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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依涵殺人要老闆連帶賠償,大家覺得合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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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6-18 11:12:04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之前八里雙屍命案的新聞大家應該還記憶猶新︰
但是員工犯罪雇主也要賠償的問題,不知道大家覺得如何?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2527018

那檢察官犯罪,被害人豈不是也該對他的雇主(國家)求償?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076687

發表於 2017-6-18 11:27:06 | 顯示全部樓層
本文章最後由 cremaker 於 2017-6-18 11:35 AM 編輯

惡例一開, 以後有得玩了!同理,犯罪的人, 政府是否應該要付大部份的責任, 沒把人民教育好???
不過我想按照目前政府的政策,一定會沒事的, 不信等著瞧!有太多髮夾彎自目政策的例子了, 像讓人很干的一例一休就是典型的例子!
也要感謝我們的政府, 怕人民生活太無聊, 總要來些搞笑來調劑人民苦悶的生活,轉移一下目標, 這樣才不會出事!
補充一下忘了重點, 當然是不合理的!!!
發表於 2017-6-18 11:42:19 | 顯示全部樓層
遇到大公司大企業絕對又是判雇主不用賠... 只有小公司小企業才會判雇主要賠...
發表於 2017-6-18 11:57:23 | 顯示全部樓層
本文章最後由 cremaker 於 2017-6-18 11:58 AM 編輯
z9g7m0 發表於 2017-6-18 11:42 AM
遇到大公司大企業絕對又是判雇主不用賠... 只有小公司小企業才會判雇主要賠... ...


以後老板 都不敢請人了, 員工愈多,出事的機率愈高, 賠的也愈多!或者三不五時就關心一下員工, 打個電話問一下" 你現在在干什麼,不要做壞事哦, 我會賠很多錢的!!"
說實在的, 這讓我想到古代的連坐法, 一人犯罰, 誅九族。 還有那惡質的軍中連坐法!但很奇怪吔, 有些白目的政務官皂都沒事,不用負責, 這合理嗎?!XX!
發表於 2017-6-18 12:14:40 | 顯示全部樓層
本文章最後由 ysc 於 2017-6-18 12:18 PM 編輯

員工犯罪老闆是否有連帶責任?這要看犯罪內容而定,如果所犯罪責跟工作毫無關係,老闆當然沒責任。

但八里這件殺人案,被害人夫婦是咖啡店常客,謝姓女店長會跟被害人熟識也是因為在該店任職的關係,甚至下毒手的前半段是在店內發生的,之後才扶出去到河邊處理掉(只是很好奇一人如何扶兩人?),被害人家屬以店家老闆未善盡管理員工責任來求償並非完全無裡。

發表於 2017-6-18 12:39:41 | 顯示全部樓層
本文章最後由 ysc 於 2017-6-18 12:41 PM 編輯
cremaker 發表於 2017-6-18 11:57 AM
以後老板 都不敢請人了, 員工愈多,出事的機率愈高, 賠的也愈多!或者三不五時就關心一下員工, 打個電 ...


當了30幾年老闆發覺自己是最弱勢的一群,社會上一提到老闆該盡的責任時,總好像每個老闆都有用不完的錢似的,畢竟財大氣粗的財團老闆只是佔少數。
 樓主| 發表於 2017-6-18 12:59:14 | 顯示全部樓層
ysc 發表於 2017-6-18 12:14 PM
員工犯罪老闆是否有連帶責任?這要看犯罪內容而定,如果所犯罪責跟工作毫無關係,老闆當然沒責任。

但八里 ...


跟你說個小秘密,我很久以前買電子零件都固定先去一家買,因為那家有請一位小姐很漂亮,我也會藉故跟她聊天,這家買不到的零件再到別家買,如果以我的例子,當年如果有一天我被這位小姐先在店裡迷昏,再到外面殺害,那她的老闆也要負賠償責任。
如果要說未善盡管理員工責任,還不如說謝的父母及她的學校未善教育責任。

你應該也是老闆級的,如果你的員工發生這種事,你真的會認為自己應該賠償這筆金額嗎?
發表於 2017-6-18 13:07:39 | 顯示全部樓層
wish 發表於 2017-6-18 12:59 PM
跟你說個小秘密,我很久以前買電子零件都固定先去一家買,因為那家有請一位小姐很漂亮,我也會藉故跟她聊 ...


