 顯示全部樓層
實際上的凶宅大概像這樣(原屋主不再持有,輾轉幾手投資客又加價賣)。https://www.ptt.cc/bbs/marvel/search?q=%E5%8F%B0%E5%8D%97%E5%85%87%E5%AE%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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