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撿手機討2500元報酬! 還嗆:「依法有權不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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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10-24 17:08:30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20181024中天新聞 撿手機討2500元報酬! 還嗆:「依法有權不還」
[youtube]9EJ9duilemk[/youtube]

-----------------------------------------------
記者顯然站在失主這一邊。

我則是認為拾獲者討報酬有理。

法律也是認定拾獲者討報酬有理。我認為法律會這麼訂是因為如果不這麼訂的話,那麼,拾金不昧的事恐怕只會更加罕見了。
發表於 2018-10-24 18:04:00 | 顯示全部樓層
我以前撿到一支,送去警局,只有換到公文一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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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10-24 21:27:14 | 顯示全部樓層
雨知波自行維修 發表於 2018-10-24 06:04 PM
我以前撿到一支,送去警局,只有換到公文一張

應該還給失主了!!
發表於 2018-10-25 00:27:53 | 顯示全部樓層
小事一件...
可能是心情問題...

對撿到者,依法有據...
對遺失者,這是教訓,東西不能好好保管...
1. 遺失=> 不見 (變0)
2. 失物歸還 => (最高)保管費 10%
如果心存感謝之心,加倍給2成,也是小事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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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10-25 00:31:55 | 顯示全部樓層
所以我們應該~~~

A:喂!~~老大!~~~你上次搞丟的妹妹電話本我想我知道你掉在哪邊了!
W:啥!~你知道!!!~~~快說~快說!!
A:我要索取1500NT的午茶費,免得我跑去跟學姊講
W:太貴了!~最多150!~不要拉倒
A:那你就慢慢找了~~~

拾獲者應該先跟遺失者講好價錢先,對方不願意給我們就放棄拾獲.....
發表於 2018-10-25 07:56:02 | 顯示全部樓層
不太想搬出老話,不讀書會當XX..但是這件事,拾獲人的法律知識會害死自己
拾獲人是有權利索討報酬沒錯,但是不能知道物主身份後還扣押物品,這樣犯強制罪,東西拿來用犯侵佔罪
必須東西歸還後索取報酬,物主不願意再向法院提告
發表於 2018-10-25 08:00:05 | 顯示全部樓層
這種恐龍法規只有台灣,是由三等人來管理才會出現的,
會給這些人來管理也是多數人的冷漠所造成,

只有一句話:3+1 好!
發表於 2018-10-25 08:37:47 | 顯示全部樓層
我以前有撿過一台小相機,送警局,半年後通知我去領取,因為不同縣市我想說直接捐給警察局,他說不行,他們再轉交我居家附近警局,然後送到我家…真的是使命必達…但後來拔sd卡整個卡死在裡面了><
發表於 2018-10-25 13:06:41 | 顯示全部樓層
看得到影片了,影片下方律師說法有商榷餘地
民法中物權說得很清楚,已知所有權人,在未確立債權前扣留物品來確保債權,這樣合法?
債權確定有一定程序,就算手裡有借據也不能一把搶走人家家裡桌上現金,至少也上個調解會吧
發表於 2018-10-25 14:07:14 | 顯示全部樓層
他們用1千元合解了。
發表於 2018-10-25 23:55:08 | 顯示全部樓層
本文章最後由 FlyNews 於 2018-10-25 11:57 PM 編輯

若想要拿這10%的法定酬金,應該是把失物拿到警察局,
跟警察講,此拾獲物要索取報酬,由警察局行使留置權。
其中N%可做為警察局的保管費...

-----
民法第 805 條                
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拾得人
、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應將其
物返還之。
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
價值十分之一;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有受領權人依前項規定給付報酬顯失公平者,得請求法院減少或免除其報
酬。
第二項報酬請求權,因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一項費用之支出者或得請求報酬之拾得人,在其費用或報酬未受清償前
,就該遺失物有留置權;其權利人有數人時,遺失物占有人視為為全體權
利人占有。
發表於 2018-10-26 01:14:00 | 顯示全部樓層
民法的規定,基本上還是出於禮運大同篇,有強制請求權的部分,是通知公告保管的支出費用,至於10趴酬勞,還是偏向你情我願,可以的話,送警察局說清楚,以後也比較少糾紛
畢竟沒事沒人會想上法院,有些法律往往互相矛盾,就看當事人如何就對己有利部分去舉用
發表於 2018-10-26 03:10:46 | 顯示全部樓層
本文章最後由 單晶片微電腦 於 2018-10-26 03:14 AM 編輯