唉!烏龍法官又一烏龍判決!


發表於 2017-6-18 13:14:39 | 顯示全部樓層
本文章最後由 ysc 於 2017-6-18 01:18 PM 編輯
wish 發表於 2017-6-18 12:59 PM
你應該也是老闆級的,如果你的員工發生這種事,你真的會認為自己應該賠償這筆金額嗎?
...


會,依我的行事標準不待受害人家屬提告就會先與之和解,這是該盡的道義責任。
若說要與員工一起承擔殺人罪就太超過了,當然不會答應,但在自己營業場所又是跟員工有關,要完全撇清道義責任很難。
 樓主| 發表於 2017-6-18 13:23:56 | 顯示全部樓層
ysc 發表於 2017-6-18 01:14 PM
會,依我的行事標準不待受害人家屬提告就會先與之和解,這是該盡的道義責任。
若說要與員工一起承擔殺人 ...

那我就自嘆不如了,媽媽嘴也只不過一家小店,請到了這個員工要賠368萬,我應該無法接受。
發表於 2017-6-18 13:34:42 | 顯示全部樓層
wish 發表於 2017-6-18 01:23 PM
那我就自嘆不如了,媽媽嘴也只不過一家小店,請到了這個員工要賠368萬,我應該無法接受。 ...

我老家在約20年前曾經有同村的人喝酒後來鬧事,在家兄弟當然會與之拉扯,之後也報警經由警車載回他家睡覺,沒想到隔天死在床上,為了這事件當時花了將近200萬才和解,檢察官說與家屬和解狀況是決定是否起訴的關鍵........這是不是也很無辜?但遇上了也很無奈呀!

發表於 2017-6-18 13:36:40 | 顯示全部樓層
本文章最後由 ysc 於 2017-6-18 02:25 PM 編輯
wish 發表於 2017-6-18 01:23 PM
那我就自嘆不如了,媽媽嘴也只不過一家小店,請到了這個員工要賠368萬,我應該無法接受。 ...


所以前面我說的,老闆是很弱勢的一群,要當老闆就要有覺悟!
另外,是一干人等必須共同負擔賠償368萬,不是由店家單獨負擔。
發表於 2017-6-18 13:42:39 | 顯示全部樓層
我門的法官好像是天龍(聾)人
看法.判決都不是一般人所能理解的
領的正義的刀隨性發揮亂砍
我們還要支持他(付他工資)
工資費用真的高得嚇人
且又不能含扣
不要懷疑這就是台灣
不幸是我也是可憐的台灣小老百姓
不能左右也無法改變司法體系那個封閉得小圈圈
總之 小弟覺得無奈 無奈..還是無奈
發表於 2017-6-18 14:06:01 來自手機 | 顯示全部樓層
這個例子告訴要當老闆的、要隨時關心員工、不管是公事或私事。
 樓主| 發表於 2017-6-18 14:17:24 | 顯示全部樓層
sandy319 發表於 2017-6-18 02:06 PM
這個例子告訴要當老闆的、要隨時關心員工、不管是公事或私事。

應該是說沒有很雄厚的資本就不要當老闆
發表於 2017-6-18 14:20:05 | 顯示全部樓層
法律本來就不是保障公平正義的~

以這件事情來看,我們都會覺得很傻眼,不過把裏面事物換一下,我們大家的看法應該又會不同。
一個客人去一家小店吃飯,結果服務生不小心或故意把熱水淋到你的手而燙傷了。
那請問我們會不會去責怪這家店的老闆?老闆在法律上有沒有過失?

在法律上這個老闆有沒有錯?套一句大家常爭議的,你有沒有白紙黑字教員工什麼能做,什麼不能做?
有時想一想,每個國家的法律制度的不同,有時太去玩文字上的表述,反而只為了法律而判決,卻忘了人才是最重要的。

之前認識了一位大律師,有時從他分享的一些事才會知道他們也是有很多無奈~
就像他說法律常說的,主要是為了教化人,而不是逞罰犯人,所以很多人只要找出他是可被教化的,那就罪不致死。

再來,中國人跟本是最會玩法的,從上開始玩,底下怎麼可以不玩呢?
就像pigoo,條例定這樣簡簡單單的,就一堆人努力的去踩線,測試底線在那,玩各種文字。

最後,我只能說,這一切的發生,誰欠誰的,就當作是上輩子欠的吧,這輩子來還的,哈哈。
發表於 2017-6-18 14:21:00 | 顯示全部樓層
wish 發表於 2017-6-18 01:23 PM
那我就自嘆不如了,媽媽嘴也只不過一家小店,請到了這個員工要賠368萬,我應該無法接受。 ...

