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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BBC都關注的優酪乳小偷抓到了 室友還原真相打臉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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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12-10 05:32:55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本文章最後由 jungping 於 2018-12-10 05:37 AM 編輯

連BBC都關注的優酪乳小偷抓到了 室友還原真相打臉被告

Taiwan students DNA-tested in yoghurt thief whodunn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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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比較好奇的是:警方辦案一向都這麼積極嗎?如果不是,為何獨厚這位女大生呢?
發表於 2018-12-10 08:44:33 | 顯示全部樓層
只要上新聞 小案都會直接升級成大案來辦…><…
發表於 2018-12-10 08:44:47 | 顯示全部樓層
不是獨厚女大生.

偷竊一事,牽涉金額有大有小,但是整體來說都是竊盜.

之所以不會被吃案,讓人產生獨厚的錯覺.
大概是因為,這案件就很好處理啊,犯人群已經鎖定在特定人
證物都準備好了,警方要做的只是把證物丟去驗DNA
完全沒有找不到人,破不了案的問題哪.
發表於 2018-12-10 10:46:15 | 顯示全部樓層
不管大案小案都是案,破案成本可以轉嫁給犯嫌.....而不是以案小而不為(辦)

她的同學恐怕沒想到她會因此而報案,而且被受理之後辦出結果....

倘若~~犯嫌當時在警方那坦承,說不定警察還真的就大事化小讓犯嫌道歉認錯就和解了
(不一定得公訴移送)....還有,那女同學假如未來得國考當律師甚麼的,有竊盜前科恐怕
就完蛋了...
發表於 2018-12-10 19:37:33 | 顯示全部樓層
也許處得不好吧   

想弄對方   當然越慘越爽


一般來說 被吃掉東西  或是同學家人想分食 都沒什麼    如果沒來分 反而會覺得怪怪的
發表於 2018-12-10 19:38:58 | 顯示全部樓層
專炸元件 發表於 2018-12-10 07:37 PM
也許處得不好吧   

想弄對方   當然越慘越爽

還有年底到了   n_027|
發表於 2018-12-10 19:52:53 | 顯示全部樓層
本文章最後由 wkm 於 2018-12-10 07:55 PM 編輯

我也更很好奇你的發文
為何樓主對此案如此關注?難道是你喝的嗎?
 樓主| 發表於 2018-12-10 20:01:32 | 顯示全部樓層
wkm 發表於 2018-12-10 07:52 PM
我也更很好奇你的發文
為何樓主對此案如此關注?難道是你喝的嗎? ...

難道是BBC喝的嗎?
發表於 2018-12-10 21:09:35 | 顯示全部樓層
本文章最後由 單晶片微電腦 於 2018-12-10 09:25 PM 編輯

是我的話,會買一箱請室友喝,大家每天喝一瓶,預防幽門桿菌及大腸癌(參考網路資料)。
住外面基本上就是以外食為主,要冰的東西其實不多。
發表於 2018-12-10 23:22:53 | 顯示全部樓層
刑法竊盜是公訴罪,一定要辦到底,幾年前台中某鄉鎮,阿婆採了安全島2棵波斯菊被移送並提起公訴就是一例,如果司法人員對檢驗花18000有意見顯然對法律有誤解
除非修改法令,對受害價值多少以下限制作業費用,這又違背法律平等原則
發表於 2018-12-11 00:26:40 | 顯示全部樓層
  大砲打麻雀, 似乎不符比例原則呀!
發表於 2018-12-11 00:37:41 | 顯示全部樓層
本文章最後由 FlyNews 於 2018-12-11 12:51 AM 編輯

公平正義是要花錢維護的...
雖然抓偷喝優酪乳的人只是小小小小的公平正義,但可以殺雞儆猴....

雖然這種微罪,法官判決不一定要被關,
驗DNA要花1.8萬元,法官也可能判緩刑,可易課罰金1.8萬以上刑期。

原本全民納稅錢驗DNA的1.8萬元,就可由犯微罪者繳的罰金回收。
除非他真的想進去關...
發表於 2018-12-11 00:59:55 | 顯示全部樓層

用測謊的,比較省錢。連監視器都不見,這就很惡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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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女大生室友在Dcard發文爆料,內文指出提告並非原告一人的決定,而是室友們「共同的決定」。因為失竊的物品不只優酪乳,而是一直以來陸陸續續有東西消失,舉例表示包括「披薩、烤雞、蛋糕、泡麵」,長期下來不堪其擾,安裝監視器想要找出犯人,但結果竟然連監視器都不見了。當時便有報警,但警方表示宿舍客廳屬於公共區域,不太容易抓到犯人才作罷。

因此,這次的優酪乳案可說是壓垮駱駝的最後一根稻草,所以堅持驗DNA,一定要藉此抓到小偷。並非故意為了區區 59 元的優酪乳勞民傷財。

至於被告出面向警方表示是不小心喝錯,「想要跟原告誠心道歉並賠償」,也被該名室友打臉,表示報案前多次在Line群組發問,都沒有人承認,通知要去報警時,被告甚至還回應「嗯好」。而且事情發生在 4 月底,去警局報案是 5 月中,驗DNA是 6 月底,檢察官傳訊則是 9 月中。在這數月期間,被告只傳過一次訊息說有事想商量,之後就沒有再聯繫。言下之意暗示,被告根本沒有誠意想要道歉。

https://newtalk.tw/news/view/2018-12-07/177468
發表於 2018-12-11 02:00:01 來自手機 | 顯示全部樓層
這個事件就是證明有些人愛貪小便宜,給臉不要臉。累犯不認錯,這下吃鱉了!盼爾後出社會記取教訓,切莫重蹈覆轍!
發表於 2018-12-13 03:00:23 | 顯示全部樓層
我不認為這樣子做是錯的 ~
台灣有太多人認為小惡就不是惡 , 犯法的事是不分大小的 ~
這是觀念問題 ~ 守法 一直都是台灣人民欠缺的 !!

雖然這樣子是有一點小題大作 ~ 但也不能說那個告人的是錯的 !
所謂事出必有因 , 如果室友大家都相處融洽 , 不小心犯了一點錯 !
立馬承認道個歉應該不會有啥事 !!

照理說 驗 DNA 的費用應該是 由該件事的 , 行為人支付 , 才是正確 !
一來犯錯就是要接受懲罰 , 整件事起由就是她不承認她的錯誤 !
因此才需要花費這麼多的金錢 , 那是不是該由她來負責呢 ?


發表於 2018-12-13 03:21:44 | 顯示全部樓層
本文章最後由 kuny0605 於 2018-12-13 03:34 AM 編輯

偷喝別人的飲料還直接以嘴接觸瓶口,習慣真髒,強迫受害者吃你的口水!
嫌犯僥倖心態以為抓不到,一再貪小便宜,終於栽跟斗.
全部室友只有三個人,還回應同意報警處理,當下不敢承認!
其實看到口紅印就知道大概是誰了,室友不會同時使用同色的口紅.撞色跟撞衫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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