我看再花個2億,來個全民公投好了,條文如下:

◎你是否同意,撿到他人遺失財物,拾獲人應立即送去警察局(拾獲人不行使留置權);等警察在
   6個月內找到失主, 通知失主領取時,由警察局代徵財物等值10%謝金,交付拾獲人。
   失主為中低收入戶,可免付10%謝金。拾獲人若放棄10%謝金,頒發「優良市民」獎狀一張。

◎你是否同意,若警察6個月內找不到失主,財物歸拾獲人所有。領取時,由警局代徵財物等值
   50%稅金交付國稅局。拾獲人若放棄領取權,頒發「優良市民」獎狀一張。
   失物將轉交國稅局公開拍賣,拍賣所得繳交國庫。
   
發表於 2018-10-26 05:47:01 | 顯示全部樓層
以前有句:昏官比貪官更可怕。
現在多了昏法比嚴法更混蛋。
只會引起,混亂爭執而無執行力的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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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8-10-26 06:02:54 | 顯示全部樓層
FlyNews 發表於 2018-10-25 11:55 PM
若想要拿這10%的法定酬金,應該是把失物拿到警察局,
跟警察講,此拾獲物要索取報酬,由警察局行使留置權。
其 ...

>>若想要拿這10%的法定酬金,應該是把失物拿到警察局,
>>跟警察講,此拾獲物要索取報酬,由警察局行使留置權。

你是認為這樣的做法比較好?還是認為這樣的做法才是正確的方式?

因為按照你貼出的法條來看:

「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拾得人
、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應將其
物返還之。

第一項費用之支出者或得請求報酬之拾得人,在其費用或報酬未受清償前
,就該遺失物有留置權;其權利人有數人時,遺失物占有人視為為全體權
利人占有。」

其實拾得人本身就是可以行使留置權的,不是只有警察或自治機關才能行使留置權的。
 樓主| 發表於 2018-10-26 06:07:05 | 顯示全部樓層
單晶片微電腦 發表於 2018-10-26 03:10 AM
我看再花個2億,來個全民公投好了,條文如下:

◎你是否同意,撿到他人遺失財物,拾獲人應立即送去警察局( ...

 樓主| 發表於 2018-10-26 06:19:40 | 顯示全部樓層
本文章最後由 jungping 於 2018-10-26 06:20 AM 編輯
SIMON1016 發表於 2018-10-26 05:47 AM
以前有句:昏官比貪官更可怕。
現在多了昏法比嚴法更混蛋。
只會引起,混亂爭執而無執行力的民法。 ...


我是覺得那位失主會這麼氣憤,甚至訴諸道德等高調,其實就是因為他不知道有這種法條存在。

在對方告知他法律上的規定之後,仍然心有不甘。即使對方讓步,願意只收取1000元,失主仍然憤憤難平,對記者吐苦水。他大概是認為只有不收取任何酬勞的拾獲者才是好人,只要是開口收取酬勞的拾獲者都是壞人吧。
發表於 2018-10-26 07:51:19 | 顯示全部樓層
請樓主您看強制罪跟侵佔罪的法條,就能了解小弟為何不鼓勵個人行使留置權
留置權不等同控制管理權,撿到手機,很少人會像飯店,放入專用櫃子等人來領,只要有使用紀錄,雖然沒增加失主額外支出,也可以作為意圖自己所有證據提告侵佔
另外失主可以主張手機被扣留,影響生活,工作,通訊權利,提告強制罪
法律是各自獨立運行,民法站得住腳不代表刑法有免責權
送警察局真的可以少很多不必要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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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8-10-26 18:05:51 | 顯示全部樓層
本文章最後由 單晶片微電腦 於 2018-10-26 06:12 PM 編輯