再來說一個當老闆的擔當,雖然跟這命案不同類型。

我有一位前輩朋友開機械廠,應該也在wish大活動範圍附近,有次舉辦員工旅遊在澎湖遇上船難,大約有一半員工喪生,雖然保險、船公司都有理賠,但家屬還是認為是公司舉辦的旅遊,公司也要負責任,幾經交涉,這前輩朋友想想也認為員工去了的一大半,要繼續經營也有困難,最後決定結束營業變賣資產,將變賣所得全部分給家屬,前輩朋友一毛錢都沒拿,這就是老一輩老闆的擔當。

法律只是行事的最底限而不是唯一標準,很多事情要圓滿處理當老闆的就要犧牲一點。



發表於 2017-6-18 15:11:52 | 顯示全部樓層
台灣不是「判例法」(不成文法)國家(英美法系),也就是說此法不會形成判例,
而會由法官來「自由心證」。

如同前一陣子的案例,八仙最後全身而退。而這個案例,媽媽嘴老闆就倒大楣了。
還有「世界首創」「實質影響力」也是,視人而用。

反正,最後是法官說黑就是黑,說白就是白,說你食物添加亂七八糟東西,大老闆不知情無罪,
說你媽媽嘴,小老闆有連帶責任,都全由法官自由心證,權力大到幾乎可指鹿為馬。
有時連大法官釋憲過的東西都可以不鳥了,我不鳥你奈我何?

其實就是這句話「奈我何」才是重點,等到台灣法律「能奈何他」,也就是有法可懲「法官」的一天
那台灣法治才有轉機。
發表於 2017-6-19 01:29:19 | 顯示全部樓層
本文章最後由 單晶片微電腦 於 2017-6-19 01:39 AM 編輯

咖啡本來就是很容易被下藥的飲料,尤其是這種手工沖泡的咖啡店。老闆經歷過這次事件之後,
也要改變一些經營方式,例如對員工教育、裝設監視器、親自沖泡每杯咖啡送到客人手上。

當然死者陳進福也要負點責任,財不露白。當這種「騙」的格局,要攤牌時,心智弱的人總是吃虧。

<疑似案發原因一>
謝依涵覬覦張翠萍的價值高達新臺幣4000萬元的珠寶,在取得陳進福贈與的鑽石戒指後,曾戴著鑽戒炫耀給張翠萍看,「這是陳伯伯送我的!」。引發張翠萍的戒心,張於2012年9月將其珠寶移往臺北市北投區農會保管箱存放。謝依涵期間多次前往設法打開保管箱,但因未攜帶張翠萍的身分證而被行員拒絕。最後才會以呂炳宏的小孩滿周歲為由,邀請夫妻倆到店內慶賀,計畫謀財害命。

<疑似案發原因二>
雙屍命案發生後,死者陳進福帳戶內的300萬元遭盜領一空,專案小組發現謝依涵自2012年起,就有幫陳進福操作股票之跡象,疑陳進福因其戶頭資金,遭謝女在股票操作失利與款項被盜領(帳面損失約200萬)的情況下,2013年起,持續向謝女追討短缺之資金。案發當天可能是雙方談判失和,因而遭致被謝女殺害棄屍。
發表於 2017-6-19 04:31:11 | 顯示全部樓層
本文章最後由 FlyNews 於 2017-6-19 04:49 AM 編輯

一審大多是依輿論+鄉民感覺隨便判,以避免太多人情緒化!
三審定讞則是以白紙黑字的法律判。 所以,是合理的!


