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表於 2011-7-2 02:38:01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shl651029 於 2011-7-2 02:39 AM 編輯
1按依法律行為如有要求一定方式踐行,稱為要式行為(如書面方式,)
著作權法之授權小弟未查看並不清楚,有否要求一定方式 得依著作權法所訂方式踐行
否則其法律授權行為 可能是為無效,按依民法規定法律行為,並無一定方式,以言詞或書面皆可,一般人樂以書面為準,蓋易在法律訴訟程序上作出舉證行為
2 以書面方式,比較容易判斷權利有無,以E-MAIL方式,在法律層次上亦視為準文書(刑法上是如此,其他法律 小弟不知),可以在網路上GOOGLE一下,契約授權亦應以法律所定方式為之
文書若依我微稀記憶,是以文字 符號 圖畫 影像足以表彰文書製作人之意思表示,故要成為有意義的文書者,須能判別在文書上能表達意思表示(單純在紙上劃一各O並無其他表示,這各非文書;但若再一張廢紙上寫上某某人借予新台幣壹萬,則該廢紙可視為民法上之金錢借貸契約)
3 再智財文書(網路文章)上,附上自己別號或名字 以表彰自己為原創者,於文章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因為這些法律是為更為專業,小弟不懂 不能自己亂解釋把錯誤代給諸位前輩,建議還是稍微看過智慧財產權相關法律(著作權法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70017)較為妥當 |
|