由失主描述,手機記得是放在一中商圈的椅子上,也有回頭尋求,報案後「當晚」接到拾獲人的電話。

故遺失的手機屬於「遺忘物」,不是「遺失物」。拾獲人(大學研究生)撿到手機,並沒有馬上通知失主,
也沒有立即把手機送到警局(嚴重瑕疵,有侵占手機之可能性)。當可能性成立之時,無權要求留置手機及10%謝金。


------參考資料-----------------------------------------------------------------------------------------------------------

區別遺失物和遺忘物的意義是,如果私自拿取別人的遺忘物,且占為已有,構成刑法第320條之竊盜罪,但是對於遺失物侵占之,只會構成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刑度會差很多。

然而實務上並沒有遺忘物這樣的名詞,只是如果情況在模糊地帶,物品雖然好像是遺失中,然而尚未脫離持有者的支配管領範圍中的話,他人將之占為己有,還是可能成立竊盜罪的,不可不注意。

民法第803條到807條規定拾得遺失物之正確處理步驟,第803條規定「拾得遺失物者應從速通知遺失人、所有人、其他有受領權之人或報告警察、自治機關。報告時,應將其物一併交存。但於機關、學校、團體或其他公共場所拾得者,亦得報告於各該場所之管理機關、團體或其負責人、管理人,並將其物交存。前項受報告者,應從速於遺失物拾得地或其他適當處所,以公告、廣播或其他適當方法招領之。」

遺忘物
另外,刑法學者林山田提出遺忘物之概念,遺忘物與遺失物之不同在於,遺忘物並沒有脫離原本持有人之支配管領範圍,而遺失物則已經脫離持有狀態了。比方某甲去餐館用餐,將雨傘或是包包放在餐館,用餐完畢離開之後過五分鐘才驚覺,並且知道物品放在哪邊,雨傘和包包實際上沒有脫離某甲的支配管領範圍,這樣雨傘與包包屬於遺忘物。

遺失物
遺失物是指本人沒有拋棄的意思,而偶然喪失其持有之物。換言之,遺失物已經脫離本人的持有支配,但是其脫離持有,不是出於本人之意思,也與第三人無關,是偶而的脫離持有關係。
比方某甲出門帶著錢包,撘了公車後到目的地欲購買東西,卻發現錢包不見了,某甲已經喪失了錢包的持有支配關係,惟其不知道如何尋回錢包,也不知道錢包掉落何處,只知道偶然間將錢包弄丟了。而錢包因為偶然因素脫離甲的持有支配,或許在公車上,或許在陸上,此時錢包即屬於遺失物。

https://zh-tw.facebook.com/howie ... A9/804495779571493/
發表於 2018-10-26 18:32:44 | 顯示全部樓層
發表於 2018-10-26 18:58:40 | 顯示全部樓層
本文章最後由 單晶片微電腦 於 2018-10-26 07:15 PM 編輯

應以803條為優先,沒通知警局、失主拾獲手機,應不能行使805條的留置權。
打個電話到警局備個案,或主動聯絡失主,並不會花太多時間,有這個動作,才比較有理由行使805條之留置權。


現行條文
民法(民國 104 年 06 月 10 日修正)
第 803 條       
拾得遺失物者應從速通知遺失人、所有人、其他有受領權之人或報告警察
、自治機關。報告時,應將其物一併交存。但於機關、學校、團體或其他
公共場所拾得者,亦得報告於各該場所之管理機關、團體或其負責人、管
理人,並將其物交存。
前項受報告者,應從速於遺失物拾得地或其他適當處所,以公告、廣播或
其他適當方法招領之。

民法(民國 104 年 06 月 10 日修正)
第 805 條       
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拾得人
、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應將其
物返還之。
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
價值十分之一;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有受領權人依前項規定給付報酬顯失公平者,得請求法院減少或免除其報
酬。
第二項報酬請求權,因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一項費用之支出者或得請求報酬之拾得人,在其費用或報酬未受清償前
,就該遺失物有留置權;其權利人有數人時,遺失物占有人視為為全體權
利人占有。

補充內容 (2018-10-28 10:25 AM):
第 805-1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前條第二項之報酬:
一、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或供公眾往來之交通設備內,由其管理人或受僱人拾得遺失物。
二、拾得人未於七日內通知、報告或交存拾得物,或經查詢仍隱匿其拾得遺失物之事實。
三、有受領權之人為特殊境遇家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依法接受急難救助、災害救助,或有其他急迫情事者。
 樓主| 發表於 2018-10-26 19:49:03 | 顯示全部樓層
本文章最後由 jungping 於 2018-10-26 07:50 PM 編輯
單晶片微電腦 發表於 2018-10-26 06:58 PM
應以803條為優先,沒通知警局、失主拾獲手機,應不能行使805條的留置權。
打個電話到警局備個案,或主動聯 ...