謝依涵在媽媽嘴利用職權在咖啡裡下藥,店內是案發現場源頭,被害人雖然不是死在媽媽嘴,卻是昏在媽媽嘴...
民法 第 188 條前段: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一般有打考績/工作規則/監視器的中大型公司,若有建立管理機制,
則可依第 188 條後段排除責任:...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而媽媽嘴的老闆們沒人管這員工,也沒任何管理考核機制,店家當然也得負部份責任,
雖然媽媽嘴的老闆們沒有刑責,不用被關,但還是有民事賠償問題。


打個比方,若麥當勞員工在可樂裡下毒,也死了一堆人,你認為麥當勞是否需負民事賠償?
所以,必須依據僱用人是否已盡相當之注意做為判決依據。

-----
民法 第 188 條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
媽媽嘴雙屍案 咖啡店老闆判賠定讞 2017-06-16 00:40聯合報 記者蘇位榮/台北報導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2527459

法院指出,民法規定受雇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雇用人要和受雇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謝依涵和呂炳宏等三人有實質上雇傭關係,謝依涵在咖啡店當班時,對客人陳進福夫妻下藥殺害,老闆呂炳宏等三人未盡監督之責,應和謝依涵負連帶賠償責任。

判決指出,陳進福夫妻喝了下藥飲料後昏沉不適,其他員工看到並沒有通報在辦公室的呂炳宏,可見店內未建制一套通報處理流程;另外,謝依涵扶陳進福夫妻到紅樹林殺害,處理完屍體回到店內時全身爛泥還換褲子,呂還曾問謝女原因,謝女謊稱學跳水,而謝女在工作中離開咖啡店致店內空無一人,可見店內無管理監督機制,法院因此認定呂炳宏等人錯失二次避免命案發生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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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6-19 06:11:22 | 顯示全部樓層
本文章最後由 FlyNews 於 2017-6-19 06:41 AM 編輯
wish 發表於 2017-6-18 12:59 PM
跟你說個小秘密,我很久以前買電子零件都固定先去一家買,因為那家有請一位小姐很漂亮,我也會藉故跟她聊天,這家買不到的零件再到別家買,如果以我的例子,當年如果有一天我被這位小姐先在店裡迷昏,再到外面殺害,那她的老闆也要負賠償責任。 ...


若那個漂亮小姐是在店家的零件/發票上抹了一摸就昏倒的毒藥,
且店家沒有監視器,漂亮小姐又把昏倒的你拖到外面XX掉,店家是有可能要賠償,

又因一摸就昏倒的毒藥非常少見,雖然店家有監視器也很難察覺到下毒,
則可依第 188 條後段排除責任:...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而漂亮小姐把昏倒的你拖到外面XX掉時,店家沒有其他員工或主管理你,沒人叫救護車,
就只眼睜睜的看著漂亮小姐一人把你扶出去, 且店裡空無一人,
店家雖不知是被下藥,卻沒其他人依正常程序關心你,則店家很難排除責任。

若有裝監視器,店員大多不敢在店裡做壞事留下證據....
若裝監視器,卻被店員故意遮蔽,至少有線索可追蹤是誰把監視器遮蔽,店家可能可以排除責任。

另外,就算是中大型公司且有管理+監視器,
最常見的就是職業貨車/客車/卡車駕駛車禍肇事不小心撞傷撞死人, 公司幾乎都要付帶民事賠償責任!

法律適用各個行業,不只針對餐飲業,
若有人認為媽媽嘴的3位老闆不用賠=貨車/客車/卡車駕駛撞死人後,由司機賠錢就好,公司不用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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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6-19 06:22:34 | 顯示全部樓層
本文章最後由 單晶片微電腦 於 2017-6-19 06:33 AM 編輯

http://www.chcg.com.tw/%E3%80%90 ... %E7%8F%AD%E6%9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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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6-19 08:48:26 | 顯示全部樓層
台灣的法條解釋超自由的.
就像以前山上有人把泥土小徑下面埋的導水涵管給挖了
把泥土小徑鋪水泥,結果來水的那端水流不出去
變成一個積水的小水塘,然而判決對於該段的敘述是
鋪水泥有助水土保持,沒事
看到這判決我就在想,是不是該把這判決給留著
萬一哪天這水池不小心淹死人,或者是讓另一邊小路給坍崩啦
還是哪天突然公所想到,你山上怎麼可以隨便給我開發鋪水泥
這時候就應該拿出這份判決當證明,當初有人提告啊,只是判決合法
不關我的事.  扯遠了

行使職務這點頗詭異,像是jojo大提到的,服務生灑你熱水
這各沒啥疑問,因為服務生的確是為了吃火鍋這件事行使職務出錯
不過嘛,喝咖啡被端出加料咖啡,雇主好像變成也是受害人?
另外一點是,我記得報導都說謝是店長,所以啦,你覺得一個店長
結果你雇主必需整天跟你後面盯著你做事,這店長也太職務不符
這也是相當奇怪的一點.

但,如果以連帶管理責任來看,就又符合以往的例子
最顯明的例子就軍中每次出大包那個連帶處分,最上面被打到的那個長官
老實說,可能連犯錯的那傢伙的臉都沒看過
發表於 2017-6-19 09:08:07 | 顯示全部樓層
以後要跟所有員工,多定一條契約;{因故犯罪自己負責,與本公司無關}。
幾年前某保險公司業務員,因業務過失,公司不理賠,投保客戶告了好久。
最後當然小百姓較吃虧,公司法律人員多件案子而已,弱勢者可就要勞民傷財了。
發表於 2017-6-19 09:27:34 | 顯示全部樓層
本文章最後由 FlyNews 於 2017-6-19 09:32 AM 編輯
康品穎 發表於 2017-6-19 09:08 AM
以後要跟所有員工,多定一條契約;{因故犯罪自己負責,與本公司無關}。
幾年前某保險公司業務員,因業務過 ...


22# 有貼一篇連結....

http://www.chcg.com.tw/%E3%80%90 ... %E7%8F%AD%E6%99%82/

綜上來看,公司其實有其社會責任存在,但有雇主會認為,如果我在員工進公司的時候與員工簽約,當員工發生侵權行為時應由員工自行負責,與雇主無關,這樣的約定有沒有效呢?答案其實是無效的,因為上面提到的僱用人責任是法律的強制規定,並不能以當事人間的契約加以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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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合約也不能與法律牴觸,
沒上法院前是可以拿來唬人,但上了法院則以法律為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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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6-19 09:56:27 | 顯示全部樓層
本文章最後由 cremaker 於 2017-6-19 10:08 AM 編輯

我不懂法律,但我直覺的, 寃有頭, 債有主,我和大部份的人一樣,都只有經驗法則, 大約知道咋可為, 咋不可做。 這不是很單純嗎? 就好像要砍人,也總得搞對對象, 不能亂砍一通!!
劉邦進咸陽城,為何得人心,因為他只說了一句 "殺人者死", 沒有繁文縟節", 不是俗擱有力!!
台灣為何那麼多人玩法, 很簡單, 太繁複了!!
發表於 2017-6-19 09:58:45 | 顯示全部樓層
不太合理,不過,那是依法判定的。現在的社會風氣已經不講情理了。悲哀!
發表於 2017-6-19 10:03:14 | 顯示全部樓層
台灣生病了…但病的最重的人是法官…
我都不知道以後怎麼教小孩了…
沒有是非黑白…
發表於 2017-6-19 10:18:53 | 顯示全部樓層
本文章最後由 kip 於 2017-6-19 10:40 AM 編輯

1. 造成卅三死、十一傷的蝶戀花遊覽車翻覆事件
2. 復興航空 222號班機,於颱風天降落馬公機場進場失敗,造成機上人員48人死亡,10人重傷。另外波及11棟民宅,5人輕傷。
3. 復興航空235號班機空難造成43人死亡、15人生還。
4. 國道二號遊覽車司機縱火自焚、導致全車乘客及導遊不幸全部罹難。司機的雇主、旅行社須負責連帶賠償?

這些事件的 "雇主" 需不需負責賠償之責?

謝依涵的雇主被法院判賠的關鍵在於: 民法 188 條:  "執行業務" 時的侵權。
至於 Wish 大大問的 : 合不合理?  
站在被害者家屬的角色
站在謝依涵的角色
站在雇主的角色
站在民事法官的角色
站在鄉民的角色...
都有各自的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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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6-19 12:17:43 | 顯示全部樓層
台灣法條本來就很多啦,只是看時代背景"流不流行"......多少年來鄰居吵架都嘛會有這句
"趕羚羊草枝擺".......但是曾幾何時人人都知道被譙這句後被人家錄音錄影甚至公眾文字張
貼就能告上法院換點鈔票補貼自己受傷的心靈.......以前只有訟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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