法條說「拾得遺失物者應從速通知遺失人、所有人、其他有受領權之人」。並未對從速兩字做出定義。

在我感覺,拾得者在當天晚上就已經通知失主,應該已經算得上是「從速」了。

我倒是很好奇他是如何找出方法通知失主的呢。
 樓主| 發表於 2018-10-26 20:03:59 | 顯示全部樓層
單晶片微電腦 發表於 2018-10-26 06:05 PM
由失主描述,手機記得是放在一中商圈的椅子上,也有回頭尋求,報案後「當晚」接到拾獲人的電話。

故遺失的 ...

我也引用一下你所引用的臉書內容:

https://www.facebook.com/howiela ... A9/804495779571493/

關於拾獲遺失物報酬請求權之評析(代結論)

民法第805條規定,如果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經過法定程序後,拾得人可以向有受領權之人請求相當遺失物價值十分之一以內的報酬,已經如上文所述。其實這個立法用意是良善的,因為以現在的社會風氣,真的很少人撿到東西會拿去警察局。

舉例來說,筆者曾經在十年前手機還不普及的年代,在圖書館廁所撿到一支手機,最後交給圖書館管理員,後來筆者也沒有去詢問後續處理方式以及請求報酬之類的(那時候筆者就讀大學,本身沒有手機),但是多少人遇到相同的情形,會跟筆者一樣處理方式呢?

在筆者就讀研究所的時候,約莫四、五年前,筆者在咖啡廳上廁所,將手機遺忘在廁所中,等五分鐘後想到了,再回去找已經不見了,詢問店家也沒有人撿到,只好報警處理並提出侵占遺失物的告訴,至今依舊沒有下文。

可見,一般人撿到東西,其實多數是會直接占為已有的,但是如果社會上大眾都了解有這一成的報酬請求權可以行使,而且樂於去行使他,大家也視為理所當然,那麼撿到東西的人因為想賺取這一成之報酬,自然很有可以會交給警察機關,然後索取這一成的報酬,也使得弄丟物品的人更容易找回屬於他的物品,尤其是皮夾中有許多證件,或是有珍藏及紀念價值的物品更為重要。

但是當社會風氣傾向去責備索取報酬的人,而不是責備撿到東西不歸還的人(反正也不容易被發覺),也許發現遺失物的人就索性直接侵占了,或是漠視物品存在而不去幫忙處理,反而也是大家所不樂見的啊!

所以民法第807條的制定當然有他的理由存在,如果要修正也需要思考一下背後的道理以及影響的效應才是。這兩年修法調低報酬請求權(原本的請求權是十分之三),也是反應民情。修法與否是立法委員的責任,人民可以監督修法,而民眾能夠決定的,就是選擇是不是要依法主張權利,如此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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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想表達的意思,其實就跟他這幾段的意思一致。
發表於 2018-10-26 21:38:40 | 顯示全部樓層
本文章最後由 單晶片微電腦 於 2018-10-26 09:44 PM 編輯
jungping 發表於 2018-10-26 07:49 PM
法條說「拾得遺失物者應從速通知遺失人、所有人、其他有受領權之人」。並未對從速兩字做出定義。

在我感 ...


「從速」時間的長短,法官會看案子的情況會下去判斷。

以這個案子來講,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育才派出所,就在一中商圈附近,如果外地人不知警局位置,
打110報案後,請分局員警前來取手機,在原地等,留個聯絡電話給警察,應該花不到10分鐘。

10分鐘後,失主前來找手機,找不到,借電話打原手機號碼,警察接到通知他前來派出所領手機。

以本人撿到來說,不會要求10%謝金,當日行一善。有3成或1成謝金,固然會使拾獲人樂意交出失物,
但這個拾獲並報案這個法定程序的動作,一定要做出來。此案以1000元合解,可見雙方火藥味很濃。

打110報案,絕對是最快速的,交給警方處理,省時省事,日後依法還可拿到10%謝金。

此案「從速」時間的長短,我想法官會認定在30分鐘內。

發表於 2018-10-27 01:13:38 | 顯示全部樓層
本文章最後由 單晶片微電腦 於 2018-10-27 01:23 AM 編輯
jungping 發表於 2018-10-26 07:49 PM
法條說「拾得遺失物者應從速通知遺失人、所有人、其他有受領權之人」。並未對從速兩字做出定義。

在我感 ...


------->我倒是很好奇他是如何找出方法通知失主的呢?

這很簡單,雙方當天下午(15:28)就LINE過來LINE過去了,應該失主借別人手機來LINE。
有互相聯絡,應該也算通知失主了,就不算侵占。但手機的留置權在警方手上,交付警方後才有權討10%謝金。
最後雙方以1000元「保管費」達成協議。

我倒是很好奇,大學研究生撿到手機不送警局,心裏在盤算什麼?

補充內容 (2018-10-28 03:36 AM):
時間更正為17日當天晚上。失主當下報案後,當晚接到來電。拾獲人當晚也拿手機到派出所諮詢,聯繫失主表示願意歸還,但要2500元保管費。
 樓主| 發表於 2018-10-27 04:35:57 | 顯示全部樓層
單晶片微電腦 發表於 2018-10-27 01:13 AM
------->我倒是很好奇他是如何找出方法通知失主的呢?

這很簡單,雙方當天下午(15:28)就LINE過來LINE過 ...

所以,就是拾得者先用LINE將失主加入好友,然後失主同意邀請,然後雙方就構成聯絡了。

這是剛好雙方都有用LINE。如果不是這樣,可能就會比較困難了。

可能真的是交到警局會簡單一些。比較不會有觸犯隱私的問題。
發表於 2018-10-27 05:42:19 | 顯示全部樓層
本文章最後由 FlyNews 於 2018-10-27 06:41 AM 編輯
jungping 發表於 2018-10-26 06:02 AM
>>若想要拿這10%的法定酬金,應該是把失物拿到警察局,
>>跟警察講,此拾獲物要索取報酬,由警察局行使留置權。
你是認為這樣的做法比較好?還是認為這樣的做法才是正確的方式?

因為按照你貼出的法條來看:
「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拾得人
、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應將其
物返還之。

第一項費用之支出者或得請求報酬之拾得人,在其費用或報酬未受清償前
,就該遺失物有留置權;其權利人有數人時,遺失物占有人視為為全體權
利人占有。」

其實拾得人本身就是可以行使留置權的,不是只有警察或自治機關才能行使留置權的。 ...

法律法規看後面那段時要先看前面那段,看前面那段時要先看章、節、項....和名詞定義,
也就看法律法規要完全遵守中文的文法和名詞定義....否則幾千萬條法律法規,每人都可只抓一小段各自解釋了!

拾得人、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的 、頓號 是 and 還是 or ?可不爽的人告了以後依判例解釋。
因為是 、頓號,and 或 or 都有可能,所以,這樣的做法比較好,也是正確方式且較沒有爭議。


正常而言,應該是這樣解釋:
警察或自治機關=有公權力的招領人。
招領人=民間服務台,沒公權力的招領人。
拾得人=沒公權力的招領人 or 不是招領人。

再來 頓號 是 and 還是 or ? 就有兩種解釋了!
————
A.「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拾得人
and 招領人 or 警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應將其
物返還之。

B. 「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拾得人
or 招領人  or/and 警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應將其
物返還之。<--若全都 or , 連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 也可拿保管費用?

第一項費用之支出者或得請求報酬之拾得人,在其費用或報酬未受清償前
,就該遺失物有留置權;其權利人有數人時,遺失物占有人視為為全體權
利人占有。」<--只有拾得人可請求報酬,可排除"招領人"請求報酬 。
————
第一項費用指的是 A 或 B 的費用,
A拾得人不是招領人,可解釋為:拾得人and 招領人 or 警察或自治機關 ,才可有保管費用受償,可行使留置權,
B拾得人也是沒公權力的招領人,可解釋為:拾得人 可保管費用受償, 可行使留置權,

法條中並沒有定義拾得人=招領人。所以,拾得人可能有留置權,並不絕對有留置權。
但因 拾得人=沒公權力的招領人 or 不是招領人 有些模糊地帶,拾得人若行使不當留置權,可能要告上法院才能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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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8-10-27 07:50:26 | 顯示全部樓層
FlyNews 發表於 2018-10-27 05:42 AM
法律法規看後面那段時要先看前面那段,看前面那段時要先看章、節、項....和名詞定義,
也就看法律法規要完 ...

>>頓號,and 或 or 都有可能

嗯,這點我倒是沒考慮到。

你這樣說也說得通啦。
發表於 2018-10-27 09:58:38 | 顯示全部樓層
本文章最後由 單晶片微電腦 於 2018-10-27 10:05 AM 編輯

這事只要是拖到晚上,且雙方都沒有聯絡,失主於當天晚上報警告侵占,拾獲人不僅要交出手機,
還要付5000元的侵占罪罰鍰,更不能要求10%酬金。

還好是撿到手機,上面有電話很快可以找到失主;若是撿到其他東西,不好找到失主,又時間拖半天以上,告侵占是可以成立的,撿到東西最好馬上送警局才是上策。

「從速」也可指打通電話到警局備案的時間,在交給警方之前,拾獲人有暫時的保管權,沒有絕對有留置權。送給警方公告招領失物,拾獲人才有要求10%的酬金的權力。

此案例失主有報案,但先前有互相聯絡,告不成侵占。拾獲人拾獲手機不送警方,只能要求失主付「保管費」,保管費多寡則由雙方達成共識即可。

此案例即使手機送交警方,10%的酬金,10%是法律上限,雙方還可以談出一個合理價位,
從800元的禮券底線到2500元要求(手機也未必現值2萬5?),我看最後還是以1000元收場。

手機當天現值多少,請教有經驗的大大?1000元當保管費也似乎有點多。


發表於 2018-10-27 18:51:34 | 顯示全部樓層

以下內容,不關本帖。順便一提,大學生、研究生,這幾年常是犯罪新聞裏面的主角。

大學生犯罪2年飆42%  2013年05月09日
民進黨籍立委邱志偉今天公布大學生犯罪率2年內飆升42%。教育部官員表示,將強化前端法治教育;警政署說會配合輔導與偵防。

民主進步黨籍立委邱志偉、何欣純上午召開記者會表示,大學生刑事犯罪案件2年內飆升42%,又以毒品案成長94%最高,呼籲教育部加強品德教育,強化校園輔導機制。

邱志偉說,週日就是母親節,但近年來心碎的母親越來越多,民國99年大學在學學生犯刑事案件總數為2436件,民國101年增至3462件,成長率為42%,平均1天有近10件犯案件數。

他分析,大學在學生犯刑事案件,民國99年到101年以毒品成長率最高達94%、一般傷害81%、一般竊盜76%、詐欺62%。毒品與經濟問題造成大學生高犯罪率,學生為購得毒品進行竊盜或詐欺以取得金錢。

何欣純說,國內經濟環境的不穩定、對未來就業的徬徨,悶經濟找不到出口,毒品、酒駕與經濟問題造成大學生高犯罪率,母親節將來臨,天下母親都希望孩子在安全環境中成長,能夠穩定就業,這是最平凡的心願。

教育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科長楊志忠說,教育部會從前端的法治教育著手,另外也會擴充大專院校輔導人力。

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組長黃建中表示,警政單位去年已經與教育部建立聯繫窗口,從中央到地方分三級,在最短時間內將學生犯罪行為,透過行政聯繫提出防制。而學生犯罪的處理又分為預防、偵查、輔導,透過加強查緝,避免學生犯罪或被害,也結合司法教育資源,強化學生輔導能量。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30509004115-26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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